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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8:54
本文关于河北省环境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求中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91226 【实施日期】 19891226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参见百度百科/view/2342249.htm?fr=ala0_1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

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支持、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循环经济,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三)统一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管理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稽查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落实执法责任制。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 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本省的环境监测网络,并负责组织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 因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由当地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认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和环境稽查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章 环境保护和改善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标准,提出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种环境功能区的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2.河北省人大制定了哪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修正)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05-3-25)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02-3-30)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6-12-17)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6-11-3)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6-9-11)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4-11-2)。

3.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百度百科

4.河北省人大制定了哪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修正)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05-3-25)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02-3-30)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6-12-17)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6-11-3)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6-9-11)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4-11-2)

5.国家针对环保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晌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地方环保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取《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相关规章文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口管理条例

对外贸易部关于珍贵动物出口问题的指未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爱护树木花草公约

公约设立幼鱼保护区的决定

关于重申利用各种工业应渣不得收费的筒子

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地方环境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

6污水综合排放败走GB 8978-1996

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席蚀性鉴表GB5085. 1-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急性毒性鉴表Gb5085.2一1996

危险废物见表标准一浸出毒性鉴表Gb5085.3-199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上海垃坡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1996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88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一1995

保护农作物的大区污染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一一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国家经济政策

国家防治改革委关于减低小火电机组上网

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购实施的意见

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家针对河北环保有那些措施

不久前,国家环保总局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

两个月来,这项措施到底产生了哪些效果?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副局长田为勇。 限令3个月内全面整改 问:此次“流域限批”包括哪几个省、市?整改都有哪些内容? 田为勇:国家环保总局对水环境污染严重的6市2县5区实施“流域限批”,涉及到黄河、长江、海河、淮河四个流域相关的一些县、市、区,暂停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以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停止开发,限令3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同时,对6家长期不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以及环境违法严重的32家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需要强调的是,这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应该说只是带有示范的性质,并不代表其他地方的指标都合格。

主要有7项整改要求 问:那么,这些地区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够解除“限批”? 田为勇:环保总局对“限批”地区主要有7项整改要求,主要内容是: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口;按照流域或地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厂;所有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运营的建设项目立即停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清理取缔本地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庇护污染企业的“土政策”;所有“限批”城市立即启动城市发展和流域开发的规划环评;对多次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城市,立即制定流域水环境事故防范应急预案;限批地区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立即进行处罚和整治,重点污染源要立即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这些指标严格意义上说要全面完成,不是短时间能解决的,但关键是大家要行动起来。

环境问题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是说今天上了设施、搞了预案就可以解决环境问题,它是一项长期的过程。 清理“土政策”112件 问:在已经过去的两个月中,环保总局收到的反馈是什么样的? 田为勇:8月中旬,环保总局派出5个督察组分别对“流域限批”地区进行“回头看”检查。

各检查组看到,在“限批”的压力下,多数地方痛定思痛,全面排查污染企业,并着眼于科学发展,改变增长方式。 可以说,持续近两个月的“流域限批”行动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6市2县5区地方政府共清理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或文件112件。截至8月17日,各地共清理违法企业和项目1162个,追缴排污费7.25亿元。

实际成果表明,“流域限批”推动了各地区下狠心调整产业结构,为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的项目腾出了总量指标。 另外,对于实行流域限批的地区,我们还制定了相应的后续措施。

环保总局将对“流域限批”和挂牌督办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后督察,对阳奉阴违继续违法的企业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对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处理结果将适时对外公布。 治污套上“三驾马车” 问:2005年以来环保总局频频掀起“环保风暴”,目前是否考虑将“流域限批”制度化,从而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田为勇:“流域限批”将来应该成为环境管理的一种制度。

“限批”毕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手段,限批的地区也只是全部地市中的一小部分。要从全局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创造出常规化的、更为系统的制度,比如建立官员的环境问责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有效的环保后督察制度……在这些制度与政策未建立之前,环保总局将抽调所有力量对曾经整顿过的污染企业不断进行后续督察,对通过环评审批的企业是否兑现环保承诺不断进行抽查。

问:有人认为,传统的依赖行政手段的环境管理方式已经不能够解决污染问题,环保部门对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市场力量和公民参与这“三驾马车”有怎样的构想? 田为勇:一是继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是积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遏制环境污染的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开展了对“两高”行业的清理整治工作。

最近国家将公布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通过排污费征收标准,使之接近污染治理成本,促使企业自觉治污减排。 环保总局将积极与各部门合作,研究制定加强环境监管的综合措施。

目前我们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将环境违法企业信息纳入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系统放贷的依据之一;与商业部联合发布了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严格控制环境违法企业的产品出口;同时还将与工商管理、证监会等部门合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发挥市场力量解决环境问题。 三是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

将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化、环境决策民主化、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加强与民间环保组织关系等方面为公众参与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熊 建)。

7.邢台市关于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要求其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还有很多啊出了限期治理、、责令停止生产,还可以责令重新安装使用、给予行政处分、赔偿等多种方法。环保部门可对其进行环境保护监督和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环评报告。

8.环保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

9.环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 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 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 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 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 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 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 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 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 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 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 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 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 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 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 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 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 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 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 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 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 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6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1月15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6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 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 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颁布 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04年12月14日颁布 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78.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颁布 79.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 80.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 81.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 8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 8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85.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颁布 86.国家核应急预案 8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2月。

河北省环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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