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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19:48
本文关于再融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发布者:中华文苑

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小编希望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我们知道我国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主要的贡献者就是企业公司,我国的国有企业是主导地位,其他企业也是重要组成部部分,在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化的的背景下公司需要不断的壮大才能生存下去,通常都会采用融资的方式来进行,那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1)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2)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5)提供担保

2.听说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出现了新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点内容有哪些1、重点一修改哪些内容?三大方面 一是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份的20%。二是频率。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三是募资投向理财产品的规则。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2、重点二何时实施?自发布之日起 对于新政,业界最关注的问题还包括时间上的新老划断。

今日的发布会上,邓舸介绍,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邓舸指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再融资监管政策的调整属于制度完善,不针对具体企业,所有上市公司统一适用。

3、重点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问题 据了解,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字2006年实施以来,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调整,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资倾向。

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偏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

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

非公开发行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

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投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

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条件宽松,定价试点选择多,发行失败风险小,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首选再融资品种,公开发行规模急剧减少,同时,股债结合的可转债品种发展缓慢。4、重点四着力点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三方面: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改革,助力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

二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

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5、重点五理财产品敏感问题如何说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强化再融资的发行监管工作,督促保荐机构梳理再审项目并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继续加强监管理财产品等资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强化证监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现场检查。

记者了解到,对于上述提到“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界定,需考虑到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募集资金及财务性投资的多少来判定,具体会在发行部的审核过程中进行判断。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中18个月的确定,则是根据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资距本次融资的统计测算,并对前次项目募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的效果进行分析后测算出来的。

业内人士指出,在再融资过程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就应把好关,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方案进行调整。第二部分:几大敏感问题解读 统计显示,去年全年证监会审核的再融资、优先股和可转债总金额在10000亿左右,其中,再融资涉及7000-8000亿元。

敏感问题一 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界定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关于上述提到“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界定,需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募集资金及财务性投资的多少来判定,具体会在发行审核过程中进行判断,如募集资金很少但财务性投资很大的就限制,没有融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会受限,旨在控制过度融资。敏感问题二 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规定 为避免上市公司频繁融资,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

3.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扩展资料 融资的常见方式: 1、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

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贷款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融资。

4.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

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

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

5.融资在法律上是怎样界定的

第一节 我国融资租赁法律界定之缺陷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引进外资的方式从日本传入我国,从繁荣到低弥再到复苏,历经近20年的风雨。

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相对比,融资租赁业增长缓慢始终困扰着租赁业同仁,经过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时间的研究和探讨,终于发现我国的融资租赁配套制度不完善是融资租赁业低弥的根本原因。1998年至2000年的三年间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转折点,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但是与高速发展的融资租赁实践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不能满足融资租赁实践发展要求。

通过上述几章的比较分析,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暴露出以下缺陷: 一、我国合同法中融资租赁的界定过于简单,无法担当界定融资租赁合同类别的重任。比较美国和国际公约的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我国的融资租赁界定存在着明显的差距,通过简单的概念性定义,无法给予实践正确的指引,缺乏明晰的判断标准。

二、租赁与买卖和贷款的区别没有在融资租赁的民商法界定中体现出来,使得实践中对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的买卖或者贷款的辨别极其艰难,导致司法实践上的困难。 三、合同法的融资租赁界定无法涵盖一些新的融资租赁类型,使得大量融资租赁创新类型无法援引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被分拆成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造成了权利和义务分担之不公平。

四、四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融资租赁界定协调度不够,无法充分利用立法差异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我国融资租赁法律界定之完善 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统一认识,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在我国不应该采用统一的界定,而是根据不同的立法目的采用不同的界定方式,考虑不同的构成要件。

应该将尽可能多的创新融资租赁类型纳入融资租赁体系,以使得所有的租赁业实践有法可依。 一、以不同的融资租赁界定达到不同的立法目的 与融资租赁业的生存与发展相关的四大部分法律,即:民商法、税法、金融会计以及行政监管法规,有着不同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因此对融资租赁的界定应该存在差别。

民商法是指国家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其目的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定分止争,因此在界定中不仅要考虑租赁与买卖的差别,还要考虑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形式的差别;税法是指国家收取税收的依据,其目的是确定正确的纳税人和纳税数额,因此税法的界定首先要考虑融资租赁与其他交易例如买卖的差异以确定正确的税种,其次还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实质,谁承担着整个交易的风险,谁在此交易中获得报酬;金融会计是指融资租赁交易所涉及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其目的是确定正确的会计要素、会计分录和记账方式,以真实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提供反映经济实质的会计报表,因此会计准则中的界定应该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多的考虑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而行政法规是指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的监管和规范,监管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融资租赁由于具有融资功能因此被当作金融服务业进行监管,金融监管法规对于融资租赁的界定应该关注租赁债权的风险、担保的方式以及租赁物余值的承担比例。四大方面立法中的差别如果能够完美协调将对融资租赁的规模和市场渗透率起到积极的影响,世界租赁业正在探讨这四大方面立法的协调框架。

我国的融资租赁专门立法起步较晚,但是从一开始就采用了四个方面立法不同的界定方式,为我国融资租赁立法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在原则上应该继续坚持不同的立法目的采用不同的融资租赁法律界定。 二、融资租赁法律界定应该涵盖创新的融资租赁类型 成熟的租赁市场,融资租赁业务形形色色,一个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能够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名目繁多,如回租业务、经营租赁、转租赁、信托租赁、联合租赁、杠杆租赁等。

国际上的大型生产厂商也纷纷建立自己的租赁公司,通过厂商租赁的形式推销自己的产品。我国的很多金融租赁公司也在积极的开展融资租赁的创新工作,开始涉足现代经营租赁业务。

经营租赁是租赁业界经常使用的租赁形式也是租赁业拓宽业务的共同潮流,是现代融资租赁发展的高级阶段。融资租赁的法律界定应该考虑融资租赁外延上的变化,将创新形式的融资租赁纳入它的管辖范围。

从附随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及报酬的转移程度上分析,租赁是个广谱。如图所示,它的最原始一端,是同此种风险及报酬的转移毫不相干的只提供服务的交易,即存在于几千年的所谓“传统租赁”,也就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业务;它的另一端则是完全转移上述风险和报酬而不提供任何服务的交易,即所谓“典型的融资租赁”,即我国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形式。

但是在这整个广谱中,存在着提供服务的程度和上述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而言,情况极其不相同的租赁交易形式。这些租赁的形式在租赁业界被统称为经营租赁,属于融资租赁中最具发展潜能的业务品种,我国的融资租赁界定应该涵盖这种融资租赁形式。

从出租人的资金来源上来看,融资租赁也出现了新的业务。

再融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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