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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风险管控和场地修复治理的区别

时间:2021-04-26 07:13
本文关于土壤修复风险管控和场地修复治理的区别,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6日讯:

我国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前面临的困难有五个方面:
(1)缺乏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的专项法律法规,现有的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相关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存在明显的滞后,不能满足中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2)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土壤污染的历史和污染现状不明,土壤污染物(特别是有机污染物)的种类不清。
(3)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不健全,未能完全体现我国区域性土壤背景值与类型差异,缺乏系统、完善的有关污染场地调查评估标准、场地治理修复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资金缺乏有效保障,资金问题成为很多污染地块再开发的主要障碍。
(5)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支撑能力不强,很多土壤修复技术仍停留在实验室模拟研究阶段,缺乏具体的工程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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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中提到强化农用地风险管控责任了吗?

农用地有没有受到污染,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22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加强监测、强化风险管控责任等方面着力,管控农用地风险。



草案今年6月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应当加强监测工作,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草案二审稿提出,在农用地地块方面,要进行重点监测的包括: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废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等情况。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农用地风险管控不应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污染责任人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建议按照“污染担责”的原则,明确污染责任人在农用地风险管控中的责任。同时,因为修复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当加强监管,确保修复质量和效果。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中提到强化农用地风险管控责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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