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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汇编

时间:2021-04-26 10:12
本文关于劳动法律法规汇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6日讯:

1.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我国的劳动基准法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具体规定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994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1999年)

2、工资方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2.劳动法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08年修订版)》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等。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1995年8月4日)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7月3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3.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大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

5.劳动法律法规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12、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3月1日施行)。

6.劳动人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太多了: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行政法规:1.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2: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综合;2.就业;3.工资;4.劳动保护;5.社会保险(综合,工伤,生育,养老,失业等相关。.

非常多

7.今年新出台的关于劳动的主要法规法律以及政策有那些

今年出台的关于劳动的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的8大亮点: 亮点之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适用范围扩大 在《劳动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基础上,为了引导劳动关系双方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适用范围:一是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其他法定限制条件的;四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一年一签的情况普遍存在,使劳动者缺乏就业稳定感,客观上也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系统管理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究其原因,就是一些用人单位基于规避法定义务的目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适用范围的扩大,将会很大程度地限制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问题上的随意性,改变劳动者的被动局面。 亮点之二:滥用试用期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最长时间为六个月,试用期内双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该规定比较笼统,使得不少用人单位利用此规定,滥用试用期:一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与劳动者口头约定试用期;二是只有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三是在试用期内大大折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设置作出了较具体而又合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基础上,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标准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规定分别量化,切合实际,对遏制滥用试用期,维护新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

亮点之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缺乏时间要领和制约措施,致使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或长期不予订立,劳动者对此即使有意见,也无可奈何。《劳动合同法》充实和调整了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防止用人单位认为不订立劳动合同就不算建立劳动关系的强辩。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订立的,则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显而易见,《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确立的问题上规定明确具体,加重了法律处罚,切中了一些用人单位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借此规避法定义务的要害。

亮点之四: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明确了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其他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规定表明,正常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辞退员工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大了用人单位用工退出的成本。显然,新法的此项规定更切合实际,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亮点之五:用人单位违法解聘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由于该规定比较抽象,劳动者受损害,损失的尺度难以把握,实践中不便操作,所以劳动者的权益难以落到实处。

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量化了违反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制裁措施,明确地告诫用人单位如随意违法解除合同,将会承担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亮点之六:民主监督管理程序得到强化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规范管理的必要措施,它要求依法民主、公开制订。针对当前一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不完善,制订程序不民主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强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会使劳动者更高程度地参与民主管理,使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程序进一步得到强。

劳动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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