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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狗养殖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07:30
本文关于肉狗养殖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

关于养犬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2.养狗的法律规定

目前全国尚没有为养狗立法,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

如 《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从地方层面来看,我国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

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中国动物保护法规定有 可以售卖狗肉吗

1、中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禁止杀狗、吃狗肉。

2、中国目前规定的动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的。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但狗不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也不是珍贵、濒危动物,所以中国法律对杀狗吃狗是没有规定的。中国法律按照“法无规定即自由”实行,所以杀狗吃狗不犯法。

扩展资料:

一、国际禁止食用猫狗肉立法现状

目前,虽然在多数西方国家吃狗肉被视为社会禁忌,但很少有国家因之明确立法禁止食用狗肉。不过这些国家大都有相应的动物保护法或者反虐待动物法等。

譬如美国,没有反虐待动物的联邦法,不过各州有保护动物和反虐待动物的地方立法,主要是禁止对动物非必要的屠杀、伤害、折磨和遗弃,并未明文规定不能食用狗肉;

再如欧洲的德国、瑞典、英国和荷兰等国,在欧盟协议基础上有独立的动物保护法,但多强调养宠物是一种责任,主人需要对其健康和福利负责,也未有一刀切的禁止食用狗肉的法令;

加拿大:为肉用目的屠宰狗类必须经过政府批准,私宰犬类属于犯罪。

二、我国有关吃狗肉的法律规定

据了解,我国目前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猫狗之类非野生动物的管理则并无法律规定。禁食猫狗肉的宣传更多是依靠民间的道德共识,目前在中国大陆吃狗肉既不犯法也不算触犯社会禁忌。

2011年初,我国曾酝酿出台一部由中法学专家起草的《反虐待动物法》。《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分为九章,大致包括禁止吃猫狗肉,反虐待动物的主要制度。其中提到违法吃猫狗或罚5000拘15天。但该部法律只是专家建议稿,并不是立法稿子。然而其中的“禁食猫狗肉”条款仍然成为了人们争议的焦点,最后不了了之。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我国有关于屠宰肉狗的管理规定吗

目前还没有这方面专门的管理规定。

仅供参考:

一、关于立法问题。《肉狗屠宰检疫标准》的制定有赖于上位法《动物保护法》的精神。与世界各地一样,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吃狗肉的传统,有些地区甚至有丰富多彩的吃狗肉民俗。为保障动物养殖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先后设立了《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食物短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动物福利被普遍重视,发达国家纷纷设立《动物保护法》或《反虐待动物法》,旨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人道对待动物、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维护公共安全。

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尚在立法的准备阶段。此项立法工作既要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要考虑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发展理念;既要尊重民俗,也要尊重世界普遍价值观;既要考虑科学性,也要考虑可行性。

200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常纪文推出《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成为《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并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11年,人大代表敬一丹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议案。

2014年,广西玉林荔枝狗肉节引发的吃狗护狗之争,受到国内广泛关注,加快了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立法进程。

地方人大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作为依据,无法确定狗的社会地位,无法对狗进行伴侣动物、经济动物的分类,如果提前设立地方性法规,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关于规范狗肉屠宰检疫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实施屠宰检疫的前提条件。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犬类动物疫病,确保犬类动物的饲养与运输安全,国家农业部于2011年出台了《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扩展资料

相关争论

随着夏至临近,关于广西玉林“夏至荔枝狗肉节”的争论日益增多,近一个月来,“抵制玉林狗肉节”的舆论风潮已起。玉林夏至吃狗肉的习俗受到爱狗人士和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质疑和抵制,同时也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和关注。

玉林市政府发表官方声明:近年来,玉林城区少部分市民习惯在农历夏至这一天聚在一起吃狗肉、品荔枝,以致在一定范围内逐渐形成一种饮食习惯。所谓“夏至荔枝狗肉节”只是个别商家和民间的一种说法,其实并不存在这个节日。

除了广西,湖南、广东、浙江等地也有食用狗肉的习俗,而在国外,韩国、越南以及部分欧洲国家也有食用狗肉的人群。与此同时,狗也被称为人类最忠诚的卫士,动物保护主义者对狗的宠爱甚重。于是,食用狗肉是舌尖上的美食还是对狗的残忍,就成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动保人士表示,食用狗肉不符合当今社会尊重生命、倡导文明的潮流,现在已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禁食猫狗等伴侣动物,显示人类对动物生命的尊重。

不少市民却认为,不能将宠物狗和肉狗混为一谈,吃肉狗和吃鸡鸭鱼并没有区别,就好像很多人都吃河鱼、海鱼,但没有人会将鱼缸里的金鱼吃掉,吃和不吃之间有饮食习惯的界限。社会进步在逐渐点滴积累。偷盗、虐杀是一种残忍,大张旗鼓地宣扬吃狗肉是对爱狗人士的伤害;爱狗人士反对吃狗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肉狗

肉狗养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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