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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合格投资者穿透

时间:2021-04-24 14:45
本文关于银行理财合格投资者穿透,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银行理财新规不再穿透底层资产是什么意思

一级市场:发行加量,招标偏弱。

二级市场:债市继续震荡调整。

监管升级成趋势。上周银监会发布6号、46号文和53号文,提出治理银行套利、防控十大类风险和“四不当”整治,涉及银行各类资产。对信贷资产强调地产融资趋严,地方债务严控;对债券类资产提出控制回购杠杆,产品杠杆设上限,产品底层资产杠杆穿透;对理财重申16年7月理财新规各项规定;对同业业务严格监管,包括控制同业增量、穿透管理不得多层嵌套、治理同业空转行为。后续需要关注政策执行力度,若严格执行,金融去杠杆将带来资产价格调整。

等待监管细则落地。15-16年利率市场化带来银行息差收窄,倒逼银行扩张资产负债表套利,同业存单爆发式增长,催生地产和金融市场泡沫。近期监管开始不断升级,未来MPA考核和大资管新规约束表外理财扩张、同业存单监管约束表内同业扩张,资金流向将从表外回归表内、小行回归大行,资产配置将从高风险往低风险转移,利率债长期受益。但短期债市仍会面临资金面、监管细则落地带来赎回冲击风险,短期债市震荡、等待政策落地,上调10年国债利率区间3.1-3.5%。

2.银行理财新规即将落地,对投资者有哪些影响

九成银行理财将转成净值型长期以来,银行理财基本靠预期收益做大产品规模。

但是,资管新规倡导打破刚性兑付,对产品实施净值化管理。银行结构化存款或替代保本理财新规对银行理财产品带来的另一影响,是银行表内理财部分未来将取消,转而调整为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的基本结构即为“存款+期权”。对于投资者来说,收益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存款所产生的固定收益,另一部分则与标的资产的价格波动挂钩,因此有在基础收益之上获得较高投资报酬率的可能。

寻找合适的替代产品资管新规施行后,银行理财产品除了要打破刚性兑付,无风险产品的收益率还会下降。新规之后要求打破刚兑,随着未来风险溢价,无风险产品收益率可能会降至4%以下。

3.合格的投资者是指什么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4.商业银行可以是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标准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

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5.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标准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 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银行理财合格投资者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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