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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交易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09:18
本文关于网游交易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中国针对网络游戏的法律有哪些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

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较为滞后,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 “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做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一项,因此使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民法》教程中,也将财产分为三种类型,即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无形的财产,比如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里面体现的财产。这三个是目前国际上通常讲的三种财产,那么现在是不是还应该有一种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我觉得应该看到,它也是一种财产,或者将“虚拟财产”归于一种特定的无形财产,使其在现有的法律中,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或盗窃时有法可依,不会造成“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权利的主张陷入尴尬局面。

网络“虚拟财产”发生纠纷取证困难

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很多游戏很难去判别这个物品是不是你自己直接取得的,这种方式在目前可能还有一些困难。

一是“虚拟财产”的诈骗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现实生活中银行存款有存款单、购物有发票凭据,但在网上,所有电子数据都存放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一旦丢失,很难找回,而且没有规范的法律依据,运营商未必愿意付出较大成本来为客房提供相关证据;

二是网上追查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当难度。在网上,多数玩家不用实名注册,即使查到了某个ID号,你也不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亟待完善

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失窃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尽管很多专家都赞同为虚拟财产“正名”,但专家们也承认,即便法律能确立“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关键的规则,执行中也存在一些考验。========================================================

1.现在网络上的法律还是一个空白,在这方面的问题没有采取重点保护.

2.如果把这事分析道现实社会上来讲,你是买东西的,他是卖东西的,你也看到他有东西,于是你拿钱去买 ,而最后钱给他了,不给你东西,这种属于民事诉讼.

3.况且还是异地作案,按照现在中国公安机关的做事风格的花,你就自认倒霉好了,有的公安民警连知道这是干什么的都不知道.

2.关于网络游戏法律的规定

目前,围绕虚拟财产交易、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现有金融体系,是否应立法禁止或者认可,各方已经爆发了大规模的热议。相关企业呼吁国家立法机构和管理部门加快立法、加大监管力度,杜绝不法分子从事非法的地下交易和销赃活动。有关主管部门也纷纷发表了意见,但目前还没有实质性政策法规出台。 所有的参与者还都在等待政策或者法规,而虚拟财产交易并没有停止。 也就是说,还未立法。

就算你侵犯游戏公司的各种利益,一般不是数额特别巨大,不会出现游戏公司告你的可能。在你不遵守该游戏守则情况下 游戏公司最多封你的号,没收你的虚拟货币。

现实中很多都在淘宝网上叫卖虚拟的货币,并不违法。

谢谢,满意请采纳。

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伴随着信息时代的疾进步伐,中国的网络交易已从最初的“新生事物”发展成全社会参与、采用先进信息技术的交易方式。

尤其是网络交易已影响到我们每一个人,并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由于交易过程的数字化和虚拟化,信用瓶颈始终是网络交易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障碍,参与交易的双方、第三方机构都应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便利而遵循“游戏规则”,以促进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

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5月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无疑是该领域制度建设的“首规”。网络市场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新形式、新业态不断涌现,《暂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无法适应网络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

在这一新形势下,国家工商总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从《暂行办法》到《办法》,行政规章的名称缩短,涵盖的范围却更加广泛。

新办法充分适应了网络交易发展的新特点,还细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相关媒体调查发现,消费者对新办法中的7日无理由退货、卖家实名制、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及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等内容格外关注,表明这些条款确实是准确“击中”了网购过程中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中国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习惯逐渐形成,移动购物时代更是释放了购买力,随着无线宽带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人加入到网络购物的队伍中来。网络交易的发展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呈现出良性互动效果。

一方面,为适应网络交易日新月异的发展,相关政策只有进一步完善、创新,才能保障网络交易的诚信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相关政策的出台,也为网络交易注入“强心针”,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信心指数也会得到进一步提升。新办法中的相关细则让不少网络消费者“点赞”,也表明一个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是营造更加成熟、规范的网购环境的基础,并将由此带动更多人尝试网购。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网络交易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网络购物环境将更加“清新”,网络交易也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前景。 1.网络购物享受7天后悔权2014年3月15日起伴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的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经营网店需要实名认证以及消费者维权细化措施等方面有了细化的补充性规定。

与修订前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中,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数码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项规定与同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网购商品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一致。

此外,《办法》还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由此,消费者在购物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时,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在产生纠纷时,可作为消费投诉的依据。

2.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进入电子商务时代,网购信息泄露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办法》里明确规定采集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应当公开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对于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披露。

此外,为了能更好的避免以及解决网购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 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3.管辖范围更广监管力度加大 《办法》监管的范围更加广泛,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网络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支付 结算、物流、第三方 交易平台、宣传推广等各种营利性行为。恶意给同行打差评、虚假交易、刷单是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而产生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网络市场的经营秩序,消费者也深受其害。

对此,《办法》针对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对于上述的相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进行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电子发票和凭证可作为投诉依据 《办法》对网购发票和凭证进行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5.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应提前公示 随。

4.关于手机网络游戏上交易的法律问题.

1、合法化的问题:

网络交易中介可以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注册网络交易中介有规范性守则,这样的守则可以提高你的知名度,但也会制约你的一些交易过程,总体来说你等到了法律的保护。

2、关于冒用你的公司名称进行交易的问题:

本身你的交易就属于个人信用交易,没有真正的合法手续,这样你也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因为你的用户被冒你名的人诈骗的话,也是你的用户有权利申请法律保护,提起诉讼,你只能做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作为证人使用。在某种角度上说你也会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

5.电子商务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外:

1995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中国: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3.30开始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7.1开始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3.17开始实施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6.工商部门依据哪些法律法规监管网络交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7.中国对于网络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成体系,但是还是有一些的。贴出一部分供你参考:

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12-20】

2.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02-20】

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09-29】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09-25】

5.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6.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7.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9-03】

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07-08】

10.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情况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05-10】

13.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09-29】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2001-07-16】

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05-25】

8.我国有关网络游戏的法律是什么

八、虚拟物应不应保护?如何保护?采取哪种方式(物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债权保护)会更合理?玩家在游戏中拥有的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虚拟角色(虚拟人,ID账号等级),我们统称为“虚拟物品”,有人也称之为“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应该受到保护,可以说是业界的一个共识。但是,这使我想起了一件事,笔者在去年参加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的年会时,当时我们讨论虚拟物品的保护问题,有一位旁听同志说:“社会现实生活中已有太多的法律问题要解决,你们这些专家却在讨论网络上虚无飘渺的虚拟财产,那些虚拟物品有保护的必要吗?”我不知道持这种观点的人有多少。

从全世界范围看,很多国家已经重视对虚拟物品的立法。比如美国的《电子盗窃禁止法》把网络游戏中玩家的账号列入保护范围;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在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法律也明确承认“网络财产”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并已有多例侵犯“网络财产”的刑事判处的案例可供借鉴。

有人认为,虚拟物品有保护的必要,这些虚拟物品的权属应该是属于运营商所有。因为虚拟物品是运营商创设出来的,并且附属于游戏平台的,既然游戏是运营商所有,那么唯有运营商才可以占有、使用、处分虚拟物品。

我相信,作为游戏玩家,是不会同意这种观点的。因为,在一个游戏平台中,实际上只有玩家才可以使用这些虚拟物品,可以借给其他玩家、赠与其他玩家,也可在现实生活中对这些虚拟物品予以现实金钱的交易取得收益权。

那么,虚拟物品应该归属于玩家。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已有先例。

虽然中国没有判例法,但判例可以作为我们参考。在2003年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李宏晨诉“红月”案)中,李宏晨因其虚拟装备被另一个玩家盗走,经交涉无效,以侵犯私人财产为由将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由于服务商无法证明服务使用者丢失网络游戏装备丢失的原因,且无证据表明服务使用者的密码有该案证人外的其他人员知晓,因此认定服务商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陷,应对服务使用者网络游戏装备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对已查实的网络游戏装备通过技术操作进行回档。故判令被告北极冰公司在判决七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

案经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一般认为,司法机关在此已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特征。

虚拟物品具有物权的部分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一定要附属于特定的游戏玩家角色而存在。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比如在游戏玩家角色被隔离的状态下,其虚拟物品的正常占有、使用、处分权能如发功、交易、赠送或丢弃就不应受到限制,运营商就有义务保证游戏玩家角色所拥有之虚拟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保持在被隔离前之正常状况。

比如,即使在有充分依据对玩家角色进行隔离或封号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让玩家角色有一定自由时间,让其可以处分其虚拟物品后再回到隔离环境中去呢?对虚拟物品进行保护,应该是物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债权保护?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玩家与运营商的权利义务问题。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虚拟物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虚拟物品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当一款游戏终止时虚拟物品也就随之消失。

9.我国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10年以来主要颁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因为电子商务比较广泛而且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过其他先前颁布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 比如《合同法》、《电子签名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亩案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公用电信间接通及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等.

网游交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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