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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化妆品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3:12
本文关于德国化妆品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德国的《产品安全法》包括哪些产品

《产品安全法》几乎适用于所有产品,除食品等特殊领域除外。

该法将许多欧洲CE指令贯彻到德国法律中。除了统一指令管制的领域外,对于统一指令管制领域外的产品,如商户用于再加工的零部件及配件等,《产品安全法》 也进行了规定。

生产商、进口商及零售商(经销商)方面的主要变动核实生产出来的消费品是否与原设计相符核实是否获准使用GS标识且是否具有相对应的证书。对已获GS标识的产品,进口商应在进口前检查相应证书的有效性并记录生效日期、GS标识颁证机构以及证书编号欧洲指令中关于产品生产商/进口商及零售商产品的其他规定,在《产品安全法》的相应章节中均有规定。

2.德国有哪些法律制度

1。

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1)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 (3)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

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2。

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1)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 (2)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

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

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4。

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1)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2)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策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 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

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战后西德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制,并根据1949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为减轻。

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若干修改。

3.密胺产品出口德国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是怎样的

LFGB认证又称《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是德国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专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和核心。但是近年来也有所修改,主要是和欧洲标准相匹配。

LFGB认证刀叉标志的意义:刀叉标志是一个食品安全标志。在与食品接触的日用品上,如果有刀叉标志,就表示该产品已通过检测符合众多德国和欧洲标准,符合德国LFGB 法规要求,证明不含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物质,可以在德国及其它欧美市场销售。在欧洲市场上,有刀叉标志的产品能增强顾客对其的信心及购买欲望,是强有力的市场工具,大大增加了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LFGB与其它食品级测试的对比:

LFGB与其它食品级测试的不同点在于,要求做Section 30&31 感官测试(主要指气味和味道)。

LFGB测试的要求严于其它国家的测试要求,因此LFGB测试报告在其它国家也被认可(美国除外)。

4.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具体介绍如下: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于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被修改。

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德国化妆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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