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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法律法规处罚

时间:2021-04-17 19:48
本文关于民兵法律法规处罚,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民兵建设有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工作条例》。

《民兵工作条例》由1990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和1990年7月6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于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是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第四十二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他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扩展资料:

《民兵工作条例》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 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兵工作条例

2.新刑法对武装暴乱罪的处罚标准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民兵工作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 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第八条 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4.公民违反国防法规应付哪些法律责任

违法服兵役拘留,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国防法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

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第五十二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5.拒绝服兵役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最高处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责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依照宪法的精神制定了具体的征兵组织、程序、惩处等规定,《兵役法》是每个适龄公民服兵役的法律依据。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凡符合条件的适龄公民无一例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少适龄公民及其父母忘掉国家利益,淡薄国防观念,认为当兵吃亏,在每年度的征兵工作中,屡有适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现象,给征兵工作带来困难,在社会上也产生负面影响。拒绝、逃避服兵役主要表现是:1、适龄公民及父母公开拒绝兵役登记及体格检查。

2、适龄公民不愿意服兵役,故在体格检查时,弄虚作假,如故意降低眼睛视力等。3、适龄公民在知道征兵消息时即离开居所地逃避征兵。

4、适龄公民长期在外打工或做生意,其父母拒绝向征兵组织提供其子女在外住所,无法查找和登记。按照《兵役法》第61条规定,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征兵条例》)第29条规定,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经教育不改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至8倍以下的罚款。这是对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予以处罚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有两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1、如何确定《兵役法》处罚人的主体资格;2、如何准确及时送达处罚决定书。 一、关于被处罚人的主体资格 按照《兵役法》和《征兵条例》被处罚的主体资格仅限于适龄公民本人,因为《兵役法》和《征兵条例》都把有服役义务的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责任归责于适龄公民本人,未涉及他人。

但在实际征兵工作中,拒绝、逃避服兵役不仅是适龄公民本人造成的,而且与适龄公民的父母直接有关。如适龄公民不在家时,其父母不向征兵组织提供在外的真实住处,使征兵组织无法与适龄公民进行联系;有些父母甚至帮助其子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等。

这些都说明,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都与其有抚养义务的人有密切的关系,并非适龄公民本人的单个因素。 原因是1、适龄公民都是刚步入成年阶段,大多数都未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或收入甚微,经济上还不能独立、自主。

2、适龄公民都是未婚青年,其生活料理仍依赖于家庭父母。3、适龄公民个人意志还很脆弱,是非辨别能力还不强,容易受环境或他人的影响,尤其是对父母的指使往往唯命是从。

由于这些原因,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其抚养人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是主要方面的。因此在处罚时,适龄公民应作为处罚主体,同时对支持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父母也应作为处罚的主体,理由是:1、其父母有支持、协助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为服兵役是法定义务,父母支持、阻挠适龄公民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故应作为被处罚的主体;2、父母对其子女(适龄公民)有法定抚养义务,也有教育的义务,父母不以积极的态度动员支持适龄公民服兵役,协助征兵组织开展工作,放任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也应负有未尽教育责职的责任;3、父母作为被处罚主体,有利于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因为适龄公民大多数是经济上没有独立,依赖于父母生活,即使罚款,适龄公民也无经济能力给付。

最终,仍然是父母出钱。当然,确属是适龄公民本人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处罚决定书的主体只能是适龄公民本人。

《某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简称《征兵规定》)第28条对处罚主体作了扩大性的规定,以适龄公民或其家属作为处罚主体。笔者认为,家属的含义不够准确,应当正确表述为对适龄公民有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作为处罚主体。

因为在法律上有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同时也有教育义务,而且适龄公民的意志很容易受其抚养、扶养人意志的影响。 二、关于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为处罚决定书经合法送达被处罚人后,便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按照此规定处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但据多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对拒绝、逃避服兵役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送达难,主要是1、被处罚人(适龄公民)外出不归,无法直接送达。

2、被处罚人的父母拒收,也不提供被处罚人在外的居住地址。 3、按照《民诉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被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即留置送达。

笔者认为,送达的方式要依不同的情形而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送达方式。 “同住”是指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被处罚人与其父母住在一起,即使被处罚人暂。

6.民兵预备役部队的相关条例

【颁布部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95.6.3【实施日期】1995.6.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第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第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好的管理秩序;(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群装备;(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四)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动用、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军事机关司令部门负责。第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技术鉴定、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军事机关的司令部门或者装备技术部门负责。

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第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与补充,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制定本地区的配备与补充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训练等项任务的需要,做到保障重点,合理布局。第十三条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的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损耗补充。

第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超出管辖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第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制造、装配、接收、购置,必须经总参谋部批准。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第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武器、弹药应当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应当集中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因战备、值勤的需要,经省军区批准,可以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配备给乡、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射机枪和火炮,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保管。

第十八条 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并应当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仓库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县以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并应当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有牢固的库房、枪柜(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

第二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的军事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 掌握武器装备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应当由人民武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乡人民武装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当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

7.武装叛乱罪的处罚

武装叛乱、暴乱罪怎么判刑。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犯罪,实践中往往是多人或众人所为,例如某种组织或集团所为,单个人是不可能进行这两种犯罪活动;个人如果具有这种行为的,应依本法的其他有关条文定罪处刑。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处罚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基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本法将其规定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这里的策动,是通过策划、鼓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胁迫,是指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他人参与犯罪活动;勾引,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手段,引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笼络人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依本法第10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民兵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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