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网络安全 > 正文

地质矿产法律法规知识

时间:2021-04-16 18:00
本文关于地质矿产法律法规知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关于中国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 200字左右 急求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能用于生产和生活中、蕴藏在地壳中的各种矿物。包括呈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的各种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如铁矿、铜矿、铝矿、磷矿、石油、油页岩、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既包括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也包括具有潜在价值的在未来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的物质。

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是:

1有限性。开采一点就少一点,无法得到补充。

2不可再生性。

3分布不均匀性。

二、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1、保护矿产资源的主要法规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1956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1978年《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改)

1987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补偿收费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6年《煤炭法》等。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针的规定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3、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

⑴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这些规定,实际上是肯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

⑵矿产资源区块登记制度。主要内容是:按照国际分幅和经纬度,把我国的全部国土和管辖的海域划成基本区块,勘查矿产资源,按区块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⑶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矿产资源的储量规模、资源的重要程度及资源贮存的特定空间来划分审批权限。重要矿产资源、大型矿产资源等,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中型矿产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小型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

4、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

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集体矿山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和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5、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同时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关闭矿山,必须提出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这些规定,是贯彻执行“开发者保护,破坏者复垦”原则的具体体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lisuyan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lisuyan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地质矿产法律法规知识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刻制印章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