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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6 20:06
本文关于破产程序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破产宣告法律法规有哪些

破产立案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标志,单纯的立案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或后果在《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有明文规定: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破产宣告法律法规有哪些

破产立案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标志,单纯的立案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或后果在《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有明文规定: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我国规范企业破产的法律与法规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同性质的企业适用的破产程序是有区别的。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联营企业)的破产适用《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法律规定。

三、《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破产的规定比较简单,具体的操作还是要遵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4.我国规范企业破产的法律与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关于国有企业的。

2,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部分。3,新公司法4,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关于外商方面的主要有三部:即三资,合作,合资,独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其他的相关法律就是国际条约了,中美,终日,中欧双方签订的经贸方面的,我不清楚。

5.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适用什么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 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表 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企业破产法有规定的,适 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审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所适 用的程序规定。

企业破产法作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的法 律,对于企业破产程序的审理作了全面规定,是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的基本依据。企业破产案件涉及多方面的法 律关系,其大部分程序企业破产法都有所规定,主要包括: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案件申请与受理的规定;关 于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债务人财产的规定;债权申报; 债权人会议;关于处理破产案件的三种具体程序(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终结;法律责任; 关于跨境破产的程序;等等。

在破产案件的上述各个方 面,企业破产法都规定有具体的程序,根据程序的需要 也规定有相关的实体内容。 但是,企业破产案件仍有些内容超出了企业破产法 所规范的范围,对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企业破产法 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 括: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定;关于适用审判组织 和审判方式的规定;关于适用证据的有关规定;关于使 用对妨碍诉讼程序行为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关于适用诉 讼保全的规定;关于适用回避的规定;关于上诉审程序 的规定;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关于民事执行程序 的规定;等等。

6.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7.破产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

通常,学者认为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即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 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普通的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

两者虽有区别,但作为执行程序的基本性质是相同的。执行程序属于司法程序,所以破产必 n须在法院的管辖支配之下才能进行,其他机构没有处理破产事项的权力。

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执行程序,破产制度与普通执行 程序一样,不具有解决当事人间实体民事争议的功能。破产程序中没有设置为解决当事人间实体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相应程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是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在其他情况下,不能适用破产程序。另外,破产作为概括性的、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执行程序,其立法目的与一般执行程序不同,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它性,即排除为个别债权所以在破产程序适用之后,其他与之相冲突的执行程序或清偿行为都应当停止即破产案件受理之后,所有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原则的行为均不得进行。

出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同一目的,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破产立法甚至还规定,如果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过程中发现债 n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可以依职权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人利益而进行的执行程序。

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 n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在破产人为法人的情况下)。破产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算,必然使其丧失继续经营的财产基础,从而丧失经营资格,并因终止经营导致对其全部法律关系的清算。

这种清算由破产管理人即我国法律规定的清算组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进行。同时,破产还产生一些对债务人人身、资格和财产等方面权利限制的后果。

4.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实现 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破产法所要解决的主 n要矛盾之一,是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相互冲突,故而针对此情况下一些问题的处理作有特殊规定,设有专门的制度,例如 n关于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别除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8.我想要《破产法》中的程序和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 关联资料,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关联资料、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特制定本法,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未受清偿的部分,给予行政处分,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第二十一条 整顿期间:关联案例共3部 第二十九条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关联案例共6部 第四十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关联案例共9部 第三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关联案例共5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关联案例共1部 第二十条 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关联资料。 第四十一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 关联资料。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关联资料;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资料和印章等。

关联资料。 关联资料,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关联案例共5部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十七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给予行政处分。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关联案例共7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 (三)破产债权,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宣告企业破产,并入破产财产,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案例共8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中止破产程序: (一)隐匿,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帐册,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关联案例共1部 第三十四条 下列破产费用。 关联资料。

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案例共1部 第十八条 整顿申请提出后。 追回的财产,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清理:宪法法律共1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关联案例共4部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享有表决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关联案例共1部 第三十一条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关联案例共2部 第三十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 关联资料。

关联资料,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不能整体出售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应当分别登记;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文书,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关联案例共4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三十六条 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经人民法院裁定,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作为破产债权。

关联资料。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认可后。

关联资料;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关联案例共1部行业规范共2部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三条 。

破产程序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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