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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募集债券投资人协议

时间:2021-04-17 11:15
本文关于委托募集债券投资人协议,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我需要一份关于私人债务的委托合同··

委托人:

被委托人: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同意将 合同(发票)项下金额为(大写)

(小写:US$ )的欠款委托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向下列债务人追讨:

债务人名称(英文):

地 址(英文):

联系人: _____________电话 : 传真:

二、追偿佣金、费用和追回款项的处理

1、被委托人向委托人收取佣金,遵循“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即被委托人没有追回欠款,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佣金;

如追回欠款,国外律师或追帐公司收取佣金比例为 %;

对被委托人赔付前先行追讨产生的费用,由被委托人垫付;

4、如被委托人赔付前从债务人处追回欠款,被委托人先按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应赔款额赔付委托人,然后按被委托人和委托人各自所占实际损失的比例分摊佣金、追讨费用和追回款收入;

5、对被委托人赔付后产生的追讨费用,由被委托人和委托人按各自所占实际损失的比例分摊;如追回欠款,佣金和追回款也按被委托人和委托人各自所占实际损失的比例分摊;

6、对被委托人承保责任范围内损失的未赔部分或承保责任范围外的损失部分,追讨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如追回欠款,佣金也由委托人支付。

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应向被委托人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报关单、商品质量检验证书和买卖双方往来的重要函电以及委托人对案情的说明。此外,委托人还需填写英文《追讨委托书》 一份;

2、自本委托书生效后,委托人不得私下与债务人联系,或与其达成任何还款协议;当债务人与委托人联系时,委托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被委托人;

3、被委托人应及时将案件的进展情况通报委托人;

4、在对债务人的追讨中,如需采取法律措施如仲裁或诉讼时,被委托人应与委托人协商,共同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5、自本协议书签字后十五日起,委托人收到有关该债务项下的任何还款均为被委托人追回款;

6、追回款应由债务人或被委托人的律师直接汇入被委托人帐户;被委托人在收到追回款一个月内,按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扣除追偿费用和佣金后将余额汇往委托人帐户。如债务人将还款直接汇往委托人帐户,委托人应立即通知被委托人并按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在收到还款一个月内,将被委托人应得的追偿收入、已垫付的费用以及国外律师或追帐公司应得的佣金汇往被委托人帐户。

四、违约责任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任何一方因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委托人提供伪造的文件,或隐瞒事实,或在被委托人接受委托后,委托人私下与债务人联系或签署还款协议,由此影响被委托人查明案情或影响追偿效果,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2、如果被委托人故意拖延追偿,损害委托人利益,其责任由被委托人承担。

五、生效时间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人自本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撤案要求。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 被委托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2.实际投资人如何与委托的股东签订协议

在办理内外资企业工商登记过程中,律师或会计师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真正向银行汇入实缴出资的单位或个人与签订出资协议或合资协议的股东或向外汇管理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并不一致,简单说就是注册资本的汇款人与实际股东不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同意入账?外汇管理部门是否允许?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可以的话,工商部门对此是否认可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9条①的规定,在注册公司时,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不过,至于究竟何为“以自己的名义”,工商总局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笔者认为,如果汇款人与实际股东不一致,并不必然违反本条规定。22号令第9条规定的本义,很可能是为了避免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之间的纠纷,因此不管是资金来源本身属于谁,但是出资的时候必须是以股东的名义出资,因此这个就需要相应材料或文件予以证明是否为“以股东的名义”。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可能各地的操作尺度亦不相同。毕竟,这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可能涉及到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外汇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等好几个部门的配合,只要在上述几个部门一致确认无误的前提下,这个问题才具有实际意义上的操作性。

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的不配合或不认可都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无法实施。据笔者了解,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就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外资和内资的态度上并不完全相同。

早在2002年,外管局珠海中心支局就根据《外管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粤汇复【2002】83号)②下发了《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函》(珠汇函【2002】12号)③,里面专门对缴款人与汇款人不一致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珠汇函【2002】1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应由其投资者按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记载的投资者名称缴付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因此,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的资金来源应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汇入款项,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到不属于其外方投资者汇入的投资款项,银行应拒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这样看来,广东地方对于缴款人与汇款人不一致的问题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要求银行方面不得予以办理入帐手续,更别提验资手续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了。到了2003年3月,国家外管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④,根据该通知,即便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与其境外投资款缴款人名称不一致,外管局依然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但是外管局会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的字样。

由此可见,外管局在办理验资询证和外汇登记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并不进行过多干预,当然通过加盖长章“出资人与汇款人不一致”的方式,外管局实际上已经将其责任排除。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明确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之后,很多实务界人士纷纷撰文,表示在新《公司法》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下,汇发【2003】30号文对于此问题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了,很多地方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或工商局在实践中也有以此为理由拒绝入帐或验资或办理工商登记的。

不过,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工商总局第22号令与汇发【2003】30号文并不矛盾。根据《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汇综发【2008】137号)⑤“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中“注意事项”栏的第13条规定,外汇资本金的缴款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不一致,但资金流入后如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企业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可以看出,汇综发【2008】137号文仍然允许“缴款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不一致”这种情况的存在,只是明确将“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引发的责任推给了企业自身。此外,在各地外管局公布的《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⑥的下面往往注明:“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可以不一致,但由此而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申请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也就是说,本来国家外管局是将“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推给了企业自身,但是各地方外管局又将上述责任扩展到办理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上。表面上看起来,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风险很大,例如,有人提出“一旦股东和缴款人之间就股权归属等问题出现纠纷,会计师事务所是很难独善其身的”。

在实践中,的确也有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拒绝为此类汇款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如昆山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有这样的要求)。不过,笔者认为,即便将来在股东和缴款人之间发生纠纷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等等,只要会计师获得了投资人的声明书或代为出资协议或委托出资协议并在验资报告进行披露了的话,那么会计师以及其所在事务所。

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是什么

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职责是: (1)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出现以下重大事项: a、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b、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c、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d、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e、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f、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g、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h、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 i、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j、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k、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l、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出现以上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2)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债券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和权属情况以及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并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

(3)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4)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5)受托管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受托管理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本期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6)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签定托管协议后,银行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 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首先应在农业银行开立金穗借记卡(若已有,则无需重复开立)并同意遵守金穗借记卡的各项章程,第二步申请在金穗借记卡上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投资人同意: 1、该借记卡即为记载投资人持有债券的账户凭证;投资人自愿委托农业银行进行债券托管和账务记载; 2、该借记卡即为投资人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有关债券交易的资金收付均通过该账户进行; 3、投资人须填写债券开户申请表等有关开户资料,并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与借记卡资料的完全一致。 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或与借记卡资料相违时,应及时前往农业银行原债券业务开户网点进行变更。

4、投资人的金穗借记卡密码即为债券交易密码需妥善保管。凡使用该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均视为投资人亲自办理的合法交易。

因卡片遗失或被盗或密码失密引致的责任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金穗借记卡遗失或被盗或密码失密,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5、投资人的交易指令均为当日有效。交易指令一经确认,不可撤消。

农业银行负责将投资人的交易记录打印在委托凭证的客户联上。投资人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须于当个工作日的债券交易时间内提出,否则视为投资人无异议。

6、投资人的债券数据与资金数据,以农业银行电脑记录资料为准。投资人如有异议,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

7、投资人用于债券交易的金穗借记卡不得开有附卡。 8、与金穗借记卡有关的本协议未尽事宜受《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约束。

(二)农业银行权利和义务 1、农业银行保证投资人用于债券业务的资金划入后可随时用 于债券交易。 2、农业银行有义务及时在其营业网点公告债券信息。

3、农业银行对投资人提供的资料及投资人交易数据负有保密责任,维护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有权机关要求外,不代第三人查询、冻结、扣划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债券。 4、农业银行在指定营业网点的债券交易时间内,为投资人提供柜台办理开户、现券买入、现券卖出、查询、迁出迁入、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撤消转托管、复核查询系统查询密码重置、客户资料变更、交割证明打印、销户等服务。

5、农业银行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与债券交易、债券托管相关的服务费用。

6.个人之间委托炒卖股票的协议是否有效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认识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是开始寻找多种方式储备资金,例如债券、股票、投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抵制通货膨胀或作为谋生的手段。

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也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当盈利时,双方是皆大欢喜,而亏空时,双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最终诉诸法院,然而这种以股票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认为委托代理行为后果应归于委托人,而委托炒股协议约定亏损由受托方承担;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托炒股中委托方只是临时让渡资金控制权,没有丧失资金所有权。委托炒股具备委托代理及民间借贷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征,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的双重特征,属于无名合同。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双方签有合同协议,且其内容无与法律相冲突处等,双方签名后,其合同协议即算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委托募集债券投资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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