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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业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5:18
本文关于铁路职业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与铁路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

法律有《铁路法》

行政法规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法规性文件有《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还有一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再有就是铁路内部执行的相关规章,实在是太多了!

2.关于铁路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样适用于在铁路上工作的职工。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法律效力等级按照由高到低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认可,处于效力等级的最顶层。其中宪法作为国家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规定相违背。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处于效力等级的第2层。行政法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3、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后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处于效力等级的第3层,二者的规定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不过二者之间部门规章的效力略低一些,如果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有冲突,不能确定适用哪一个,那么应由国务院拿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当部门规章与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如何适用。

5、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看了效力,LZ知道假如相抵触以哪个为准了吧。

3.铁道相关法律法规

答案:据我所知,乘火车除了严格限制“危禁品”以外;并没有限制携带香烟;只是有重量限制;20条烟应该是不超重;香烟唯一的限制是地区专卖,你又不是倒买倒卖,铁路不让带,既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政策支持;当然,也不排除铁路个别地方来歪的,估计是不会,因为香烟既不是违禁品,也不是易燃易爆品,不让带,是没有道理的;没有明令的禁止,通常是准许的,你要摆喜宴,带点烟无非是为了“稀奇”,其实倒卖香烟,根本就不划算了,当然,很高挡的烟最好是别带,这样稳妥,赶火车也怕“节外生枝”,而且香烟价格,全国都差不多的,你能够想到的那些生意人早就想到了;为妥当,回当地县或者镇上都能买得到;香烟已经供大于求,并不是紧俏商品了。

《供你参考而已》。

4.铁路运输法律法规

铁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复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制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bai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运输是一种陆上运输方式,以两条平行的铁轨引导火车。铁路运输是其中一种最du有效的已知陆上交通方式。铁轨能提供极光滑及坚硬的媒介让火车zhi的车轮在上面以最小的摩擦力滚动。这样,在火车上面的人会感到更舒适,而且节省能量。如果配置得当,铁路运输可以比路面运输运载同一重量客货物时节省五至七成能量。而且,铁轨能平dao均分散火车的重量,令火车的载重力大大提高。

5.铁路工作常识

乘车须知1.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违法携带、随身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品、违禁物品。

旅客进站乘车、出站应当接受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 2.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⑵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⑶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⑷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3.旅客或托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时:在车站,安检人员可以拒绝其进站或运输;在列车上,则由列车工作人员通知乘警依法进行检查。因拒绝检查而影响运输的,由旅客或托运人负责。

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检测证明时,铁路可以不予运输。 4.站车查出危险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⑴在车站发现超过旅客限量携带规定的少量有危险性质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由送站亲友带回或放弃该物品;⑵旅客拒绝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置危险物品或站车发现属于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品、违禁物品时,应将物品及旅客、托运人交公安部门处理;⑶列车检查发现的鞭炮、拉炮、摔炮、发令纸类的危险品应立即水浸销毁。

5.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其丧失危害力并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6.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7.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

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

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8.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⑴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⑵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⑶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⑷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9.限量携带下列物品:⑴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⑵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⑶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编辑本段注意事项铁路营业线上的路外安全,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

事故分析表明,发生路外伤亡事故,主要原因是行人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横过线路、穿越铁路站场、爬车、钻车、跳车,行人、机动车辆抢过铁路道口以及自杀等。铁路桥梁和铁路隧洞禁止一切行人通过。

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导致了公民生命财产的直接损失,而且对铁路行车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特别是机动车辆违章抢越道口经常将列车撞击脱轨。这些事故既反映出部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不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依法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意识淡薄,也提醒铁路运输企业、地方政府和相关媒体要加强安全常识的宣传和引导。

编辑本段相关事项1.我们坐火车的时候经常能够看见蓝灯,它是相对调车作业而言的,调车机通过它来对列车进行编组,对货物进行位移,而且只有在车站才能看到。蓝灯表示必须在该信号机前停车,白灯表示可以越过该信号机。

2.“鸣”等信号标志给司机以提示,表示前方有不容易瞭望的地方,如曲线、隧道、岔口等。天气不好时,作用更加明显。

3.火车司机一般在接近车站前三公里就通过电台呼叫:“某某站,某某次接近”。通过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和车站进行“车机联控”,使得司机在行车过程中能够“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4.目前直达车司机(Z字头列车)的驾驶执照是A本,为火车司机中级别最高的。据介绍,火车司机的考核十分严格。

一般来说,考试必须过三关:规章关(制动的理论、维护保养理论、技规行规);检查机车故障;路考,且不准看速度表,既要正点又要保证停车位置准确。此外对于司机的身体条件也有一定的要求,尤其是视力,绝对不能是色盲。

铁路长,至天边,大火车,开上面。很多人,坐里边,铁路快,又安全。

过铁路,不应该,火车来,不安全。编辑本段安全管理加强铁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铁路部门,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做好《铁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公众在铁路安全上的权利和义务,使辖区公众知法、懂法、不违法。提高公众铁路安全常识、铁路轨道交通安全特殊性的认识。

提高公共安全、公众保护。

6.《技规》的性质及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

《技规》是铁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适用于全国铁路。铁路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技规》的规定。《技规》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铁路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技规》的有关规定。一切违反《技规》的规章制度都必须纠正和禁止。

铁路行车工作事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除了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外,《技规》还对行车从业人员提出了特殊要求。

一、任职条件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拟任职业的任职资格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后方可任职。在任职期间,应按规定周期参加任职岗位适应性培训和业务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驾驶机车、动车组、动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持有铁道部颁发的驾驶证。变更驾驶机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实习和学习驾驶机车、动车组、动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操纵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及办理行车作业的人员,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的亲自指导和负责下,方准操作。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 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在任职期间, 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应调整工作岗位。

二、岗位要求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行车规章制度,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

铁路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带易于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证件,讲普通话。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行车人员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纪律的教育、考核,并有计划地组织好日常政治和技术业务学习。对遵守规章制度成绩突出者, 应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者, 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7.法律法规 铁路紧急停车相关法律法规 或者案例(国内外都行)

铁道部、公安部印发《关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列车正常运行的通告》的通知(铁公安函〔2007〕856号)

铁道部公安部???

二○○七年八月九日

关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列车正常运行的通告

为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列车安全、正常运行,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列车正点、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列车正点率,提高服务质量。

二、旅客列车延误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发布有关信息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三、旅客应当遵守国家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列车延误时,旅客应当以合法方式,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车辆;

(三)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和候车区;

(四)盗窃、损毁、擅自移动列车设备或者安全标志;

(五)在列车行进中,擅自使用列车紧急停车设备;

(六)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七)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管制器具;

(八)击打列车或从列车向外抛物;

(九)编造或者故意传播爆炸、劫持、颠覆列车等虚假恐怖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十)侮辱、谩骂工作人员;

(十一)打砸、哄抢公共财物;

(十二)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五、对实施第四条所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铁路职业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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