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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款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8:36
本文关于公益捐款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我国与慈善捐赠救助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公告2006年第17号--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海关总署令第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民政部令第22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民政部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规定(1999)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民救函[1998]188号)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1998:民电[1998]第27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8]98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函[1998]9号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15号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的通知发布日期(民办发[1996]1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6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207号)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

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

······

不同性质的机构(慈善、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公益事业?)适用法律有所不同;

区域性机构还受地方法规规章约束;

以前发生的事情可能还受当时法律法规的约束。.

2.请问我国捐款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我国的捐款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的法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1、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2、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3、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鼓励社会组织

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公益事业捐赠、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的鼓励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相关鼓励措施。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根据慈善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4.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公益性捐助人的规定有哪些

您好,在民法总则中关于公益性捐助人的规定包括: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违反捐助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 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行政法 规大都对慈善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特殊主体做了规定。

《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合同法》的关系。《公益 事业捐赠法》主要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的慈善捐 赠事宜做了规定,《信托法》专门有公益信托一章,《合同法》专门有赠与 合同一章。

以上法律与《慈善法》重合和交叉的地方,二者并行不悖,在 各自的调整范围内继续适用;二者不一致的地方,则适用《慈善法》的规 定。 《慈善法》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关系。

《慈善法》第8条第2款规定,慈 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但这并不 意味着所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都是慈善组织,也不能说 《慈善法》就是这三个条例的上位法。

例如,中华慈善总会属于慈善组 织,而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就不属于慈善组织。以上三大条例及相关实施 办法,一方面要在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活动支出和 管理费用等方面与《慈善法》的规定做好衔接;另一方面,在《慈善法》出 台后,这些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文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

《慈善法》与《红十字会法》的关系。这两部法律是并重的,互不隶 属。

《慈善法》中并没有提到红十字会,因为红十字会是人道组织而非纯 粹的慈善组织,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有特殊性,其一些职能与职责是其他 慈善组织所没有的,因此其组织与行为应当由专门的《红十字会法》来规 制。 同时,红十字会的部分业务活动又确实属于慈善范畴,《慈善法》作 为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对红十字会的慈善活动应当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红 十字会在开展慈善活动及与慈善活动有关的活动时,如果《红十字会法》 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仅作了原则规定,仍然应当适用《慈善法》。

6.有关捐款的法律条文

在我国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组织捐款的。根据2008年04月28日施行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组织捐赠的主体如下:

1.民政部门及各级政府所辖系统、单位。

该法第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2.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举办单位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3. 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十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对此,该法第二条还对募捐主体做了限制:“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7.国家有关公益方面的法律

我国涉及公益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 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而志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政策性文件、社团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省、市志愿服务地方性规范文件。

公益捐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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