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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9:48
本文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企业破产清算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破产方面的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在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使破产企业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收回,保证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操作。首先,破产清算组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

破产清算组是人民法院裁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临时工作机构,而不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或者执行机关,其活动受人民法院控制,并且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破产清算组完全独立于破产企业法人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只对人民法院负责,不是破产企业法人或破产企业债权人的代理人。

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是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之一,但其无权处分破产企业的债权,破产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发出偿还财物书面通知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向破产组清算组清偿债务,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所提异议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的,破产组清算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其次,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力度。

破产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合议庭应当及时合议,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向申请人发放债权证明,待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时,由债权证明持有人申请恢复执行。第三,健全债权人会议的组织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由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体现和表达债权人统一意志的债权人代表机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后,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实现按比例公平受偿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监督人,成立常设职能机构,是债权人实现监督权的有效途径,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债权人会议通过监督人对破产清算组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工作实施监督,并行使处分权。综上所述,破产清算组在破产企业债权清收过程中,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破产清算组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签订和解协议,应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并向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2.公司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

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因此,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在公司被注销之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了公司财产的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至于在此股东承担财产责任的范围则应取决于公司被注销时的实有资产数量和股东应诉时的举证情况,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注销时的资产数量,则应以此资产作为股东财产责任的范围。

3.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破产清算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破产宣告法律法规有哪些

破产立案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标志,单纯的立案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或后果在《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有明文规定: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5.公司清算法律规定有哪些

您好!

所谓公司清算,指公司被依法宣布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除公司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公司解散后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不经清算,公司不得注销登记,因此,清算是公司解散到公司终止前的一个必经程序。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清算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否在破产情况下进行,公司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根据清算是依公司自行确定的程序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以将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法定清算依据是否受到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干预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由于在我国破产清算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程序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非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时,公司清算就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6.公司清算法律规定有哪些

您好!所谓公司清算,指公司被依法宣布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

除公司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公司解散后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不经清算,公司不得注销登记,因此,清算是公司解散到公司终止前的一个必经程序。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清算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是否在破产情况下进行,公司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根据清算是依公司自行确定的程序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以将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法定清算依据是否受到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干预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由于在我国破产清算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程序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非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这时,公司清算就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7.公司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

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因此,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在公司被注销之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了公司财产的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至于在此股东承担财产责任的范围则应取决于公司被注销时的实有资产数量和股东应诉时的举证情况,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注销时的资产数量,则应以此资产作为股东财产责任的范围。

8.我国规范企业破产的法律与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关于国有企业的。

2,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部分。3,新公司法4,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关于外商方面的主要有三部:即三资,合作,合资,独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其他的相关法律就是国际条约了,中美,终日,中欧双方签订的经贸方面的,我不清楚。

9.公司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

破产清算程序: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0.企业破产 适用什么法律

破产清算制度旨在利用法律规定的方法,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但是破产清算在发挥其上述积极职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固有的缺点,诸如因破产程序费时、费力,费用高昂等原因,导致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由于企业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持股关系、互保关系以及其他关系,一个企业的破产清算往往引起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对社会经济交易秩序的正常流转造成重大的影响;此外,由于企业倒闭,还将导致大量劳动者下岗,影响社会的稳定等。因此,随着破产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传统破产法仅注重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价值观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此背景下,产生了以挽救债务人为目的的破产预防制度。该制度的产生从根本上动摇了破产法的传统框架,促成了破产法律价值观的历史性变化,使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朝着挽救债务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方向转化。这种转化应该说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内在要求。尤其是重整制度,其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即在于拯救债务人,其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债务人再生的基础上,力图在企业营运价值保留的前提下,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同时,通过债务人企业产权、资本结构、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调整,消除破产原因,摆脱经济困境,获得重生。重整相比于和解而言,虽然二者均为破产预防制度,但因法律对于重整设置了很多区别于和解的程序和制度,调动了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以及战略投资者等众多利害关系人在内的主体参与到债务人的挽救中来,再加上司法强制力的干预,使得重整程序对于挽救企业而言,力度更大、效果更好。正因为如此,我国企业破产法才将该制度明确地规定到法律中来,力图使尚有挽救机会的企业通过重整程序的进行得以重生,在使债权人权利得到高于破产清算下的清偿比例的同时,实现对债务人的挽救。

鉴于和解和重整制度对于整个社会的积极作用,我们对于尚未审结的案件,即按照旧的破产法律规范规定,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自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或者和解程序的转化。这里体现了我们制定该司法解释时侧重对债务人拯救的价值取向,这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也是一致的。由于旧的破产法律规范系狭义的破产概念,仅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其所规定的和解整顿程序是包含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且无重整程序的规定。而企业破产法系广义的破产概念,其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及以和解和重整为内容的破产预防程序。企业破产法将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设置为三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在企业法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直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可以直接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由于尚未审结案件的申请人,在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时系基于旧的破产法律规范的规定,因制度的原因仅能提起破产清算程序,因此,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只要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尽可能赋予有关主体申请转入和解或者重整的机会。这里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下破产清算向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的转化。即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二是考虑到旧的破产法律规范没有重整程序的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程序,且从现代企业破产法的发展方向看,企业的挽救受到更多的关注,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等因素,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债权人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或者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债务人于宣告其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的,虽然并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关于破产清算向重整程序转化的规定,但是只要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人民法院亦应予以受理。

企业破产清算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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