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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人披露

时间:2021-04-18 07:45
本文关于基金投资人披露,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基金管理人必须披露的事项是通过什么来实现的

可以看看如下公告就会有比较清楚的理解: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9 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 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尚福林 二○○四年六月八日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编辑本段]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2种文本的内容一致。2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编辑本段]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编辑本段]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1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1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2.基金的信息披露是什么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一、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净值公告主要包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等信息。

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在披露净值公告的频率上有所不同。封闭式基金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对开放式基金来说,在其放开申购、赎回前,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则会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三、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与年度报告相比,半年度报告披露的特点:P191(七条) 2。半年度报告只需披露当期数据和指标;而年度报告应提供最近3 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半年度报告披露净值增长率列表的时间段与年度报告有所不同。

半年度报告无须披露近3 年每年的净值增长率,也无须披露近3 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四、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是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中信息量最大的文件。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年度报告披露中的责任。

管理人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者和披露义务人。 基金年度报告应经2/3 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托管人职责相关的披露责任,包括负责复核年报、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并出具托管人报告等。 (五)基金净值表现的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信息是基金资产运作成果的集中体现。

目前,法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以图表形式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应披露以下信息: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5 名债券明细、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重大变动的披露内容包括:报告期内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的股票明细;对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前20 名的股票价值低于2%的,应披露至少前20 名的股票明细;整个报告期内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披露该信息的意义主要在于反映金交易量较大的股票信息。

(八)基金持有人信息的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持有人信息主要有: 1。上市基金额10 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的主要披露事项包括:基金概况,基金募集情况与上市交易安排,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10 名持有人,主要当事人介绍,基金合同摘要,基金财务状况,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重大事件揭示。

3.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哪些

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主要负责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净值披露等各环节。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2.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ETF上市交易后,其管理人应在每日开市前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申购、赎回清单,并在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上公告。

5.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如遇半年末或年末,还应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6.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在每季结束后巧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对于当期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可以不编制上述定期报告。

7.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封闭式基金还应在披露临时报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8.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9.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依法披露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事项外,对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事项,基金管理人也应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包括: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情况;持有封闭式基金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还应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拟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或已投资其他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应按规定提前披露相关信息。

为了做好上述信息披露工作,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目的、原则、方式、内容、程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基金信息披露事务。

4.基金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投资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上信息的流通效率,及时、全面、准 确地获得有关基金的信息是投资基金的必要前提。

基金信息披露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 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该报告旨在充分披露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一切信 息。 包括管理人情况、托管人情况、基金销售渠道、申购和赎回的方式及价 格、费用种类及比率、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的会计核算原则、基金的收益分 配方式等。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投 资前的必读文件。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间有关基金的 诸多因素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为此,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每半年必须更新一次D(二)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吿、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 告、每基金单位净值公告。

(三)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年来基金运作的回顾和总结,总体反映基金一年来的运作及业绩情况。投资者通过年报可以较为充分地了解基金一年的运作状况 及基金的管理人的经营业绩。

年度报告还必须披露托管人报告、审计报告等内 容。(四) 中期报告总体反映基金上半年的运作及业绩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管理人报告、财 务报告、重要事项揭示等。其中,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分配表、净资产变动表等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关联事项的说明等。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 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是衡量基金运作状况及决定基金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就是定期对基金的资产净值及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开予以 披露,让投资者定期了解基金的含金量。

(六)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就是要定期公布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证券和持 有现金的比重及持有的股票情况,以便让投资者定期了解基金资产的投向。 该 报揭示基金投资股票、债券的比例,投资股票的行业分类及前十名股票明细等。

(七) 每基金单位净值公告该报告为日报,揭示基准日当天证券交易市场收市后按最新市价计算的每 份基金单位所拥有的基金资产的净市值(已扣除负债),该数据每天计算,次 日公告。 该数据对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最具指导性。

(八) 临时报告该报告披露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利益及基金单位净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公告。

具体包括:①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②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③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④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50%以上;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50%;⑥ 重大关联交易;⑦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重大诉讼以及仲裁事项;② 基金提前终止、基金开放部分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九)其他报告①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 具书面意见。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⑧ 澄清公告与上市公司一样,上市基金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

5.基金的信息披露有哪些内容

一、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 各国信息披露所采用的“重大性”概念有两种标准: (一)“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 (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 按照前一种标准,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期某种信息将会对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应及时予以披露。

按照后一种标准,如果相关信息足以导致或可能导致证券价值或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应予披露。 我国的情况是结合这两种。

二、基金临时报告的披露 三、基金澄清公告的披露。

6.基金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什么

(一)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基金当事人将基金契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二)发行协调人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三)发行协调人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会同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在指定报刊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五)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六)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一天公告。 (七)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公开说明书,经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书,经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九)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出现或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7.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哪些呢

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主要负责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净值披露等各环节。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中请材料。 2.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会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

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 5。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如遇半年末或年末,还应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6。在每年结束后90H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对于上市交易基金的定期报告,需要在披露前报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登记,由证券交易所进行事后审核。

7。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

对于上市交易基金的临时报告,一般需在披露前报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8。

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列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9。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证券投资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基金募集情况;(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6)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年度基金报告;(7)临时报告;(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金投资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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