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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时间:2021-04-18 21:00
本文关于中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什么

有关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政府就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要求。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制修订了一系列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办法)。其中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有30多种,各部委制定法规、条例、管理办法等近100种。同时,各地方也配套出台了许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签标注规定》、《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相对于以往的政策法规,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有以下亮点。

1.食品免检成历史名词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明星代言要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不能用

新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5.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什么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食品安全体系。

总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扩展资料:

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

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安全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大大降低。

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进行规定,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使用。

而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这就使法律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以致造成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应对执法主体职责做出相应的调整。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

3.我国在食品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4.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哪些方面构成

仅供参考: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重叠交叉,缺乏统一。

据悉,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等4级构成。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为了适应进出口食品检验,还有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

1我国食品标准过多过滥,常常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 (1)生产流通和市场秩序之所以如此混乱,食品标准之间相互交叉、相互矛盾是其中原因之一。去年我国辽宁、湖南、河南等地陆续被发现氧化硫残留超标的黄花菜,销量随后急剧下降,菜农及加工企业也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有关部门调查发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确黄花菜不属于“干菜”,不得使用硫磺等漂白剂,因此不能有二氧化硫残留;而质检、农业部门的标准中规定“干菜”包括黄花菜,且明确二氧化硫的残留限量是0.1g/kg。相关部门标准互相矛盾,各执一词,不仅给黄花菜的种植、初加工、流通造成极大混乱,更使消费者一头雾水,无法消费。

最终国务院有关部门迅速行动,重新确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二氧化硫残留不得超过0.2g/kg,才使问题得以解决。(2)同一类食品国标、行标相互重复的情况也比较突出。

小小一个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苹果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最令执法部门头痛的当属标准的技术内容与相关法律不一致。

例如,火腿目前共有《火腿卫生标准》等六项标准,其感官指标规定二级鲜度的色泽,表面可以有霉点,组织状态,肉身稍软,气味、风味略咸,脂肪有轻度酸败味。但《食品卫生法》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形态。”

两条关于感官指标规定显然不一致,这必然大大降低了《火腿卫生标准》的使用价值,给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带来不少困难。(3)标准越多、内容越细不一定就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同一产品没有必要制定众多标准,多标准就等于没标准,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业标准就完全可以了。

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并且检验方法不同、含量限度不同,不仅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也无法适应目前食品的生产及市场监管需要,亟待尽快协调统一,这既有利于企业去遵循和执行,也有利于有关部门监管执法。2标准残缺:适用性较差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共将近3000项,但在某些方面的空白和不配套依然是其无法回避的“硬伤”。

目前我国相关标准结构不配套,内容不全面,指标设计涵盖范围窄且存在空白,再加上检验方法不配套,计量单位不规范,由此导致标准的适用性较差。据了解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体系相比,我国果蔬标准缺乏一些重要食品加工原料的质量标准和分级标准,无法实现对产品质量认证及优质优价,贮藏运输及包装标识标准不能满足果蔬贮藏流通需要,果蔬制品中目前还没有二氧化硫、镉、砷、汞等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方法标准。

我国农业初级品标准与生产和进出口贸易要求配套性差,标准间不协调。在分析方法中,大多是用常规的重量法、容量法和比色法,这些方法操作流程长,费工费时,对伪劣假冒产品特别是恶意掺假产品的辨别能力较差。

而对酶制剂、促长剂等又缺乏精确有效的监测技术和检验方法,农产品安全卫生指标多是以微量、痕量水平衡量的,很难用常规的分析手段进行检测。目前我国不仅缺乏农药多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单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也有限,在酱油卫生标准中氨基酸态氮以“%”表示而不是采用国际法定单位,但在分析方法中氨基酸态氮又以“g/1000ml”表示,使监督检测部门难以掌握及正确使用。

我国农业初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主线也各不相同。《农产品安全无公害蔬菜安全产品要求》标准的主线是产品,《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双甲脒等农药在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的主线是农药的品种,《稻谷中甲胺磷最大残留限量》的主线是产品和农药品种。

这无疑给标准使用者在使用标准之前的查找工作带来麻烦,不知道从哪条主线去寻找标准、使用标准,也容易造成部分企业和某些执法部门在标准使用过程中有的使用不全。例如,一般人认为我国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仅有六六六、滴滴涕两种,但在《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大米、蔬菜、柑橘、茶叶中喹硫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等标准中共制定了22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不包括无公害茶叶和有机茶叶标准)。

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国际上使用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时,按照农药品种这条主线就可以寻找到某种产中所有的农药残留限量要求。3接轨:抓紧标准修订工作 老标准不及时修订,新标准未及时制订,束缚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据介绍,我国食品一直延续计划经济时期各部委制定的标准,这就难以避免标准政出多门、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虽然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但由于《标准化法》的限制,实际上无法发挥统一规划、制定、审查、发布的作用,管理上缺位、错位、混乱,有的标准竟然超过10年、20年都不修订,这。

6.和食品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有哪些

和食品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有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4-2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1年10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由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07月08日发布,自1993年09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措施。

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没有你说的第一款第十项

中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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