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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游戏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09:00
本文关于棋牌游戏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关于赌博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2.我国有关网络游戏的法律是什么

八、虚拟物应不应保护?如何保护?采取哪种方式 (物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债权保护) 会更合理?玩家在游戏中拥有的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 ;虚拟角色(虚拟人,ID 账号等级) ,我们统称为 “ 虚拟物品 ” ,有人也称之为 “ 虚拟 财产 ” 。

虚拟财产应该受到保护,可以说是业界的一个共识。但是,这使我想起了一件事,笔者在去 年参加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的年会时,当时我们讨论虚拟物品的保 护问题,有一位旁听同志说:“ 社会现实生活中已有太多的法律问题要解决,你们这些专家 却在讨论网络上虚无飘渺的虚拟财产,那些虚拟物品有保护的必要吗?” 我不知道持这种观 点的人有多少。

从全世界范围看,很多国家已经重视对虚拟物品的立法。比如美国的《电子盗窃禁止法》把 网络游戏中玩家的账号列入保护范围;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网络 “ 虚拟财产 ” 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在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法律也明确承认 “ 网络财产 ” 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并已有多例侵犯 “ 网络财产 ” 的刑事判处的案例可供借鉴。

有人认为,虚拟物品有保护的必要,这些虚拟物品的权属应该是属于运营商所有。因为虚拟 物品是运营商创设出来的,并且附属于游戏平台的,既然游戏是运营商所有,那么唯有运营 商才可以占有、使用、处分虚拟物品。

我相信,作为游戏玩家,是不会同意这种观点的。因 为,在一个游戏平台中,实际上只有玩家才可以使用这些虚拟物品,可以借给其他玩家、赠 与其他玩家,也可在现实生活中对这些虚拟物品予以现实金钱的交易取得收益权。

那么,虚 拟物品应该归属于玩家。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已有先例。

虽然中国没有判例法,但判例可以作为我 们参考。在2003 年全国首例 “ 虚拟财产 ” 失窃案(李宏晨诉 “ 红月 ” 案)中,李宏晨因其虚拟 装备被另一个玩家盗走,经交涉无效,以侵犯私人财产为由将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诉至法院,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认为:“ 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 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 价和救济 ” 。

由于服务商无法证明服务使用者丢失网络游戏装备丢失的原因,且无证据表明 服务使用者的密码有该案证人外的其他人员知晓,因此认定服务商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 陷,应对服务使用者网络游戏装备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对已查实的网络游戏装备通 过技术操作进行回档。故判令被告北极冰公司在判决七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

案经上诉 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一般认为,司法机关在此已承认了网 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特征。

虚拟物品具有物权的部分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一定要附属于特定的 游戏玩家角色而存在。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比如在游戏玩家角色被隔离的状态下,其虚拟 物品的正常占有、使用、处分权能如发功、交易、赠送或丢弃就不应受到限制,运营商就有 义务保证游戏玩家角色所拥有之虚拟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保持在被隔离前之正常状况。

比 如,即使在有充分依据对玩家角色进行隔离或封号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让玩家角色有一定 自由时间,让其可以处分其虚拟物品后再回到隔离环境中去呢?对虚拟物品进行保护,应该是物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债权保护?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玩家与运营商的权利义务问题。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虚拟物品具有一定的独立 性,虚拟物品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当一款游戏终止时虚拟物品也就随之消失。

3.现在中国有网络游戏的相关法律条例吗

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虚拟财产相关联,但是如果条件足够,警方还是会受理的.比如你能够配合游戏运营商取得虚拟物品流向记录,以及其它的一些相关的证明.当然了,几乎所有游戏运营商在服务使用协议中都会有一些免责条款,其中多多少少会有那么点对玩家不利的东西,这导致了很大程度上玩家的告诉得不到游戏官方的支持,这也给警方不受理提供了理由,..在相关法律条款并没有足够的力度来为虚拟财产提供保护的现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令很多的蒙受损失的玩家不得不望洋兴叹. (百度找的)。

棋牌游戏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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