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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包装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09:36
本文关于危险品包装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危险品包装的要求有关法律

大律师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如有疑问,可以到 大律师网 问问相关方面的律师。

2.危险品包装的要求有关法律

大律师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如有疑问,可以到 大律师网 问问相关方面的律师。

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监督管理法规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90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科称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2 引用标准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3 标志的图形和名称标志的图形共21种,19个名称,其图形分别标示了9类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见表)。

标志图形须符合标志1~21的规定(见表)。 标志号 标志名称 标志图形 对应的危险 货物类项号 标志1 爆炸品 (符号:黑色,底色:橙红色) 1.1 1.2 1.3 标志2 爆炸品 (符号:黑色,底色:橙红色) 1.4 标志3 爆炸品 (符号:黑色,底色:橙红色) 1.5 标志4 易燃气体 (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正红色) 2.1 标志5 不燃气体 (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绿色) 2.2 标志6 有毒气体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 2.3 标志7 易燃液体 (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正红色) 3 标志8 易燃固体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红条) 4.1 标志9 自燃物品 (符号:黑色,底色:上白下红) 4.2 标志10 遇湿易燃物品 (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蓝色) 4.3 标志11 氧化剂 (符号:黑色,底色:柠檬黄色) 5.1 标志12 有机过氧化物 (符号:黑色,底色:柠檬黄色) 5.2 标志13 剧毒品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 6.1 标志14 有毒品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 6.1 标志15 有害品 (远离食品)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 6.1 标志16 感染性物品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 6.2 标志17 一级 放射性物品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附一条红竖条) 7 标志18 二级 放射性物品 (符号:黑色, 底色:上黄下白,附二条红竖条) 7 标志19 三级 放射性物品 (符号:黑色, 底色:上黄下白,附三条红竖条) 7 标志20 腐蚀品 (符号:上黑下白,底色:上白黑下) 8 标志21 杂类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 9 注:表中对应的危险货物类项号及各标志角号是按GB 6944的规定编写的。

4 标志的尺寸、颜色4.1 标志的尺寸 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 尺寸 号别 长 宽 1 50 50 2 100 100 3 150 150 4 250 250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按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4.2 标志的颜色 标志的颜色按标志1~21规定。5 标志的使用方法5.标志的标打,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等方法。

5.2标志的位置规定如下: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5.3 每种危险品包装件应按其类别贴相应的标志。

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明其他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标有危险货物的类项号。 5.4 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GB 6944、GB 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5.5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5.6 标志应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其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和负责起草。

本标准1963年10月首次发布,1973年9月第一次修订,1985年6月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王巨钢。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

4.危险品的包装要求有哪些

危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 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 险品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与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 的危险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生产列人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 产的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 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 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 投入使用。对于重复使用的危险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 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5.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危险品包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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