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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质量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6:48
本文关于案例分析质量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法律法规案例和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是要约。

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是新要约。要约人是百货公司,受要约人是针织厂。

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货.是再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

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这个女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美元。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

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

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三、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做保证人。

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

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请问: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利率是否合理?可否请求违约金?答:该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

因该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可以。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

四、陈立文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义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国华,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国华同意借款,但要求陈立文提供担保,陈立文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向东,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国华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向东为借款做担保。王向东由于与陈立文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

王向东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重组,吕国华见王向东是担保人,遂同意借款。吕国华与陈立文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立文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

在担保人一栏,王向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立文拿到款后。

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限满,陈立文无力偿还借款,吕国华要求担保人王向东还钱,王向东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请问: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

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

2.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 2000 年5 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 元的珠峰 ZF125—18 两轮摩托车一辆。2000 年8 月5 日17 时20 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 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马某因抢救无效 死亡。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 GB7258—1997 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 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2001 年3 月31 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 元的判决。

问: 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1、可以。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 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 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摩托车的灯光设计存在缺陷,虽然该产品缺陷没有直接造成产品使用者损 害,但却间接的致使第三人受到身体伤害,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该产品缺陷与损 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属于侵权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 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3.5个法律案例分析的

唉..一看就是华夏的同胞。

我今天才开始写作业,找到了点,也不知道你写完了没 我的三轮车 吕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轮车夫,无证经营。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队根据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没收了三轮车。

吕通过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面说对非机动车违规应处5元以下罚款,认为西安交警支队应该归还他的三轮车,并为此进行了5年的努力。专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个地方性行政法规,他不能违反国家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终审判决吕胜诉,交警归还他的三轮车。针对处罚过轻的情况,人大正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

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

结果猝死。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

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但是只构成盗窃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

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

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

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

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

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

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

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

却被淹死在湖中。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

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

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

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

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农村户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老人去世之迷 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

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

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

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鉴定结论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

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鉴定结论是没有毒鼠强。

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

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我不是小偷 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

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

4.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1\ 关于离婚案件中彩礼款的定性处理(案例分析) 李宪华 柳海峰 【学科分类】婚姻、家庭法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案情 原告毕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住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农民。

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阿县大桥镇双凤村,农民。 原告诉称:由于与被告相识之间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因些许小事发生矛盾纠纷,但并未影响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原告亦应退还我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被告在部队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队退役。原告诉称于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被告所在部队并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认可,仅承认退役后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

2008年古历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并拟定于2008年古历12月6日举行婚礼。此时原告发现自己怀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

被告在爱为原告送结婚所需棉絮时,因原告嫌弃棉絮质量不好双方发生争执,同时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协,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订婚礼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1月7日送达前原告告知被告怀孕之事并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术,被告未允,原告独自做了人流之行为,更加激起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双方未再谋面。

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诉,期间被告通过媒人和亲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称订婚时曾给原告见面礼6000元、满水钱1000元、认家钱1000元,定娶时给与原告催娶钱10000元、满水钱1000元,原告父亲住院时,其父又给与原告2000元,对上述款项原告认可。

被告另辩称原告之弟结婚时曾给原告1000元、退婚后给付原告钻戒一枚价值1500元,原告主张该1000元款项系被告给其弟的结婚礼金,不属借款,并否认收取被告钻戒。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求,并以已共同生活为由不退还被告彩礼款,被告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以符合法律条件为由坚持要求应退还彩礼款。

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达成一致。 合议庭合议时,对下列事实无争议: 1、关于离婚问题:原、被告虽有着良好的婚姻基础,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虽经本院多次调解,终未奏效,现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并一致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应依法准予离婚。

2、关于彩礼的范围问题:一般来说,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它与婚约均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

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一般的婚前赠与。同时对满水钱、认家钱系女方在定亲过程中因改称谓或某一行为而获取,付出了一定代价,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一般情况下亦不按彩礼对待,均按婚前赠与。

3、关于彩礼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主张在订婚、定娶过程中共给付原告彩礼款19000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3000元),钻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张给其弟1000元系结婚礼金,否认收取钻戒。双方争议并不太大。

根据上述界定范围满水钱、认家钱应按婚前赠与认定,故本案的彩礼款应局限于16000元。原告主张借款应由权利人主张相关权利。

另给其弟1000元,被告虽予否认不属礼金,但确因原告之弟结婚时给付,在为由该种情形时亦就不会有该款给付的发生,故该款应认定为结婚礼金,应按赠与性质对待。原告否认收取被告钻戒,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该理由不予采信。

二、关于彩礼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论界对彩礼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种意见:一是赠与关系,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无效民事行为。以给付彩礼以限制婚约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故应认定因订婚给付或接受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澳门民法典》第1474条做出如下规定:因婚约之一放当事人无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缔结婚约时,任一方当事人。

5.法律案例分析

1,学校无过错。首先,学校体育课和此训练科目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次,老师先讲解了动作要领,其次在“老师保护下”,说明在此项训练中老师你不存在过错,最后,根据您的描述“原告在老师的保护下,做完了有人扶持手侧倒立动作后,自行做前滚翻时”,“自行”一词说明是学生自己的过失。

2,不负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可以看出,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学校无过错,所以不负赔偿责任。

6.10个法律案例分析

一、2002年2月,建材公司与建筑队订立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于 5月30日前在建筑队施工工地交货。

三天后建材公司又与轧钢厂订立合同,由轧钢厂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钢材,5月30日前送至建筑队施工工地。5月30日建筑队未收到钢材,即向建材公司催货,建材公司立即催促轧钢厂,轧钢厂提出因原材料和燃料问题,本厂钢材产量下降,要求推迟一个月供货。

当时市场上钢材紧缺,建材公司一时难以组织货源,建筑队因而停工待料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建筑队要求建材公司赔偿损失,建材公司认为责任在轧钢厂,要求建筑队直接向轧钢厂索赔。

请问: 1、建筑队能否直接向轧钢厂索赔?为什么? 2、本案中包含哪几个合同关系? 二、大名农场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简介及价目表。甲企业收到后,立即回电表示希望按照价目表所列价格购买苹果100吨,并要求一周内运至指定地点。

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装车发货。第五天,大名农场将苹果运至指定地点。

此时,当地水果已经大幅度降价,甲企业遂要求农场按市场价销售。遭到拒绝后,甲企业拒不收货,并表示自己不收货因双方合同不成立。

大名农场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便诉至法院,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 请问: 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发出价目表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三、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m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 100万元价款。

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已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在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

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四、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双方约定1999年12月31日还清该欠款(甲公司现有资金为20万)。甲公司还拥有对丙公司的40万元债权,1999年11月20日到期,但丙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甲公司也对其提起要求。

1999年12月10日甲公司宣布,鉴于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难以还债。故减免其50%的债务。

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没有还款能力为由,未向乙公司还债。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请问: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的保全部包括哪些方式? 2、乙公司应当怎样行使权利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五、红星小学与甲企业于2001年5月签订了一份校服加工合同。合同约定,2个月后甲企业交付1000套校服,红星小学支付价款。

由于甲企业业务量大,未能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交付货物,致使红星小学多次临时租借服装参加活动,造成较大的损失。红星小学认为甲企业已经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企业则辩称,自己没有按期交货是因订单太多,工作量过大,并非故意拖延,因而认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简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分析甲企业是否构成违约? 2、如果甲企业违约,则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大米100吨,甲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收货后3个月内付清货款。

甲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丙公司因业务繁忙,仅将其中80吨按期运至指定地点。另20吨逾期运达且因在运输中遭雨淋而变质。

请问:: 1、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为什么? Ch2 合同法 一、 1、本案中轧钢厂与建材公司约定在建筑对施工工地交货,是向第三人履行交货义务,但这并不能使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轧钢厂只向建材公司承担责任,而不需向第三人建筑队承担责任。

因此,建筑队无权直接向轧钢厂索赔。 2、本案中包含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建材公司和建筑队之间的购销合同,另一个是轧钢厂和建材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

二、 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本案中,甲企业向大名农场发出的回电,内容清楚、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大名农场接电后立即装车发货。

并在约定时间运至指定地点,是以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承诺(我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甲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即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中止履行;中止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

7.求10个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丁某,男,17岁,系某部队新入伍的战士。

去年4月30日晚,丁某在本连举办的露天舞会上见到隔壁连队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会散场后,丁某便潜伏到徐回宿舍的必经路口。

当徐行至路口时,丁某窜出堵住徐的去路,并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徐不从,紧紧抓住路旁电线杆呼救。丁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丁某松手逃离现场。

徐随即报案。 [审理结果] 某市基层法院依法判处丁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导逞。”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一具具体犯罪的客观上的行为。没有得逞是指没有完成犯罪。

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行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是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

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

8.急求15个法律案例

1.案例分析题(10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

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

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2.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

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3.1、某企业向《中华商标》编辑部写信咨询,内容如下:编辑同志:我们是湖北省襄樊市某县的一家今年刚成立的生产雪糕的乡镇企业,准备申请一个注册商标。

我们开始打算在冰块、雪糕、冰淇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武汉”商标。但当我们委托一家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注册时,该事务所称“武汉”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于是,我们又研究决定,把“武汉”改为“冰凉”进行申请注册,但该事务所还说不行。请问:我们企业为什么不能把“武汉”、“冰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某乡镇企业2004年12月16日(1)如果你是编辑,你应当如何回答该企业提出的问题?(3分)(2)如果该企业未注册而使用“武汉”商标和“冰凉”商标,该行为是否合法(3分)4、著名作家刘某于1971年8月6日被迫害致死,临终前将其一件作品手稿送给好友王某。

该手稿扉页上写有“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王某依遗嘱密藏之。

1995年王某病故,其继承人王子获得该手稿。1998年,王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孙某,供其研究刘某生平时参考。

王子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孙某应允。但孙某于1999年在未征得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手稿做出部分改动并署上自己的名字予以出版。

随后,作家刘某的继承人刘子知道该情况,将孙某告到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 刘某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何种性质的行为(1分)(2) 分析本案中该手稿的著作权归属及其保护期(4分)(3) 分析孙某的行为侵犯了何人的何种著作权(4分)5. 张某和齐某各出资10000元合伙经营木材加工厂,后因经营不善,拖欠债务30000元。张某为逃避债务而出走,下落不明。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齐某偿还全部债务,而齐某只愿承担15000元。此案应如何处理?6. 黄某(1968年7月14日生)于2001年7、8月间,以小恩小惠相利诱,与其小保姆刘某(女,1987年10月31日生)发生性关系,并且教唆刘某行窃。

刘某听从黄某的教唆,行窃多次,窃得不少财物。2002年2月19日再次行窃时被抓获。

黄某、刘某二人的行为如何处理?7. 受市工商局委托组成的质量监督执法小组在例行的检查中,发现甲厂发生的电器严重不符合标准,足以造成人身伤害,该小组便以工商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停产停业,在处罚过程中,甲厂提出要求举行听证,遭到拒绝。甲厂不服行政处罚,遂以质量监督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1) 法院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2) 法院如何。

9.求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我的个人分析:

我认为,这个案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丁某撞人,丁某逃逸。

撞人是意外事件。

我想请问的是:丁的逃逸行为应该如何界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被告人违反交规,从而导致严重后果。而丁某并没有违反交规,也就不成立交通肇事罪。那么其行为应该属于什么?

大家都来讨论嘛~~~~~

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关于事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案例分析质量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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