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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啸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11:42
本文关于海啸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应对海啸灾害的主要措施

当海啸来临时,为了自救,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对此,专家给出了一些建议。

地震是海啸的一个天然预警信号。如果听到地震发生的消息,海啸也可能随之而来,此时千万不要在海岸停留。公众可以通过广播或者电视获得更多信息。

另外,如果发现海水异常并且快速后退,可能说明一场海啸已经在来的路上。这个时候,应立即前往地势较高的地方躲避。印度洋海啸之所以导致很多人死亡,是因为他们走下海滩,观察后退的海水。专家们认为,发现海水后退后,人们最多有5分钟时间撤离危险区域。

海啸是一系列海浪,最初的海浪可能并不具有最大的危险性。在最初的海浪抵达海岸之后,海啸的危险性仍会持续几个小时。海啸波列可能以一系列海浪的形式出现,相隔时间在5分钟至1小时之间。在此之前,海水会反复出现后退和向前推进。为了避免成为海啸的牺牲品,人们应一直远离危险区域,直至听到已经安全的消息。

此外,海啸波对海岸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破坏力巨大,对沿海的建设和规划,都要做好相关的评估。保护好沿岸的环境,沿岸的红树林、浅滩、绿化带等对海啸波具有衰减作用。海啸波的传播具有一定规律,海啸知识的宣传在关键时刻能够起到很大作用。

2.海洋法律法规中对应急管理有何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海环字[2005]579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预报中心、监测中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

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国务院把加快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2005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完善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将预案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履行海洋应急管理工作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海洋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海洋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是关系到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不断提升海洋管理工作实力,促进海洋事业整体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海洋应急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人力、财力、物力向海洋应急管理工作倾斜,把海洋应急管理同日常业务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健全海洋应急管理长效机制,按照思想统一、组织落实、制度保障的基本要求,常抓不懈。对应急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要抓落实、抓检查、抓改进,确保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二、认真制定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完善的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本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国家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遵循职责明确、流程规范、措施可行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于2005年底前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于2005年底前完成本海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将国家《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落到实处,同时要与当地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有机结合。

三、抓紧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海洋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主管、人人有职责”,把职责落实到每个层次、每个单位、每个岗位,建立规范的应急反应流程,逐步形成反应灵敏、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的海洋应急管理机制。海洋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到位,确保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四、尽快完善海洋灾害预报预警网络 为了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需求,省市两级海洋管理部门应采取自建或与国家海洋局所属机构共建的方式,尽早建立省一级海洋预报机构,并逐步向地级市延伸,逐步形成由国家-海区-省级-市级海洋预报机构组成的海洋灾害预警报服务系统,使之既能满足日常业务化工作的需求,又能从容应对海洋突发事件的处置,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不断提高海洋灾害预报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个别尚未建立海洋预报机构的地区,省级海洋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及时将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各级海洋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牵头组织各涉海部门,及早建立海洋应急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海洋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的共同开发和利用,确保海洋应急决策信息的传输畅通,形成多部门协同应对的良好局面。五、大力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 做好海洋灾害预防工作,必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作为早期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灾害风险评估和海洋灾害区划直接关系到海洋应急工作的成效,客观全面的灾害风险评估和海洋灾害区划将有效地降低海洋灾害损失。各省级海洋管理部门要抓紧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完善的海洋灾害区划,并在此基础上制作风暴潮、海啸增水淹没图,为当地政府选划灾害疏散路线和避难所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指挥得当,最大限度降低海洋灾害损失。

此项工作应在2006年6月底以前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抄报国家海洋局。六、进一步加大抵御海洋灾害的培训及宣传教育力度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海洋应急专题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海洋灾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应急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大力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利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对海洋应急管理政策、预案基本内容和应急救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民众参与海洋应急管理、应对海洋突发灾害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3.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法律上关于不可抗力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发生不可抗力,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仲裁时效等中止。

海啸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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