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舆论公关 > 正文

山西省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17:24
本文关于山西省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2009年11月26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由山西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研究解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学校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逐步实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 (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并建立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教育教学质量,素质教育实施情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应当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义务教育实行质量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义务教育质量进行监测,为同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捐助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义务教育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三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

第十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到工作或者居住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和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用人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专门学校等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禁止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参加非公益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

第三章教师 第二十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当依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照规定完成教学任务,为人师表,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教师编制并适时进行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足额配备教师。教师编制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的专职生活教师、后勤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教师的补充实行公开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2.山西省限价房项目有哪些法律法规

山西省限价房项目的法律法规:《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开发建设的,面向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普通商品住房。

山西省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供应、分配及退出等问题,均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包括《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和《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这六大办法。

3.山西允许生二胎的法律法规或政策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或者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要求生育的,由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七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八条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山西省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