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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超售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5 06:00
本文关于机票超售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去中国企业律师顾问网看看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宣判乘客获赔单倍

南航机票超售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乘客肖先生获赔违约赔偿金一千三百元。

2006年7月21日,原告肖先生以1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当日20点10分飞往广州的CZ3112号航班七折机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子公司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南航地服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原告机票为超售票,CZ3112号航班已满员,原告无法乘坐。

南航地服公司先安排原告转签国航某航班,后发现该航班延误,遂将原告唤回,转签至南航公司CZ3110航班头等舱(机票价格为2300元)。在等候期间原告被安排在头等舱休息室休息,当日晚22时39分,原告乘坐CZ3110航班头等舱离港。

之后,原告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其超售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即机票款的2倍2600元、律师费5000元、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则认为,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对机票进行管理的手段,不能作为违约方式,它是目前国际上的一种先进的通行作法,且在出现超售情况后已妥善安排原告转乘其他航班所以不构成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争议中所称“超售”,是指航空公司超过航班实际座位数过量销售机票。在航空旅客运输中,因机票可以先行预定并且允许转签、改签,所以如有乘客订票后放弃购买、或者改乘其他航班,即有可能出现航班座位空出。

机票超售不必然导致航班满员、个别购票乘客无法登机;但是,如果转签或改签的乘客数量,少于过量销售的机票的数量,则必然有乘客因航班满员而无法登机。我国国内航空公司使用机票超售,系近年来学习国外航空公司做法所得,但目前实行的超售规则及事后补救措施与国外并不相同。

原告购票时,未被告知该航班存在“超售”机票、可能因航班满员无法登机。在南航公司的机票销售过程中,现仍不存在向乘客进行告知的相关程序。

法院认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是旅客支付运输费用,由航空承运人运输至指定地点的合同。该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票时起即告成立,并于同时起生效。

旅客因合同生效,负有给付票款义务,并信赖机票上记载的时间和地点,赶赴登机。航空运输固然由于对天气、气候等自然因素和科学手段、技术仪器的高度依赖,导致飞机起飞离港时间、航行路线及到达时间、地点等合同标的中的相关要素,在合同履行中会发生变更,但并不影响航空客运合同的生效要件。

在对航空运输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认为航空客运合同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才告生效,则乘客在登机手续办理前已经履行的提供身份确认、交纳票款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失去法律依据,明显与交易习惯相违背。

本案争议产生,并非因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而在于航空合同中个别条款的效力与履行。因此,不能认为机票记载的起飞时间因合同未生效而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航空客运合同系消费性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特别规定相冲突的之外,均应当予以适用。 从超售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来看,它将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均面临不能登机的风险,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因此,超售行为应当向乘客进行明确告知,而不能将其看做是航空公司内部的管理手段而不予公示。

从超售的社会知晓度来看,超售引入我国时间较短,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因此,航空承运人作为超售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 就中国民用航总局关于超售的告知程度来看,要查看超售规则,必须进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网页,再通过两级点击方可进行。

相对于机票销售的特殊性和对旅客的影响而言,此种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几乎无法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了解。因此,即使存在《航空旅行指南》的超售说明,也不能免除被告对原告的告知义务。

综上,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知情权。 就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而言,法院认为,应当结合我国航空客运市场的现实情况综合判断。

超售行为引入我国后,行业管理者将其作为行业特殊规则,在向社会公开的网站上予以介绍、认可,不禁止航空承运人使用,但尚未做出必要的规范和管理。航空承运人在此情况下,基于市场竞争、运营成本、客源流失等考虑,未能对航班内全体旅客进行告知,客观上隐瞒了超售行为,但并非对原告本人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存在区别,因此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合同义务,而不构成对原告的欺诈。

被告虽然在发现原告无法登机后及时安排转乘其他航班,但已延误近三小时,对此被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构成合同履行迟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迟延后被告提高服务标准,仅能视为履行原合同义务,不能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并无损失的答辩,法院不予采信。

2.航班超售违法吗

您好,超售并不违法,按照国际航空运输行业通行的做法,为了满足广大旅客的出行需求,减少因部分旅客临时取消出行计划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虚耗,航空公司可能会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以保证更多的旅客能够搭乘理想的航班。

超售后的后续服务:

1、优先安排最早可利用的航班保障旅客尽快成行;

2、或按非自愿退票处理,不收取退票费;

3、或按非自愿变更航程处理,票款多退少不补;

4、如所安排的后续航班为次日航班时,将免费为旅客提供膳宿。

3.航空公司超售赔偿标准

各航空公司超售补偿规定不一。从国内航空来看,南航、东航、国航、首航未给出详细细则,但都会给予一定形式的补偿。四川航空、春秋航空、深圳航空、厦门航空有具体超售补偿细则,但各家航企的补偿标准不一。

川航在其有关超售致旅客的公开信中规定,一旦超售,旅客除免费退票外还可获得300元补偿;若旅客改签后续航班也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300至800元不等;在改签的后续航班等待时间在2-4小时的,将免费提供宾馆休息服务。

春秋航空承诺出现超售时会给予旅客提供200元现金补偿,提供免费退票和改签,若改签的后续航班等待时间超过4小时,则提供免费住宿。

海航规定对超售旅客免费退票并补偿票面价格的30%,如果补偿金额低于200元人民币,则按照200元人民币补偿;旅客改签后续航班也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改签后续航班等待时间超过4小时将提供免费的酒店休息服务。

山航对超售旅客免费退票并补偿旅客所持机票票面金额的30%,如果补偿金额低于200元人民币,则按照200元人民币补偿;对于改签后续航班的旅客也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深航对超售旅客优先安排其乘坐后续航班,票款差额多退少不补,同时,如果后续航班的规定离站时间与旅客所持客票航班的规定离站时间间隔在4小时以内,深航将给予旅客所持票面价格30%的补偿;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深航将给予旅客所持票面价格60%的补偿;8小时以上给予旅客票面价格100%的补偿。另外在补偿金额低于200元时,深航将按照200元的标准作出补偿。

机票超售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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