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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5 10:12
本文关于印章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公章的法律法规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2.有关公章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公章的用途有哪些

1.企业公章需要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用章、借用、丢失;

2.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者其他公司材料需要通过申请才可以使用;

3.公章盖章文本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传真件,文本文字必须清晰、正确、不得有涂改,若出现涂改必须在其位置进行加盖公章;

4.公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齐年印月,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先签名后盖章;

二、公章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章因为其代表公司许多的权益,所以在法律上也有很多的规定,其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会有相应的惩罚如: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3.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求有关公司印章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对于印章刻制、管理、销毁等印章管理问题,仅有1993年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目前有关于《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正在制定。

参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百度百科:/view/4307106.htm

/view/5060380.htm

4.对于刻章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1、凡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刻制印章 应具备的条件:

(1)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公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由企业出具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是分支企业的,证明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要总公司盖公章,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

5.国家对刻私章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

刻私章并没有什么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手续,只要不是私刻公章,私章自行刻制。

拓展资料:

公章(official seal),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对公章的管理有健全司法管理体系,任何私刻都是违法犯罪的,对于脱离法定主体行为虚构私自刻制的印章,按伪造行为主体的犯罪论处。

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篆刻其他企业公章的行为。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对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刻字单位和职工个人,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刻章

6.刻章有什么法律方面的要求,为什么刻圆章要向公安局备案

关于印章的法规,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对印章的规格、式样、制发、名称、文字、字体、质料、管理、缴销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上述印章为圆形;要用单位的法定名称;要经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并经上述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刻制印章的工厂和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机关的准许,才能刻制;还规定对单位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都作了处罚规定。

7.印章的法律地位依据是什么

目前印章的法律地位及其管理

公章主要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符信。由于是符信,符合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导致用法律予以确认。比如:《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确立了公章代表公司、单位。公章的效力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效力。公章管理应该说有一套严格的规范。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刻公章还要在公安局备案,使公章的合法性、唯一性得到确立。公章丢失要登报挂失,重新刻制,重新备案。公章的备案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完善的。

公章法律规定弊端多解决要及早

公章出现的问题主要来自于内部,主要是来自于公司、单位内部的公章管理,也就是法定代表人如何控制公司、单位的公章。由于法律确立了公章代表公司、单位,公章的效力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效力,因而唯一的办法就是法定代表人天天揣着“印把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有的盖印都是法定代表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但法定代表人揣着“印把子”非常不现实,特别是较大的公司、单位,管理层次较多的机构。

笔者认为公章效力的问题,应当重新修正相关法律,降低公章的传统地位,充分体现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地位。只有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任何文书,在没有追认的情况下应属无效。

欧美港澳等国家和地区更加重视签字。

8.我国有没有印鉴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的规定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

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

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

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

9.求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各种公章的管理,便于公章的刻制、使用、销毁等各环节的工作,减少和避免因公章疏于管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公章的刻制、使用、保管、销毁中负有责任的部门及个人;适用于对公司将产生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解除作用的所有印章;适用于公章的刻制、留档、保管、备案、使用、销毁全过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称公章,是指以公司的名义经正常申报后统一刻制和销毁,在公司内予以保管,对各种文件加盖后将对公司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解除作用的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授权委托代理人名章、各分公司和项目部印章、公司内各部门印章、涉及技术内容的印章、专门用途印章等。

第四条:公章等级:根据公章重要程度和使用分类,分为以下三级: A级: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结算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B级:各分公司和项目部印章;公司内各部门印章;授权委托代理人名章;工会章;涉及技术、品质确认内容的专用章。

C级:对文件、原辅料、其他物资的收发章;日常生产、检验用章;在公司内使用的印章等。 第五条:公章刻制: 1、由公章使用人以《书面请示书》形式向总经理请求刻制。

2、总经理批准后转行政办公室向国家法律法规指定有资格刻制的单位统一刻制,其中需要向公安、工商、银行等申请并备案的由行政办公室办理。 第六条:公章使用 1、加盖A、B级公章须进行登记。

登记册保留于公章责任人处。登记项目包括盖章时间;加盖公章文件名、份数、用途内容摘要;经办人;文件传递对方全称等。

2、盖章由保管责任人在盖章申请人在场情况下加盖,之后立即收回存放处。 3、经常性、常规的公章加盖,可由公章使用人列出详细资料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批准后随时加盖。

如:税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表、经批准后的支票签出等。非经常性、常规的公章加盖,须经以下程序: 4、A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盖章申请人填写《书面请示书》; 对需盖章文件报本部门负责人确认; 非日常、常规业务范围的报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报总经理确认批准; 由公章保管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5、B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盖章申请人将需盖章文件进行确认。 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由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6、C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 由公章责任人自行确认、登记并加盖。

第七条:公章留档和备案: 1、公章刻制完成后,由行政办公室在印章登记册上登记,包括刻制时间、刻制经办人、公章全称、使用期限、使用范围、保管责任人等。 2、在将公章交付保管责任人之前,行政办公室须在公章预留印鉴上第一次加盖,以区别于伪造、仿制、冒用行为。

3、A级印章除以上登记、预留印鉴程序外,还须向公安、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公章保管: 1、公章一律存放于公司内。

其中A级公章存放于保险柜内;对于B级、C级公章,有保险柜的部门存放于内,没有的,存放在办公桌抽屉中并须加锁。 2、公章保管人为公章责任人,要与公司签定《公章保管责任书》。

对公章的使用负有首要责任。 3、因事由特殊必须将公章带离公司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A级公章带出必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其他公章带出必须经该分公司或该部门负责人特别批准; 要有两人以上监管和控制,其中一人是领导干部; 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带回公司并不得晚于18:00前收入保管处。

第九条:公章丢失: 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丢失责任人以《书面请示书》形式向总经理报告。写明丢失时间、原因、可能去向、自己应负的责任和建议处罚程度,公章使用范围和可能对公司造成各种权利、义务上的损失等。

2、丢失公章按本规定第五条进行重新刻制:留档、备案和保管。 3、A级公章须向有关部门重新备案,并在公章丢失后三日内由行政办公室办理在报刊上刊登原章作废和启用新章的声明。

4、由总经理决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需要向业务关联单位通报的,在公章丢失后三日内由行政办公室备案,公章保管责任人负责进行。

第十条:公章损毁: 1、由保管责任人以《书面请示书》形式向总经理请示报告,写明损毁时间、原因、公章使用范围。 2、重新刻制程序和对责任人的处罚执行上一条规定中第1、2、4项。

第十一条:公章销毁: 1、由责任人以《书面请求书》形式向总经理报告,写明销毁时间、原因、公章使用范围等。 2、由行政部在两人以上监控下彻底销毁并登记。

3、需办理登报作废或需向业务关联单位通报的执行第九条第3、5项规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 1、对于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有关人员、主管部门领导均有权责令其改正和执行(或提出建议)相应处罚措施。

2、严重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害时,给予责任人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 1、行政处罚:警告;书面检讨;降职;降薪、开除(解除劳动关系)。

2、经济处罚:罚款XXX—XXXX元,对损失予以赔偿或部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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