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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市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06:18
本文关于关于超市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超市涉及的法律内是什么

超市经营中几个常见性的法律问题有:

一、?注意供货商的产品质量问题。?

对于商场和超市来说,与商品的供应商签订好供货合同是十分重要的,例如产品质量的确定,对消费者要求的处理时间、方法,有关费用的承担,对商场或超市的损失赔偿等,都需要在有关的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预防纠纷,并保证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二、是产品责任问题

在经营中除了严格把握产品的质量外,对于一些没有产品质量保证的产品,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企业资信情况的考察也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需要签订好有关的合同。对于一些新的供应厂家或新的产品,让厂家支付一定金额的质量保证金也是一个可取的办法。

三、侵权产品问题

在商场或超市的经营中,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与产品的供应商就这方面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由供应厂商做出相应的承诺;二是严格规定产品的准入制度;三是严格审核有关的权利标识和证明;四是他人提出侵害权利通知时,应当及时落实处理。

四、欺诈经营责任问题

对于这类问题需要注意的是:1、有一个诚信经营的观念,规范管理;2、严格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3、在有关的广告宣传中,遵守广告法律规范。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一些纠纷和责任,同时也是维护企业形象和信誉的需要。

五、商品售后服务问题

对于这类问题,需要对有关厂商售后服务的条件和能力、时间的安排、配件的供应、具体的程序、费用的承担等在供货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并进行实际的落实。

六、产品召回问题

这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注意产品的市场准入,如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有关的标准认证等;2、在合同中对以下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程序、检测方法及费用的承担、超市损失的承担、赔偿消费者最终费用的承担、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决定的执行、有关行政处理的责任的承担、产品的处理中应向消费者退回款的支付等等事项;3、依法及时处理有关的问题,做好消费者的工作,避免消费者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将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2.关于零售业的法律法规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1、基础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专用法律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业仓库管理办法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3、输电网以约和标准商标注册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超市购物环境标准扩展资料:《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中国商业联合会把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作为一项中心任务来抓,资格认证,持证上岗,人才入库,统一交流,既体现了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又适应当前零售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要。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编者组织了全国著名的零售专家和学者,编写了“现代零售概论”、“现代零售实务”、“现代零售战略与管理”和“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一套丛书。《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不仅作为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培训的教材,也成为所有从事零售工作者的重要参考书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3.经营超市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识

特许经营,指的是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加盟商希望利用这些知识产权发展自己企业,由此而形成的特许加盟体系。

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的统—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

特许加盟连锁的实质则是超市总部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商标、商号、服务标识、经营模式等)出给独立的加盟者,由其在总部的统一指导下共同经营的一种超市连锁发展方式,是特许经营形式的一种,该种方式对于发展连锁的超市总部而言,能实现在最短的时间里,以最小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扩张,即所讨低成本迅速扩张”。下面,谈一下特许经营中若干法律问题的看法。

一、超市特许经营中的收费问题 首先,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那么我们就先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一下超市特许加盟的收费问题。 1、加盟收费的法律渊源 特许加盟作为项特殊的经营方式,其加盟收费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才能产生。

加盟收费的间接法律渊源是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根据这些法律,特许者(授权方)和被特许者(被加盟者)之间只要达成合意、订立合法契约,即可按契约的约定收取加盟费用。

加盟收费的直接法律渊源是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11月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均规定了特许者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这实际上也赋予了特许者收取加盟费的权力。 2、加盟收费的法律构成 收费是权利(权力),任何收费都是建立在一定法律关系之上的,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收费是法律关系的产物,每一项合理的收费都应该有其对应的一种法律关系。

我们认为,一般超市特许加盟收费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分别建构在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上: ①基于知识产权(商标、商号、字号等)有偿许可使用关系而产生的收费; ②基于商业指导服务关系而产生的收费(注: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服务依法可以是有偿的); ③基于货物买卖关系而产生的收费。除此之外,收费项目还包括个别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杂项费用,但主要是上述三种。

每一项收费都应对应—种法律关系作为依据,使收费有理有据、清晰明了。 请看下面的文字列图: ①知识产权使用费——知识产权有偿使用关系 ②加盟店管理指导费——技术咨询服务关系 ③货款及运费——货物买及附随义务关系 ④杂项费用——其它相应法律关系 3、现行加盟收费制度的不足 我们现在许多从事超市特许经营企业的加盟收费制度、收费项目中基本上都会有定期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加盟金)这一项(注:“特许权使用费”这一概念出自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教材)。

经营特许加盟,主要的经济收益就来自定期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可问题就出现了:“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在“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上我们不能简单的照搬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教材中的相关概念,因为这个概念过于含糊,它没有稳固的法律关系作后盾。

我们也不能简单将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加盟收费笼统地归入“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中,而是应该将加盟收费明晰化,通过收费项目各自明确的法律关系来分别加以调整。现行的加盟收费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特许权使用费”这一项上,该收费项目的概念本身就比较模糊,其法律依据和所对应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单薄。

“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加盟咨询指导费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收费项目会降低加盟合同的对价性,引起不必要的疑义。 在特许加盟知识尚不算普及的今天,就连人民法院都把特许加盟案件划入联营合同纠纷一类,那我们就更加应该把这一特许加盟的主要收费项目明确化、规范化。

4、改进加盟收费制度的设想 我们认为,应该从法律角度着手,对现行一般超市特许企业的加盟收费制度在法律上作出一些调整,明确地把“特许权使用费”分为两项:①知识产权有偿许可使用费;②加盟店管理指导服务费。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两项收费是完全基于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各自独立的收费,只要有一种法律关系存在,该关系所对应的收费权利义务也就存在了。

换句话说就是,只要特许加盟关系存在,只要加盟店在使用授权者的商标、商号、字号等知识产权,它就应该定期支付授权者一定的使用费用。加盟店不能以授权者提供的服务有问题而拒绝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

从诉讼实践来看,一旦因加盟收费问题引发诉讼,法院也比较容易认定其中的法律关系。 二、超市特许经营中的风险与控制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凡是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经营特许连锁的优点突出、低成本扩张,既增加了超市的知名度,又获得丰厚的回报,同时也带动经济增长。

但是,它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由于加盟者是独立实体,经营自由度高,因此总部对加盟店的控制力度小,管理难度高,继而各类风险也就随之发生。我们可。

4.关于购物的相关法律

最重要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其他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有《商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

亮点一 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 网购中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想向卖家退货但却无法联系到卖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网络维权的相关规定,网购平台最多只能关闭卖家的网上店铺,对消费者来说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变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但是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二 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案例: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亮点三 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案例:开瓶费、包间费、规定最低消费等许多商家霸王条款常常让消费者很头疼,还有美容预付款过期不退等,也让遇到此事的消费者很无耐。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

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四 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但商家认为产品是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或退还。

以前,即使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也会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变化: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五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案例:消费者网购时购买了心仪的物品,但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没有网上介绍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货,却往往遭到店主拒绝。现行消保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中类似情况的相关规定,以前消费者在要退货也比较难,除非商品有明显瑕疵,卖家才会退货。

变化: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经。

5.在超市上班的法律条文

超市也在劳动法规定之列!你超市的做法严重违法。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 在标准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首先,国家规定的每天工作时不超过8个,一周超过44个。 如果你是上班10小时,那么至少你有2个小时的加班时间。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日工作时间最多为8小时,周工作时间最多为40小时的工时制度即为标准工时制。

在我国多数用人单位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其他各种工时制度计算日工作时间,也是以此为标准的。

二、计件工作时间制度 不少行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安排劳动者实行计件工作。于是《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之标准。

这就是计件工时制。在我国实行这种计件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也为数不少。

三、特殊工作时间制度 特殊工时制是对一些生产、工作有淡旺季之分,任务轻重随机性很大的用人单位,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和计件工时制,也无法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而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的统称。特殊工时制主要有两种,即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不仅限于这两种。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部颁发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若实行特殊工时制,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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