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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论文

时间:2021-05-04 09:18
本文关于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论文,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

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

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

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 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有关部门应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

(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

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让人欣慰的是,新近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以上问题作出了较好的规定,劳动着的正当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

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

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相关规定,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 (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

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

2.大学生就业与法律的论文

大学毕业生进入职场,首要大事便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目前存在着就业难的客观现实,某些用人单位动辄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架势,甚至随心所欲———或者随意处置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是拒签劳动合同,就是在订立的合同条款上显失平等;或者不合理地加大工作指标、压低劳动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四金”。因此,学习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今后畅行职场的必修课。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我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目前仍有某些用人单位逃避约束,以各种借口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此,有关专家对劳动者提出两条建议:与其“任其宰割”,不如趁早远离这样的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签约过程中具有知情权《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知情权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通过当事人行使而实现。 换句话说,《条例》虽未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主动告知对方每一个与工作有关的细节,但只要对方询问,就必须提供有关信息,而且,必须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以避免欺诈等情况的出现。

劳动合同必具七项条款《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专家建议,签订合同时,劳动者可参照单位和社会的平均标准或一般标准。

同时,国家对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劳动安全保护等所作规定,也可作为参照。另需指出的是,社会保险在我国属法定保险,因而未被列入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定金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反规定的,应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本人。

最低工资不包括四项内容 晨报记者在今年5月曾经报道,本市一些单位、企业每月支付员工600元工资,其中包含交通费、伙食费等所有费用。这些用人单位称,600元工资已高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535元,因此符合国家政策标准。

对此,本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指出,最低工资不包括4项内容,即企业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所发工资数额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要看除去上述4项内容后是否低于535元,如果低于该标准,劳动者可拨打电话83666向劳动部门投诉。

超时工作与加班费据悉,某些民营企业尤其计件制单位,经常加大生产指标迫使劳动者工作10小时甚至更长时间。 对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亦即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另外,如果劳动者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休假日则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

非沪籍毕业生在沪就业也须办理“三金” 外地来沪就业的某高校毕业生应聘一家私营企业,但企业以该毕业生无上海户口而拒绝为其缴纳“三金”。 对此,有关人士指出,根据《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于没有上海户口的外地员工,可凭借人事局办理的居住证(居住年限标明一年或一年以上)要求企业帮助办理养老保险;没有居住证者可持外劳力就业证,办理外劳力综合保险。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均为公司承担养老保险22.5%、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个人承担养老保险7%、医疗保险2%和失业保险1%。

试用期不能单独约定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约定的特定期限,而现在有些单位却将试用期作为获取廉价劳动力的一个手段。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

3.劳动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进国有企业是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了就按照合同上约定的办理离职手续,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过了试用期的职工想辞职的是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以免你的离去给公司造成人员缺少,但是像你这种情况,厂长已经签字就是意味着他同意你离开公司,如果他们已经和你结清工资及各项保险,你就可以和单位说你要离开了,这是合理合法的,不用管别人怎么说,有时间还可以在网上搜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条文看一下,为以后再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准备些知识,以免被骗。

有看不明白的还可以再问我。

4.大学生就业与法律的论文

大学毕业生进入职场,首要大事便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目前存在着就业难的客观现实,某些用人单位动辄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架势,甚至随心所欲———或者随意处置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是拒签劳动合同,就是在订立的合同条款上显失平等;或者不合理地加大工作指标、压低劳动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四金”。因此,学习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今后畅行职场的必修课。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我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目前仍有某些用人单位逃避约束,以各种借口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此,有关专家对劳动者提出两条建议:与其“任其宰割”,不如趁早远离这样的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签约过程中具有知情权《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知情权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通过当事人行使而实现。 换句话说,《条例》虽未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主动告知对方每一个与工作有关的细节,但只要对方询问,就必须提供有关信息,而且,必须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以避免欺诈等情况的出现。

劳动合同必具七项条款《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专家建议,签订合同时,劳动者可参照单位和社会的平均标准或一般标准。

同时,国家对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劳动安全保护等所作规定,也可作为参照。另需指出的是,社会保险在我国属法定保险,因而未被列入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定金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反规定的,应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本人。

最低工资不包括四项内容 晨报记者在今年5月曾经报道,本市一些单位、企业每月支付员工600元工资,其中包含交通费、伙食费等所有费用。这些用人单位称,600元工资已高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535元,因此符合国家政策标准。

对此,本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指出,最低工资不包括4项内容,即企业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所发工资数额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要看除去上述4项内容后是否低于535元,如果低于该标准,劳动者可拨打电话83666向劳动部门投诉。

超时工作与加班费据悉,某些民营企业尤其计件制单位,经常加大生产指标迫使劳动者工作10小时甚至更长时间。 对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亦即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另外,如果劳动者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休假日则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

非沪籍毕业生在沪就业也须办理“三金” 外地来沪就业的某高校毕业生应聘一家私营企业,但企业以该毕业生无上海户口而拒绝为其缴纳“三金”。 对此,有关人士指出,根据《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于没有上海户口的外地员工,可凭借人事局办理的居住证(居住年限标明一年或一年以上)要求企业帮助办理养老保险;没有居住证者可持外劳力就业证,办理外劳力综合保险。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均为公司承担养老保险22.5%、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个人承担养老保险7%、医疗保险2%和失业保险1%。

试用期不能单独约定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约定的特定期限,而现在有些单位却将试用期作为获取廉价劳动力的一个手段。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

5.结合劳动法的工作休息制度,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与实际相结合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1,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 2,休息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加班制度:a,一般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延长劳动时间,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获得同意,同时受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一般每天加班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 b,禁止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c,加班的工资标准:安排劳动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4,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

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除修订《劳动法》之外,还应尽快出台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如《集体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以查缺补漏,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同时,要吸收目前政府部门颁布的大量劳动行政法规、规章的成功经验,他们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为修订劳动法奠定了基础,能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对其进行筛选、归纳和总结,吸收有用部分,能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二)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针对劳动关系双方的特点和我国的现阶段现实情况,劳动法除了要发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作用外,应体现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原则,因此,相关部门应始终围绕保护劳动者权益制定劳动法的实施意见或者修改劳动法。具体来讲,主要是加强劳动法的普及和监查工作,使得弱势群体懂得用劳动法这个最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的条款,并加以细化。

(三)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

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改革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及程序,充分实现三方共裁的原则,提高仲裁结案的比例,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

此外,还要完善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进一步完善,宜应以个别权利争议与集体争议划分为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构建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集体争议处理程序。(四)加大执法监督和惩治力度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严加惩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法现象,规范企业行为。

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和惩办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6.劳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

7.劳动保护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8.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

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 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2)伤亡补偿等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方式予以免除, 患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a.经治疗伤愈后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结构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最长为18个月; b.到指定医院治疗,包括旧伤复发或评残后继续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经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治疗,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等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c.工资、奖金照发; d.住院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伙食补贴,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e.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工伤或医疗期满后确定为致残的,享受以下保险待遇: a.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0、18、16、14、12、10、9、8、7、6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b.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

以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含各类补贴)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各类补贴全额发给,此外,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抚恤金作不定期的适当调整。

c.致残一级至三级的,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20%。

d.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由单位安置适当工作,如安排有困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发给一次性就业安置费,其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e.致残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维修费按普及型标准发放。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劳动试用期可以随意决定吗 不可以。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劳动者(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

9.劳动保障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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