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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取暖费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7:42
本文关于发放取暖费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取暖费发放国家是怎样规定

取暧补贴既没有法定标准,也没有国家标准,即使须供热的省份也没有统一的省定标准。主要当地政府,行业与用人单位根据本地,本行为,本单位的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来确定补贴方式与标准。据我了解,除政府机关与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部分效益好的行业外,许多企业已经取销了取暖补贴。这就是所谓“改革”带来的社会的新的不公平现象和对底层百姓利益的巨大损害,真正的人民群众是这种“改革”的受害者。

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建城[2003]148号 )

(三)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

二、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

(四)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实行用热商品化。

(五)停止福利供热后,采暖费用采取多渠道筹集,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六)积极稳妥地试行职工采暖补贴。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综合考虑职工住房标准、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职工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的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具体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备案。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方案,结合企业职工住房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2.取暖费发放标准如何

取暖费发放标准:

取暖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具体的也要看企业的政策,如觉得不合理,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或投诉。

冬季取暖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暖地区划分和取暖时间规定

固原地区所属各县取暖时间为五个半月(从当年十一月一日起到下年四月十五日止),其他市、县均为五个月(从当年十一月一日起到下年三月底止)。

二、取暖补贴标准

1、取暖用煤的实物标准:按每人每天五公斤煤(混合煤)计划内算,固原地区及所属各县每人每个烤火期用煤八百二十五公斤;其他市县均为七百五十公斤。

2、

按上述煤炭的实物标准,以燃料公司煤炭零售价格计算,银川市及自治区在银各单位的职工取暖用煤补贴金额标准为八十三元,比原标准提高二十五元;其他市县取

暖用煤的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上述煤炭实物标准,以该市县燃实公司的零售价格制定出该市县统一的取暖用煤补贴标准,并报财政厅备案。

3、炉具补贴标准;凡住没有集中供暖设施房屋的职工,不分地区每人每个烤火期炉具补贴标准仍为原来的十八元。

三、职工取暖补贴费的发放范围和发放办法

1、

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学徒工、合同制工人、离休、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104号文件办理了退职手续的职工),由各单位按该

市、县的取暖补贴标准,于当年十月份随工资一次发给职工。

2、

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在一年以上的),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的乡镇合同制工作人员和民办教师(不含代课教师),不住集体宿舍的,可按照

该市、县的取暖标准,以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给取暖补贴。

3、

凡住没有暖气设备的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取暖补贴和炉补贴可以发给单身个人,一切取暖费用自理;也可以不发,由单位供暖。对住有暖气设备的集体宿舍的单身

职工,不发不收,或发给后按收费标准收取。上述两种情况,如何发放由单位视其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对因工作需要,必须留在单位住宿的职工,经领导批准,可以发给取暖补贴。

5、

派驻在各市、县的区级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外省、区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费标准均按驻地标准

执行。

6、到自治区境内县以下基层单位锻炼、支援工作以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市、县的标准发给取暖补贴费。

3.国家关于冬季取暖的标准的法律或法规(在线等,全部正确加100分)

冬季供暖室温国家标准6.2 采 暖 6.2.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

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 房 温 度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 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 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

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 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

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官方解释 16℃按国家标准确定 市政管委表示,不低于16℃的供暖服务标准,是按照上世纪80年代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BJ26-86) 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确定的。

一般居住建筑室内设计温度 16℃-20℃ 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 18±2℃ 厕所、门厅、走廊设计温度 14℃-16℃ 起止日参考了气象资料 按“室外日平均温度小于等于5℃时开始采暖,室外日平均温度大于5℃停止采暖”的规定,综合本市20年的气象统计资料,目前本市采暖系统设计规范确定的冬季采暖小时数为2972小时,约为123天(四个月),冬季采暖时间为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为法定采暖日。廊坊市热力总公司供热服务承诺/show.php?id=975。

4.冬季“取暖补贴”相关法规

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以下简称"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由于历年来多次作过补充、修改,给工作造成不便。

为了方便工作,现将本市执行的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综合整理如下: 一、放取暖补贴的范围 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由个人经管的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应发给取暖补贴;家居本市有暖气设备的公有住宅或单位宿舍的职工,由国家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 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由单位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

但是,对于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房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住集体宿舍的(主要指单位机要人员、警卫人员、炊事人员等夜晚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住集体宿舍的),可发给取暖补贴。虽因工作需要,但由于路途远等原因,平日就不能回家的,不能发给取暖补贴。

二、取暖期限和补贴标准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期为四个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六元。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期为四个半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八元。 三、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原发给取暖补贴的职工,成建制搬迁或合并到远郊区、县,以及由于工作需要调到远郊区、县地区,新单位解决不了家属住房的,虽然职工本人住集体宿舍,仍可发给取暖补贴。

2、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单位每年扣除五元二角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发给职工本人取暖补贴十元八角。 3、职工宿舍部分房间有暖气设备,部分房间没有暖气设备,可根据没有暖气设备的住房面积比例计发取暖补贴。

4、住在装有暖气设备房屋的职工,因设备发生故障停止供暖半个月以上,或因修房经组织同意搬到没有暖气设备的房屋居住半个月以上的,由房管部门或供暖部门开具证明,单位可按在取暖期内停止供暖或搬出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5、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家属来京探亲,本人临时迁出集体宿舍,住在无暖气设备的房屋,并自己负责取暖,可按在取暖期内临时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6、在取暖期内新录用的人员,如学徒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按其报到之日至取暖结束之日的日历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7、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人、代课教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已满一年,比照固定职工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在取暖期间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应按期满之日起至取暖结束之日止的日历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8、职工在职学习,参加各类农村工作队,因公外出(包括出国)工作,其家属仍居住在本市无暖气设备住房的,照发取暖补贴。 9、带工资上大、中专学校学习的职工,按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带工资的,不论其原来是否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均不发给。

10、受开除留用处分的人员,参照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 11、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人员在监外执行期间,不享受取暖补贴待遇。

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可按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 12、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或休养期间(包括长期到外地休养)的职工,原属于发给取暖补贴范围的,仍应发给取暖补贴。

家居外省市实行取暖补贴地区的单身职工,长期回家养病,如果其居住条件符合当地发给取暖补贴的规定,可按本市标准发给。 住院治疗的职工,住院期间发给的取暖费,由单位凭收据报销。

13、市无暖气设备住宅的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按本人居住地区(以户口为准,下同)的标准发给取暖补贴。家居外省地区的取暖补贴发放办法和标准执行。

退休、退职职工的取暖补贴由发放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或部门发给。 四、关于财政列支的两个问题 1、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休养在六个月以上的,其取暖补贴,企业单位由劳动保险基金中开支,机关、事业单位由预算开支。

2、休、退职职工的取暖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在"退休费""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同"退休金"一样一并列入"营业外支出"中的"劳动保险费用"项目。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农村社队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取暖补贴制度。

六、本规定今后如无变化,不再另行通知,每年进入十一月份,各单位即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执行。

5.国家有没有规定公司每年要发放取暖费

取暖费的发放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是由当地政府规定的。

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由职工所在地政府根据财政财力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自收自支及差额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企业取暖费可以参照当地标准,由企业自行解决和发放。

扩展资料:

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取暖费的收缴工作,保证城市冬季供暖,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区内使用外单位热源或热力网集中供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每年度的取暖费收缴从当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前缴清当年全部取暖费总额的1/12,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银行按供、用暖单位双方签订的供暖协议监督、划拨供暖单位提取的滞纳金数额。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费每年分两次缴纳,3月底前缴清当年1至4月份的取暖费,10月底前缴清当年11月至12月份的取暖费。

第五条鼓励用暖单位一次性缴清取暖费。在每年收缴期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第三个月一次缴清取暖费的,分别免收取暖费总额的6%、4%、2%。

第六条取暖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

6.有谁知道相关冬季“取暖费”法律或地方性法规

《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中心各单位:

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依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决定按照新标准对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费,新标准为在采暖季(每年四个月)按150元/人·月计发。同时,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现予以下发。

特此通知

附: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遵循谁使用谁享受谁付费的原则。根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授时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 凡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

第二条 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

第三条 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定。授时部住户的建筑面积按契约中规定的面积为准。

第四条 中心在读研究生居住在学生宿舍的不发放取暖补贴,也不收取取暖费。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住在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的按集体宿舍收取标准收取取暖费。

第五条 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居住单元房的按取暖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六条 职工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向房屋所有人收取费用。直接从中心本部或授时部租住的用户,由租住人交纳取暖费。

第七条 长期空关房屋,其所有人也须按标准交纳取暖费用。

第八条 应聘来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工作的项目聘用人员,取暖费由招聘人员的项目组承担。

第九条 享受遗属补贴且本人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者,取暖费仍需按规定交纳,标准不变。但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教处审核、中心领导批准,可给予适当取暖补贴。

第十条 中心本部委托物业中心负责具体的收费工作,属中心本部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物业中心计算造册后交财务室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其它人员的取暖费由物业中心按户收取。

授时部具体收费方式由授时部根据情况决定。

所收费用一律上交中心本部或授时部财务室。

第十一条 凡应交纳取暖费的全体住户均应按时交纳费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或拒交费用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制约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2008年采暖季开始实施,原来的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同时废止。授时部照此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

发放取暖费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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