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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苗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6 15:51
本文关于最新苗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损害小树苗法律法规条例和处罚法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

2.破坏苗木犯了什么法律

如果达到了数额,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2008年6月25日发布施行)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树木移植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啊

通知要求,凡属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重点保护的树木、珍贵原生树木和胸径16厘米以上的大树,严禁采挖移植、禁止运输出境。对上述禁止采挖的树木,各县(市、区)林业局停止办理运输证,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上述禁止采挖树木的监督检查,违者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采挖移植的,由建设方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的工程建设批准文件、绿化施工图及方案,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办理。同时应对批准的采挖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提供有关技术服务,以提高采挖树木的成活率。

4.林业相关政策法规

2002年是我国林业立法成就十分显著的一年,林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国家林业局参与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起草制定工作。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的法律凭证为“林权证”;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可以更长;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些规定既为规范林地承包管理,维护林农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进一步稳定已形成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成了《退耕还林条例》的起草、修改、报审工作。这个《条例》已经去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367号国务院令发布,自今年1月20日起施行。这为进一步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实现“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规范退耕还林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2002年国家林业局公布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等一批部门规章。初步完成了《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林木品种审定管理办法》、《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营利性治沙申请登记管理办法》的审查工作。《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等一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在讨论修改过程中。

《天然林保护条例》(讨论稿)的起草工作已由国家林业局完成。国家林业局还组织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毁林开垦立案标准》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等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并参与了《农业法》、《物权法》等法律的部分制定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各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78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办理答复文件74件。

5.苗圃苗木征迁补偿依据是什么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9〕127号

果树类

苗圃

?

苗木

4元/棵

株数≤5000棵

林木类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乔木类

胸径20元/棵

1.乔木系指用材林种。松柏树按乔木的两倍补偿。

2.测量胸径位置为距地面距离1.3米。

3.树归原主。

5公分≤胸径40元/棵

10公分≤胸径100元/棵

15公分≤胸径150元/棵

20公分≤胸径180元/棵

25公分≤胸径200元/棵

胸径≥30公分

220元/棵

灌木类

白腊条

30元/墩

每墩出条数达10—20根

紫槐

35元/墩

桑叉

100元/墩

乔木类苗圃

3元/棵

株数≤5000

最新苗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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