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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儿童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21:54
本文关于涉及儿童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涉及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有哪些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具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条文,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其他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其中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义务教育法》;

《母婴保健法》;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等。

2.我国有哪些保护儿童的法律

为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

宪法规定:“禁止虐待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经教育不改的,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

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3.少年儿童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主要有;

一、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前者是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性法律;后者是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性法律。

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内容的有关法律。这些法律虽然不是专门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但其中有些内容涉及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比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其规定的原则性条款中,有两条直接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该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4.能列举一些国家颁布的与少年儿童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5.有关小学生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

6.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条款

《劳动法》第十五条

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好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人就劳动保障的特别保护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人的处罚,用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扩展资料

老师虐待儿童的解决办法

1、如果家长发现孩子有受伤的情况,首先应该先拍照,留下证据。家长委婉的向老师询问,尊重老师,态度不要太强硬。和老师沟通的方法和技巧一定要得当,否则会适得其反。

2、如果家长发现孩子有多次受伤之后就要注意了,家长不要贸然找老师问,而是应该问问其他的孩子家长看是否也有类似的情况。如果有,几个家长联合起来向园方反映,这样更有说服力和威慑力。

3、如果家长发现孩子有可能被老师虐待,要及时询问其他的家长,不要害怕得罪老师而选择隐忍。假如确有其事,要联合其他家长一起去学校询问并且查看视频,查看视频的时候,要用手机拍下视频以作为证据。

涉及儿童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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