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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8 16:30
本文关于会展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会展项目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会展企业在进行会展项目策划时要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和会展活动的基本原则。会展策划的基本原则有:利益主导原则、整体规划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创新性原则、规范性原则。

1.利益主导原则

会展企业要获得持续发展。每个项日的推出都应实现某种预期的目标利益为一种服务性的项目,企业在策划时应该考虑的利益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会展企业自身的利益对于每个会展项目来说,会展企业都要在人、财、物和时间等方面投人,任何的投入都希望获得回报。任何会展策划都是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而开展的,策划任何项目都要在考虑位企业尽量实现“投入-产出”的最大化的基础上进行,能否保证会展企业自身利益的实现是衡量一项策划是否成功的主要指标。

企业的利益包括长期的利益和短期的利益,在策划时应合理协调好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保证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会展企业的目标客户是会展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满足客户的利益,为客户实现其价值、企业自身的利益才能实现。因此在进行会展项日策划时,要充分考虑客户希望获得哪些利益,并为实现客户的利益进行合理的设计与安排。比如一顶展览策划,就是要通过策划,为参展企业提供使具在参展中获益的方案,包括展位的设计、展品的摆放、广告的投放、专业观众的来源、参展商的贸易机会等。一项理想的会展策划应该是一项实现客户和企业自身利益的双赢的策划。

2.整体规划原则

会展策划是一琐系统工程,它要将相关联的事物联系起来进行整合,围绕企业的整体目标展开。一场成功会展的举行,从展前的准备到展后的评价,包括会议场地的选择、食宿安排、出席者邀请函的设计和分发、会展期间的组织与管理,所有这些事项都是会展的组成部分,为保证会展的成功举行,策划者要对每一顶工作都进行统筹安排。在有效的时间内用最有效的方式进行计划和协调。企业的策划是为企业的整体目标服务的。虽然有时在对某个细分目标进行策划时会有所侧重,但局部工作应服从整体目标,使整体目标得以实现。

3.可操作性原则

会展项目策划不但要为会展活动提供策略指导,而且要为它们提供具体的行动计划,使会展活动能够在总体策略的指导下顺利进行。会展项目的实施是会展项目策划的直接目的,会展项目的策划应该有允分的可操作性。会展项目的可操作性原则要求在做项目策划时,要结合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以及会展企业的具体情况、实施能力进行。否则,再好的策划创意都会失去意义。

4.创新性原则

创新是会展企业得以发展的动力,是会展项目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手段。会展策划的创新就是在进行策划时不要拘泥于现状,应源于现状而高于现状,立足现在着眼于未来。运用超前的创意设计出新颖而又可行的行动方案,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会展策划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会展理念的创新、目标的选择与决策创新、组织与管理的创新、会展设计的创新。

5.规范性原则

会展策划的规范性原则要求,首先,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会展策划。我国会展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具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如《中国加人世界贸易企业服务贸易谈判中关于展示和展览服务中的承诺和减让》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展览会的章程与海关对展览品的监管办法》等。其次,必须遵循伦理道德的原则,在不违背人们的价值观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条件下进行策划。另外,会展策划必须遵循行业规范,做到管理规范、程序合理、操作有方、竞争有序。

2.会展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

众所周知,展览业中组织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参展企业。

会展组织者为参展商提供包括寻找场地,划分展台、招来观众等服务,参展商因此给付会展组织者参展费、展台租赁费等报酬。由于会展汇聚巨大的信息流、技术流、商品流和人才流,参展商希望通过会展这个平台集中展示,批量促销、推出新产品、寻找新客户。

会展组 织者与参展商在这种相互需求关系的作用下,二者通过订立会展协议书、参展协议书,约定会展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在我国会展法律法 规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展活动中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对于调整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纠纷的产生、妥善处理 会展中的问题,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合同法》还没有将会展合同单列,会展合同在我国还属于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而言,除了应类比适用《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参照合同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会展法,因此相关领域内的法律如《合同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还将起重要的调整作用。

3.多少人会议需报备,哪条法律规定

一、各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国家并没有统一的报备制度。

二、对于公开场合的集会,按《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三、千人以上节庆活动,擅自举办将被追责。1、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具体执行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未经同意,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2、各地都有规定,大型活动将实行申报备案制。凡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追究责任。

3、凡由各级政府利用固定场所举行单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以及商场促销等活动均为大型活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对安全工作负总责,承办单位承担具体安全责任。

4、大型活动实行申报备案制。举办大型活动前,承办单位须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申报;申报同意后,由承办单位(或具体执行单位)向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同时由安监部门负责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2.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3.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煽动民族分裂的;(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4.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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