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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海外仓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4:24
本文关于有关海外仓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我国关于海外并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们国家现在目前海外收购的法规是非常的单薄,主要是一些办法和暂行规定,第一个法规是《对外投资过别产业指导目录》,是商务部外交部直接发的,这是2004年下半年发布的,总归涵盖了67个国家。这个指导目录规定在以上的67个国家相规定的产业当中,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有外汇、资金、税收、海关还有一些出入境的政策。

第二个法规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2004年7月1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生效。这决定,他规定3000万美元对外投资,和一千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性的对外投资,要经过发改委的批准。

第三个法规是《境外投资项目的暂行管理办法》,这是发改委在2004年10月9日颁布的,颁布之日起生效。这个办法是对国务院规定的细化。它还主要细化为资源类的开发类项目,两亿元以上,和用汇恶毒两千元一上的,发改委批准。

第四个法规是《境外投资核准事项的规定》及,商务部2004年10月1号规定的,同时也生效。

2.仓库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消防法》

延伸:

仓库防火要求:

一、仓库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就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根据仓库的使用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等,从源头上防止火灾发生和控制灾害的发展。

二、仓库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中确定一名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学习消防法规等,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3.保税货物进出仓管理及相关制度

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是指出口配送型的出口监管仓库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本操作规程仅适用深圳海关出口配送型的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的管理。

第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进口货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为出口配送型仓库;(二)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无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三)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划定专门存储区域,用于存放进口货物及其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的货物,并设置明显标识,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四)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对进口货物以及拼装或改换包装等业务具备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五)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对进口货物及其经拼装或改换包装的货物纳入出口监管仓库电子帐册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六)海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三级审批后,可开展进口货物存储业务。

第五条 出口监管仓库存入进口货物前,货物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委托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进口货物与其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拼装或改换包装等方案)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入仓等相关手续。第六条 对从本仓库主管海关直接进口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口货物,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报关单备注栏根据进口货物性质注明“进口拼装货物”或“进口包装物料”及入仓清单号。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1.“申报单位”填写实际报关单位;2.“经营单位”填写实际经营单位;3.“收货单位”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4.“备案号”为空;5.“贸易方式”填写“1233,保税仓库货物”;6.“征免性质”为空;7.“征税比例”栏目为“3,全免”。《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填写要求如下:1.“入仓方式”根据保税货物性质填报“进口拼装货物” 或“进口包装物料”;2.“贸易方式”填写“1233,保税仓库货物”。

第七条 对从非本仓库主管海关口岸入境的进口货物,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对从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流转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口货物,应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流转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对转出方和转入方属于同一主管海关的,转出方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规定填报报关单。转入方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1.“申报单位”填写实际报关单位;2.“经营单位”填写实际经营单位;3.“收货单位”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4.“备案号”为空;5.“贸易方式”填写“1200,保税间货物”;6.“征免性质”为空;7.“征税比例”栏目为“3,全免”。8.“运输方式”填写“9,其他运输”《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填制要求如下:1.“入仓方式”根据进口货物性质填报“进口拼装货物” 或“进口包装物料”;2.“贸易方式”填写“1233,保税仓库货物”。

第九条 出口监管仓库开展涉及进口货物拼装或改换包装等业务前,经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制《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及相关方案(方案必须注明进口货物的入仓单号、品名、规格、数量,需与监管仓货物拼装或改包装的出口监管仓货物的入仓单号、品名、规格、数量以及对应数量关系),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后进行。第十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具体开展涉及进口货物拼装或改换包装等业务时,需提前向海关报备。

主管海关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可以对其相关业务进行核查。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对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业务操作均应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将进口货物以及与进口货物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的货物存放在设置明显标识的专门区域。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与其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出仓或直接复运出境时,《出口货物报关单》可按货物出口时的实际报验状态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拼装或改换包装货物”及出仓清单号;《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按原进口货物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时的状态填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备注栏内应注明“拼装或改换包装货物”及报关单号。

进口货物与其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申报出仓的,海关可要求企业提供随附《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复印件及相应的拼装或改换包装方案复印件。第十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对涉及进口货物的相关进出口情况实行专门。

4.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

海外代购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私人代购,另一种则是官方代购。前者一般在电子商务网站上开个网店,为顾客提供代购服务;而后者则多为专业类的购物网站。私人代购又可以分为熟人海外代购和职业私人代购。而不论是私人代购还是官方代购,又大多涉及网络代购。

在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涉及三个主体:实际购买人、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海外代购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实际购买人和名义购买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如化妆品、箱包等;二是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我国民法上对此也有一种特殊的制度设计,称为“隐名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一般的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隐名代理中代理人一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海外代购面临法律风险的主要环节在于商品售出以后,实际购买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5.侵权的产品可以进入海外仓吗

您好,2015年5月份商务部《"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推出,不少电商平台和出口企业正通过建设"海外仓"布局境外物流体系。

海外仓的建设可以让出口企业将货物批量发送至国外仓库,实现该国本地销售,本地配送。这种新的跨国物流形式有利于解决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种种痛点,鼓励电商企业走出去。

客户下单后,出口企业通过海外仓直接本地发货,大大缩短配送时间,也降低了清关障碍;货物批量运输,降低了运输成本;客户收到货物后能轻松实现退换货,也改善了购物体验。在各大跨境电商和出口企业建设海外仓的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完善跨境电商相关的法律、税收服务建设。

目前,我国对海外仓的法律并没有很完善。不过侵权产品还是尽量不要入海外仓。

6.美国跨境电商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形势很好,但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问题。有学者指出制约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亟需建立;二是信用评价和标识需统一;三是在线支付须安全;四是物流短板;五是品牌化瓶颈;六是其它,如税收等。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在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情况下,更容易使其他问题恶化,从而不利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主力军是企业,此外还有个人从业者以及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网络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参与者的企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人才的匮乏、信用缺失、质量问题等。跨境电商网络平台也有着问题。第一,信用问题。第二,跨境税收的问题。第三,第三方支付不便,成为跨境电商平台进一步做大做强的一大障碍。而境外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较之于国内的法律风险而言,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领域。由于我国境外电子商务的发展经验比较的少,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一)隐私风险

由于用户在进行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验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登记个人信息资料。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有所泄露,从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情绪,造成消费者对企业产生不满情绪。同时在境外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从而建立起消费者信息资料数据库,并且还会通过一种有价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这就违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销售书本和报刊已经被众多的企业所应用,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隐藏着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由于传统的著作权法是以实物为著作载体,而境外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一种电子文档和课件浏览的销售方式。在进行电子交易过程中,企业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购买者对书本和报刊信息的随意传播,同时也无法保证对其他用户的复制和拷贝,极易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一定的侵犯,从而引发著作权法律问题。 (三)商务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进行电子支付,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面临着巨大的虚拟诈骗风险。境外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一种国际性的非法交易活动,参与境外电子商务的企业,并没有按照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贸易交易,造成企业与用户之间经济利益的损害。根据实际数据资料显示,大约有1亿的境内在线消费者受到虚假信息的侵害,所骗取的金额也是相当的高。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上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评判标准,从一定程度上给许多的不法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了洗钱的可能性。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平台比较多,从而给个别机构提供了诈骗和违法违规的机会,使得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消费上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导致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存在法律风险。 (四)货物税收风险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邮递物品的过程中会存在个体小,以及总量大和种类比较分散的现象。企业为了能够逃避税收问题,开始进行多次邮递以及蚂蚁搬家的形式进行运送大量的货物。而小型电商开始以混淆自用物品与代购物品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从整体问题上来看使得海关征税难度系数变高,导致国家的征税问题存在较大的漏洞。针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为了能够减少生产成品,降低税费,不惜采取一种走私的方式来进行逃避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安全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7.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涉嫌“逃税” 海关总署于2010年连续出台两份文件,一份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降低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征税税额标准,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此前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0元以内,海关予以免税;另一份是海关总署第54号文件,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具体为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上述两份文件分别针对海外代购货源中的邮寄和私人携带,征税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在执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一旦未按规定执行,就会涉嫌逃税。 二、受行政处罚风险 以海外代购中比重最大的化妆品为例,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过敏性物质等几个方面,我国对化妆品进口和流通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2004年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此外,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进口则需申请许可。 3、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三、知识产权 海外代购的存在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正品生产商在各个国家实施不同的定价策略,导致国内外同样的产品存在价格差,而把国外低价产品以代购的形式进口到国内销售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关于专利、商标、版权等三种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我国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对商标和版权的载体产品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平行进口进来的商品,如果改变了产品原有样貌或质量,导致产品声誉降低或消费者误认,则应该认定为侵权,否则应该依照权利用尽原则不认定侵权。

四、消费者权益 如果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甚至对使用者造成损害,实际购买人想对海外零售商追诉赔偿,存在两大障碍,即法律的适用和合同的相对性。 就法律适用而言,比如名义购买人与海外零售商的购买合同在香港等地订立,可以适用香港本地法律,而损害发生在内地,又可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就可能涉及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五、代购者和第三方代购平台之法律风险 1、关于代购者 我所认为,海外代购是买卖合同关系。基于这一前提,代购者作为卖方,其将面对前述分析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潜在法律风险,包括税收、行政监管、知识产权以及消费者权益等。

2、第三方代购平台的风险 这里的第三方代购平台,是指仅为代购行为提供技术平台支持,不参与实际代购也不从中分享获益的平台。 以代购网站为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法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据此,如果代购网站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代购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代购网站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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