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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编教育法律法规测试卷

时间:2021-05-06 19:30
本文关于考编教育法律法规测试卷,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入编幼儿教师考试的题型

入编幼儿教师考试的题型

:教师招聘的考试内容各区是不一样的,具体的考试内容以考试公告为准。一般来说,中小学比较常见的考试科目有:(1)教育基础。考试的内容一般是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规范、道德修养、新课程理论(新课改)等教育相关知识。(2)综合知识。考试内容同事业单位综合知识,如常识、写作等。(3)行测。即职业能力测试。(4)学科知识。一般是所报职位学科知识,如语文、数学、英语等。难度:一般为高考难度,非高考科目则为本科阶段知识。幼儿园比较常见的考试科目有:(1)幼儿基础知识。一般包括学前卫生学、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教育心理学,幼儿园法规等。(2)幼儿专业知识。幼儿园五大领域【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

2.2009年广东省首次“代转公”招录考试试卷去哪下载

网址: /auction/item_detail-db1-.htm 唯一配套2009年广东省教师"代转公"考试真题! 本书由书艺出版社出版,上下两册,精装线订本(A4)。

书号:ISBN 978-988-17765-0-1;印数: 500册,定价:118元。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注意: 市面上有很多“代转公”复习资料,务必将其目录与考试大纲进行仔细对照,以免误购。

联系手机:13715943279 电话:0754-83730526 QQ:183707074 旺旺在线旺旺在线 代转公资料:《教育教学基础讲义》《教育教学技能讲义》(共2册) 一套全省唯一的依据“代转公”考试大纲编写的书 (收录首批代转公试卷) 《教育教学基础讲义》、《教育教学技能讲义》是依据《广东省中小学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招录考试大纲(小学教师版)》而编写的,考虑到 大部分代课教师还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增加了说课等内容。 “代转公”考试大纲所体现的特点,可以用 “层次多、范围广、内容新” 九个字来概括。

一、层次多 考纲所涉及的知识点:在学历知识层面上,既有中师的内容(大部分),又有大专的内容(小部分),还有本科的内容(较小部分)。 二、范围广 考纲所涉及的知识层面较多,知识领域较广,据统计,涵盖考纲内容的参考书至少要在十本以上。

三、内容新 与我省历次民转考试比较,本次“代转公”考试大纲增加了不少新内容。 本书的编写,既依照“代转公”考试大纲内容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的原则,又考虑其在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的需要 ,力图在有限的篇幅中容纳最需要的内容。

教育教学基础讲义目录 第一讲 教育法规基础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考核知识点〕………………01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核知识点〕………………01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核知识点〕…………03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考核知识点〕……05 第五章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06 【附录】 …………………………………………… …………1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试题…………… ……………11 二、《教师法》考核题………………………………………………12 三、教师公招《义务教育法》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河北卷) ……15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试题与答案 ……………………………………19 五、教育法规试题 ……………………………………………………21 六、教师考编教育法规试题 ………………………………………25 七、教育法规测试试题(江苏卷) …………………………………27 第二讲 心理学基础 第一章 小学生的认知发展………………………………………30 第一节 感知………………………………………………………30 第二节 记忆………………………………………………………35 第三节 想象………………………………………………………39 第四节 思维………………………………………………………40 第五节 言语………………………………………………………45 第六节 注意………………………………………………………48 第二章 小学生的情意发展………………………………………51 第一节 情绪与情感………………………………………………51 第二节 意志………………………………………………………60 第三章 小学生的人格发展………………………………………63 第一节 自我意识…………………………………………………64 第二节 学习动机…………………………………………………73 第三节 人际关系…………………………………………………79 第四节 品德心理发展 …………………………………………87 第五节 心理健康与辅导 ………………………………………100 第四章 小学生心理成长的影响因素 …………………………106 第一节 生物学因素 ……………………………………………106 第二节 家庭因素。

3.想考编制,我想考老师,但是不知道考编笔试考什么内容,比如笔试

教师招聘考试的内容以各级教育部门发布的招聘简章规定的考试内容为主,各地的简章又有很大的差异。

目前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考试教育基础知识,在全国教师招聘考试中,部分地区的考试就只有教育理论基础的相关内容,这样的地方在河南省部分地市这样的。还有其他的地市组织的一些考试都是只有教育理论知识。

第二种形式注重考查考生对教育理论基础知识与学科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有的地区也会单独考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其中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新课程改革等;学科专业知识包括从幼儿园到中学的共计20门专业课程。比如河北省、安徽省、福建省这些省份。

第三种考试形式注重考查考生对公共基础知识与学科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并且呢,其中有的地区大纲里规定的公共基础知识就是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比如江苏省、湖南省等南方的省份。

第四种就是和事业单位考试类似的考试,考政治、法律、文史、科技、时政等传统综合知识或者职业能力测试知识。不过这种在公告中会有明确的说明,考试的内容属于D类的考试,湖北、云南省份考试内容就是和公务员类似的内容。

4.教师资格常考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根据全国教师资格证考试网公布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盈利服务、兴办校办产业。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二条 【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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