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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药法律法规重点口诀

时间:2021-05-07 13:12
本文关于西药法律法规重点口诀,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2.药事管理与法规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保健食品管理法第五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

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3.中国有哪些药品法规

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列》、《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保护条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列》、《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列》、《中药品种保护条列》、《药品行政保护条列》等。

有关药品的行政规章主要有: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等。有关医院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等。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等。

4.药品安全类法律法规的总则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5.交规考试口诀

从题库第一题开始看(不要背) 2 看到★“必对题”抄下来 3 看到数字题抄下来 4 看到搞不懂的抄下来 5 然后把抄下来的重点复习,也可背出来 一些容易混淆的知识: ●●● 交规考试提示 ●●● 一.车辆牵引(交规考试) 1.可以的有:正式驾驶员,制动器失效用硬连接,三轮摩托车。

2.不准牵引有:二轮、轻摩;转向器、灯光失效;其重车、挂车、轮式专用械车;宽度机大于牵引车。 二.实习驾驶员(交规考试) 1.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可以上高速公路。

实习期间须悬挂实习示意牌。 2.不准:牵引车辆;驾驶特种和危险品车辆;单独驾驶大客车和挂车。

三.车辆登记 (交规自测) 1.购置新车上路行驶前必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 2.车辆牌照应安装在车辆的指定位置,并且保持清晰。

3.要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

5.达到报废的车辆要注销登记。 四.鸣喇叭 (交规考试) 1.可以:鸣三次,鸣半秒钟。

行车中遇到畜力车时,尽量少鸣喇叭。 2.不准:郊外高音喇叭禁止,晚上23时到凌晨5时禁止。

当经过不允许鸣喇叭的路段时,注意安全,禁止鸣喇叭。行进没有禁止鸣喇叭路段时,驾驶人应该尽可能少鸣喇叭。

五.灯光 (交规考试) 1.左转向灯:向左转弯、向左变道、起步、驶离停车地点、调头时。 2.右转向灯:向右转弯、向右变道、靠边停车时。

3.夜间行车路灯照明良好开近光灯。 4.夜间无路灯照明时间时开远光灯。

5.雾天形式时开雾灯和报警闪光灯。 6.进入环形路口不要开转向灯光,出环形路口时开右转向灯。

7.夜间需要超车时应变换远近光灯。 8.夜间临时停车时开示廓灯,后尾灯。

六.让车 (交规考试) 1.机动车于非机动车在窄桥上会车减速靠右通过。 2.右转弯让左转弯的车先。

3.下坡车让上坡车。 4.非公交车让公交车先。

5.环型路口进口让出口。 6.有障碍让无障碍。

7.有让路条件让无路条件。 七.未划分标线车道 (交规考试) 1.机动车在中间行驶。

2.路幅宽度14米以上非机动车两边3.5米。 3.14—10米机动车中间7米。

4.10—6米非机动车两边1.5米。 5.小于6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靠右顺序行驶。

八.支干路区分 (交规考试) 干路:国道,多车道,划车道分界线,通公交车道。 九.车道 (交规考试) 1.三条车道:第一条为超车道,专供超车用。

第二条为小型车道,专供小型客车。第三条为大型车道:专供其他车辆通行。

2.高架:第一条为快车道,车速为70—80。第二条为慢车道,车速为50—80,低于70公里改在慢速车道上行驶。

3.高速公路:第一条 为超车道,第二条为行车道,第三条为紧急停车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为60公里。

设计最低为70公里。高速公路上二车之间安全车距离为100米。

4.高架和高速:不准停车、调头、逆向行驶、上下客。 十.交通标线 1.中心虚线:可以跨线超车或转弯。

2.中心单实线:(黄色)不准压线行驶。 3.中心虚实线:(黄色)禁止实线侧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4.中心双实线:(黄色)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5.停车线:与中心线相垂直的条白色实线。

6.东道分界线:(白色)分隔同向行驶的车辆。 7.中心圈:区分车辆大小转弯,从中心圈左侧左转弯,不可压线。

十一.交通标志 1.警告标志:注意危险或减速慢行。 2.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

3.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4.颜色区别:警告黄色、禁令红色、指示蓝色。

十二.其他规定 1.安全宣传时间为5月25日。 2.吊销驾驶证时间为2年,从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3.撤消驾驶证时间为3年。 4.年内扣分为12分,满12分以后的考试内容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5.特殊条件情况下(弯道,窄路,桥梁,掉头,下陡坡时)规定机动车时速为30公里,拖拉机为15公里。 6.公共汽车站,加油站等附近规定30米内不准停车。

7.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等规定50米内不准停车。 十三. 在路上开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交通警察暂扣驾驶证的时间24小时。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致请求公安机关调整的时间为10天。违章扣分满12分后需参加交通法规学习的为15天,收到罚款单后,到银行去受理的为15天,违章暂扣车辆的时间为15天。

十四.驾驶人规定 1.实习驾驶人:正式驾驶证的第一年。 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10年或长期。

3.调换驾驶证的时间为90天。 4.超过一年没有换证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5.驾驶证遗失,补发驾驶证的时间为3天。 6.申请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等,身高为155厘米,眼睛视力5.0以上,年龄在21—50周岁。

7.学小型汽车,轻便摩托车年龄为18—70岁,学二轮摩托车年龄为18—60岁。 十五. 快速处理规定,执行日期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8月26日,是机动车单车事故和二车间事故,处理交通事故时间不超过5分钟,必须是驾驶员受轻微伤。

违章扣分为12、6、3、2、1五种,一般高速公路上扣分内容,“学车”,“停车”为扣6分,熄火扣6分。 十六.职业道德 1.驾驶人之间应该:互相学习、相互帮助,取长补短,安全行驶。

6.2018年发布的药事管理法规有哪些

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法规的规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7号);

2.《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

(三)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2.《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5.《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6.《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88号);

7.《关于发布〈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72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0号);

9.《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

10.《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6号);

11.《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7〕60号);

12.《2018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35号)。

7.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

有关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

2.

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条例等。

3.

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精神卫生法等。

4.

有关医疗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5.

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

8.药事法规 2011药品重点养护品种

重点养护品种的范围包括:主营品种、首营品种、质量性状不稳定的品种、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品种、储存时间较长的品种、近期内发生过质量问题的品种、药监部门重点监控的品种。

确定的重点养护品种要报质量管理部审批后实施。对主营品种、质量不稳定的品种、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品种、易变质品种要在年初的时候确定,对近期内发生过质量问题的品种要及时确定;对首营品种要在到货的时候确定;储存时间较长的品种入库三个月后确定,建立健全重点药品养护档案,同时结合经营品种的变化,定期分析、调整重点养护品种目录,不断总结经验,为药品储存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西药法律法规重点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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