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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标志的保护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8 21:00
本文关于官方标志的保护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特殊标志是大家在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它是由国务院批准的是关于教育、科学研究、文化或者是其他的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图形或者文字组成的名称的缩写、吉祥物、徽记等的在、标志。

一、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 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特殊标志申请费、公告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商标的相关知识 1、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2.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是怎样的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特殊标志受该条例的保护有一形式要件,即该特殊标志必须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特殊标志能够获得登记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其次是组成该特殊标志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有损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尊严或形象,不得有害于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也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内容。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的权利仍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

因工商部门对特殊标志登记申请所进行的仅是形式审查,即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有误进行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 对于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若同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近似,或同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同在先进行专利申请的外观设计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该特殊标志便不具备显著性或新颖性;若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侵犯了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商标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该特殊标志便在权利上有瑕疵。

在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在该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该特殊标志无效。 2、著作权法 依据特殊标志的组成要素,特殊标志可以分成三类:文字特殊标志、图形特殊标志、文字及图形共同组成的特殊标志。

对于此三类特殊标志,若其具有原创性,且符合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便可作为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论该特殊标志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也不论该特殊标志是否经过著作权登记。 3、专利法 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其中,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故由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只要其富有美感,且具有新颖性———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与其相同或没有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其所有人亦可以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从而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4、商标法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在征得该特殊标志的所有人的许可后,可向商标局提起商标注册申请,将该特殊标志注册为其商品的商标或服务的商标,从而置该标志于商标法的保护之下。

5、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特殊标志可受多重的法律保护。 一特殊标志,若其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又经过了商标注册,且其本身又是一部作品,其可得到《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多重的强有力的保护。

但是,当一特殊标志,其所有人既未提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亦未提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且本身又不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 如果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经销的商品上,或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擅自使用该特殊标志,并造成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这就侵犯了该特殊标志所有人、合法使用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在此情况下,该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或消费者均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使该特殊标志受到法律保护。 特殊标志能够获得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组成该特殊标志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有损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尊严或形象,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也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内容。

3.商标保护依据什么原则

以广州顾邦多年的工作经验表示:

1、注册原则。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

2、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

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法律表现形式在《民法通则》第四条中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4、自愿注册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5、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

6、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4.国家地理保护标志产品法律保护条款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5.防御商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

6.关于网站名称的商标注册和法律保护

参照《商标分类表 2015年版》,网站名称保护主要涉及以下类别:09类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35类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点击付费广告\商业管理辅助42类 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云计算。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在中国,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

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它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另一个弱点是,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根据中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只有通过商标注册取得,而申请商标注册,又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一个未注册商标来讲,谁先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专用权就授予谁。因此,不管一个企业使用一个商标多久,如果它没有将该商标注册,那么,只要别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会授予别人。

未注册商标的再一个弱点,就是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到1999年底,中国注册商标的总数已近百万件。

在新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未经事先查询,申请的驳回率几乎达到70%。这就是说,使用未注册商标,该商标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概率为70%。

换句话说,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有70%侵权的可能性。因为中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就要由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所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不管本意如何,总是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

侵权就要受处罚,就要赔偿经济损失,就要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企业的发展、也为了尊重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应当申请商标注册。

7.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产品标识标注有哪些规定

我国现行商标法体现了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这是贯穿商标法始终的核心内容,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只有确定并承认商标专用权,商品流通秩序才会稳定,消费者利益才会有保障。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无论该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只要申请人在商标主管机构注册后,就享有商标所有权。

(3)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及个体工商户"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这就表明:是否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如果不需要取得专用权,可以不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

(5)审查原则。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准予注册,在国际上采用的原则有两种:一种是审查原则;一咱是不审查原则。我国适用审查原则。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依照法定形式审查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限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权可以转让。转让形式有两种,一为合同转让;二为继承转让。无论何种转让都必须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还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官方标志的保护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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