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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6 21:36
本文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包括几方面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刘长春昨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上市公司监管国际研讨会”上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针对《条例》的书面征求意见已基本结束,接下去就是针对反馈意见集中进行条例修改,至于《条例》出台时间要看内容成熟到什么程度。

今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条例》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昨日,在上述研讨会上,与会的学者们对于《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辩论。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出台《条例》很紧迫,与社会利益关切最大的,最需要监管。

江平认为,我们在《公司法》层面强调的是自治一面,而在《条例》上强调管制一面,如何科学界定自治和管制的这个度很重要,不能非此即彼。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目前《条例》可操作性还不够,建议彻底告别“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维模式,尽量将上市公司监管实践中已经看准、能够看准的法律关系作出清晰严谨全面的界定。

他举例说,《条例》第15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差额的累计投票选举制度。对于违反该条款的行为,第96条授权证监会责令该上市公司改正,给予公司和高管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

刘俊海认为,倘若上市公司接受罚款以后仍然拒不改正,并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可否依据《公司法》第22条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依然语焉不详。

此外,对于是否要加强严格监管的问题,不同人士看法也不尽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徐明表示,美国在安然事件后加强监管,到美国上市的成本骤然增加,对全球上市公司的吸引力降低。在国际视野下,中国资本市场一定会走出去,也一定会把上市公司请进来。

“还有,一个公司可能同时在五个地方上市,如果你监管特别严格,是否公平?”徐明建议,当前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需要多样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表示,我们的监管理念是把美国非常态的一些东西作为一些常态理念来考虑了。目前《条例》中对关联交易、累计投票制度等规定不太适合上市公司的方式。

刘长春也表示,最初,我们对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管,是较为正面地去看待理解它,现在随着美国监管力度的加大所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我们意识到对监管需要从正反两方面去综合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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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2.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包括几方面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刘长春昨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上市公司监管国际研讨会”上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针对《条例》的书面征求意见已基本结束,接下去就是针对反馈意见集中进行条例修改,至于《条例》出台时间要看内容成熟到什么程度。

今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条例》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昨日,在上述研讨会上,与会的学者们对于《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辩论。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出台《条例》很紧迫,与社会利益关切最大的,最需要监管。 江平认为,我们在《公司法》层面强调的是自治一面,而在《条例》上强调管制一面,如何科学界定自治和管制的这个度很重要,不能非此即彼。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目前《条例》可操作性还不够,建议彻底告别“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维模式,尽量将上市公司监管实践中已经看准、能够看准的法律关系作出清晰严谨全面的界定。 他举例说,《条例》第15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差额的累计投票选举制度。

对于违反该条款的行为,第96条授权证监会责令该上市公司改正,给予公司和高管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 刘俊海认为,倘若上市公司接受罚款以后仍然拒不改正,并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可否依据《公司法》第22条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依然语焉不详。

此外,对于是否要加强严格监管的问题,不同人士看法也不尽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徐明表示,美国在安然事件后加强监管,到美国上市的成本骤然增加,对全球上市公司的吸引力降低。

在国际视野下,中国资本市场一定会走出去,也一定会把上市公司请进来。 “还有,一个公司可能同时在五个地方上市,如果你监管特别严格,是否公平?”徐明建议,当前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需要多样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表示,我们的监管理念是把美国非常态的一些东西作为一些常态理念来考虑了。目前《条例》中对关联交易、累计投票制度等规定不太适合上市公司的方式。

刘长春也表示,最初,我们对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管,是较为正面地去看待理解它,现在随着美国监管力度的加大所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我们意识到对监管需要从正反两方面去综合地看。 欢迎订阅《第一财经日报》! 订阅电话: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广州) 各地邮局订阅电话:11185 邮发代号:3-21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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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4.关于上市公司义务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证券法》、

《公司法》等等

5.监管股票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综合类 ●职责 0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1998年2月28日 证监[1998]6号) 02、关于授权证券交易所对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进行调查处理的通知(2002年5月23日 证监公司字[2002]11号) 03、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2002年10月31日 证监发[2002]82号) 04、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 证监发[2003]86号) 05、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4月22日 证监办发[2005]15号) 06、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2005年7月1日 证监基金字[2005]113号) 07、关于印发《对证券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投资行为加强监管的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2005年11月3日 证监办发[2005]76号) 08、关于贯彻落实《证券法》全面履行证券公司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1月18日 证监机构字[2006]7号) ●立法 09、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2003年5月15日 证监发[2003]28号) ●许可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04年7月1日 证监发[2004]62号) 11、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5日 证监法律[2004]8号) ●检查和谈话 1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1999年7月21日 证监机构字[1999]65号) 13、证券公司检查办法(2000年12月12日 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 1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1月10日 证监发[2001]6号) 15、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3月19日 证监发[2001]46号) 16、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3月19日 证监发[2001]47号) ●调查和处罚 17、关于做好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和证券期货诈骗有奖举报工作的通知(2001年6月24日 证监发[2001]91号) 18、关于做好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工作的指导意见(2005年9月27日 证监法律字[2005]8号) 1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0日 证监会令第28号) 20、关于查询、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 证监会、人民银行 证监发[2005]132号) 21、关于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加强执法协作的通知(2006年3月2日 证监发[2006]17号) 2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 证监会令第33号) 23、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 审计署、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审法发[2006]67号) 2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7年4月18日 证监法律字[2007]8号) 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007年5月18日 证监会令第45号) ●复议和仲裁 2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11月25日 证监会令第13号) 27、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18日 法制办、证监会 国法[2004]5号) ●政务公开和信访 28、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2005年4月12日 证监发[2005]28号) 2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2005年7月14日 证监发[2005]70号) ●其他 30、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999年4月21日 证监机构字[1999]26号) 31、关于报送《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表》的通知(1999年12月28日 证监机构字[1999]160号) 32、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暂行办法(2005年2月1日 证监信息字[2005]1号) 33、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8日 证监信息字[2005]5号) 3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5日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管局 发改委令第39号) 35、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5月20日 证监会令第44号) 36、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 二、发行类 ●首发 01、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1994年2月1日 体改委、证券委 体改生[1994]15号) 02、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7月28日 证监交字[1997]14号) 03、关于停止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1998年11月25日 证监发字[1998]297号) 04、关于转发西安证券监管办公室《关于制止在证券交易场所擅自进行募股活动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10月13日 证监办发[1999]50号) 0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2001年1月20日 证监发行字[2001]13号) 0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 证监会令第32号) ●再融资 07、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2000年4月30日 证监公司字[2000]45号) 08、关于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到上市所需时间有关事宜的通知(2001年11月21。

6.我国已经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公司法》 里面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2、《证券法》 里面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这是我国迄今为止最权威最全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4、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施行后。其他的信息披露法规,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7号)等同时废止。

7.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8.上市公司需要看哪些法律

企业上市流程 (一)改制阶段 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

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1)各有关机构的工作内容 拟改制公司 拟改制企业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小组由公司抽调办公室、财务及熟悉公司历史、生产经营情况的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 全面协调企业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各中介机构的关系,并全面督察工作进程; 配合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编制及资产评估工作; 与律师合作,处理上市有关法律事务,包括编写公司章程、承销协议、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发起人协议等; 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和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完成各类董事会决议、公司文件、申请主管机关批文,并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及公关活动。 券商 制定股份公司改制方案; 对股份公司设立的股本总额、股权结构、招股筹资、配售新股及制定发行方案并进行操作指导和业务服务; 推荐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协调各方的业务关系、工作步骤及工作结果,充当公司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全过程总策划与总协调人; 起草、汇总、报送全套申报材料; 组织承销团包A股,承担A股发行上市的组织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 各发起人的出资及实际到位情况进行检验,出具验资报告; 负责协助公司进行有关帐目调整,使公司的则务处理符合规定: 协助公司建立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则务管理制度; 对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进行审计,以及审核公司的盈利预测。 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出具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 在需要的情况下对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土地评估机构 对纳入股份公司股本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律师事务所 协助公司编写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重要合同; 负责对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各项文件进行审查; 起草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为股票发行上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通知的规定:今后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

若设立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2)确定方案 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向发行人提交审慎调查提纲,由企业根据提纲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通过审慎调查,全面了解企业各方面的情况,确定改制方案。审慎调查是为了保证向投资者提供的招股资料全面、真实完整而设计的,也是制作申报材料的基础,需要发行人全力配合。

(3)分工协调会 中介机构经过审慎调查阶段对公司了解,发行人与券商将召集所有中介机构参加的分工协调会。协调会由券商主持,就发行上市的重大问题,如股份公司设立方案、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结构、则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盈利预测等事项进行讨论。

协调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 (4)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根据协调会确定的工作进程,确定各中介机构工作的时间表,各中介机构按照上述时间表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对初步方案进一步分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各种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5)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及资产折股方案的确认,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 国有企业相关投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国有股权的处置方案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确认。 (6)准备文件 企业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向市体改办提出正式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 公司设立申请书; 主管部门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金运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 发起人货币出资验资证明; 固定资产立项批准书; 三年财务审计及未来一年业绩预测报告。

以全额货币发起设立的,可免报上述第8、9、10、11项文件和第14项中年财务审计报告。 市体改办初核后出具意见转报省体改办审批。

(7)召开创立大会,选董事会和监事会 省体改对上述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如无问题获得省政府同意股份公司成立的批文,公司组织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股份公司成立,颁发营业执照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公司组织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省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局在30日内作出决定,获得营业执照。 (二)辅导阶段 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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