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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16:50
本文关于瘦肉精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关于“瘦肉精”事件的法律问题,请教达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回答以下几点:1大家矛头指向双汇是因为双汇是直接的销售商,而且大家一直很相信的大企业,震惊之余更是愤怒,大家不管猪是谁养的,至少双汇没有尽到自己所承诺的责任,监管不过关,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所以也就成了众矢之的,这也可以理解。

2关于养猪户:瘦肉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养猪户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还故意添加,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刑法中该罪名所规定的“生产行为”是指只要明知并且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此罪也叫“行为犯”,也就是此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养猪户是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这仅仅是法律规定,我们知道,中国这种现状,农村很多用户愚昧无知,小农意识根深蒂固,而且涉案人员众多,都判刑可能对农村的稳定也有影响,所以我觉得针对不同情况以及严重程度,可能很多养猪户也就警告罚款就了事了。

而那些贩猪人,就明显是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也已经有相关的案例的。而且宋宏亮等人已经被拘留了。

3您说若双汇要求养猪户使用瘦肉精,那养猪户执行了,双汇再拿去卖,那他们就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因为这个罪行的前提就是必须“明知”+故意行为,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只要是明知有毒有害还故意实施生产或销售行为,就成立犯罪了,当然,我们也知道,双汇的高层一定会说他们是“不知情”的,呵呵。另外,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就是以严厉打击这种食品安全犯罪为重点的,不过要11年5月才实施。

打的好累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违反了哪些法规

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事件没有违反什么法规,国务院调查小组已经给出了结论,事件的发生责任不在企业,而是在上游产业,即是当了今天,国家标准还是抽检,比例很低,只要是抽检,就不能保证没有问题。据了解,即是到了今天,瘦肉精的猪依然存在,只不过较原来少多了。因此不执行头头检测,是不能避免的。

国务院的定性如下: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

国家明令禁止在生猪养殖中添加“瘦肉精”,对发现的非法制售“瘦肉精”的窝点和渠道,必须坚决查处、依法打击;

部分生猪养殖户明知禁用、人为添加,主观恶意显而易见,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严惩;

一些地方对“瘦肉精”非法制售使用行为疏于监管、严重失职,导致“瘦肉精”流入生猪养殖环节,造成严重后果,必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决不姑息;

更为严重的是,少数动物检验检疫人员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徇私舞弊,与不法分子沆瀣一气,给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必须毫不手软、依法严惩。下一步,联合工作组将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督查督办,坚决彻查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3.关于“瘦肉精”事件的法律问题,请教达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回答以下几点:

1大家矛头指向双汇是因为双汇是直接的销售商,而且大家一直很相信的大企业,震惊之余更是愤怒,大家不管猪是谁养的,至少双汇没有尽到自己所承诺的责任,监管不过关,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所以也就成了众矢之的,这也可以理解。

2关于养猪户:

瘦肉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养猪户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还故意添加,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为刑法中该罪名所规定的“生产行为”是指只要明知并且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此罪也叫“行为犯”,也就是此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养猪户是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这仅仅是法律规定,我们知道,中国这种现状,农村很多用户愚昧无知,小农意识根深蒂固,而且涉案人员众多,都判刑可能对农村的稳定也有影响,所以我觉得针对不同情况以及严重程度,可能很多养猪户也就警告罚款就了事了。

而那些贩猪人,就明显是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也已经有相关的案例的。而且宋宏亮等人已经被拘留了。

3您说若双汇要求养猪户使用瘦肉精,那养猪户执行了,双汇再拿去卖,那他们就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因为这个罪行的前提就是必须“明知”+故意行为,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只要是明知有毒有害还故意实施生产或销售行为,就成立犯罪了,当然,我们也知道,双汇的高层一定会说他们是“不知情”的,呵呵。

另外,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就是以严厉打击这种食品安全犯罪为重点的,不过要11年5月才实施。

打的好累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4.地沟油,瘦肉精等事件侵害啦消费者的那些权益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地沟油、瘦肉精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消费者食用时,健康受到了损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瘦肉精所产生的后果(用法律和道德来评价)

瘦肉精使用后会在猪体组织中形成残留,尤其是在猪的肝脏等内脏器官残留较高,食用后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其主要危害是:出现肌肉振颤、心慌、战栗、头疼、恶心、呕吐等症状,特别是对高血压、心脏病、甲亢和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严重的可导致死亡。人类食用含“瘦肉精”的猪肝0.25kg以上者,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含“瘦肉精”的食品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老年人的危害更大。

——从法律角度上而言,这就是犯罪啊,食品中毒导致消费者的生命安危。

——从道德角度上而言,那就是丧尽天良,因为明知道这些东西是跟别人吃的,却为了牟取自我的利润而去做这种事情,当然对不起自己的天地良心。

瘦肉精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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