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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08:42
本文关于投资银行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比如:一、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6.基金会管理办法17.储蓄管理条例18.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机构与人员管理规则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4.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5.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6.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8.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9.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0.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1.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12.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1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5.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1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17.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18.《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20.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 三、业务经营管理规则 (一)信贷资金管理1.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贷款通则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2.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4.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凤险暂行办法 (三)存款与利率管理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3.通知存款管理办法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5.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于规则 (四)现金管理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五)会计结算管理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3.支付结算办法 (六)外汇外债管理1.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2.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3.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7.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9.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0.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七)债券管理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2.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八)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 l.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2.非现场稽核监督管行规定3.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 (九)信用卡管理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四、其他有关规则1.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3.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4.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出处:/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3.投资理财政策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 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 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 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 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 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 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 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 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 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 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 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 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 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 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 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I 期未清偿的; l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 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 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 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 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 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 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 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I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

4.请问投资银行的从业人员一定要对法律很精通吗

一般不需要,投行的很多法律意见问题也不会问你们员工,而是跟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合作,由律所出具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作为投行员工,要做的就是你们自己要做的事情,像是杠杆收购的目标公司调研,资本结构分析,是否存在内部的反稀释条款等等。中国没有专业化的投资银行,现在中国的大的专业的投行都是外来的,像是摩根史坦利啊。

这类公司对员工的要求都非常高,当然待遇也好。某种程度,投行跟大的咨询公司是一样,进入这类公司的准入门槛很高,工作压力也大。

楼主想进是一回事,进入之前要把自己的专业弄好,同时好好了解下这个行业,否则就永远是天方夜谭了。

5.金融法律法规知识

? 授信原则的四个基本原则 。

合法 , 诚实 , 统一授信 , 统一授权 。 ? 免于报告的三类 : 交易一方是国家机关 , 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贷款转贷 , 同一银行下 。

? 债权人 ( 借款人 ) 将债权转移给第三方 , 保证人的保证内容不变 。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银行 , 银行人员或者银行金融机构 。

? 未约定期限的债权 , 默认 6 个月 。 ? 关于反洗黑钱 o 央行负责 ? 组织协调全国 , 实行资金监测 。

?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情况 ? 根据国务院授权 , 参与国际的反洗钱活动 o 银监会负责 ? 对于所监管的金融机构 , 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要求 。 ? 民事法律行为 - 公民 / 法人 ? 物的保证有 抵押 , 质押 , 留置 三种权利 。

? 票据 o 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 ? 持票人对出票人给予的权利 , 期限 6 个月 。 ? 拒绝承兑后 , 追索权是被拒绝承兑后的 6 个月 。

? 再追索权是清偿或者起诉后 3 个月 。 ? 见票即付的功能是 2 年 。

o 票据的功能是流通 , 转让的方式是背书 。 o 票据的 4 个行为 , 背书 , 出票 , 承兑 , 保证 。

容易混淆的是 , 撤销权对债权人是一年内有效 , 对债务人是 , 五年之内没有行使的 , 可以撤销 。 ? 代理 : 三种 , 法定 , 指定 , 委托 。

o 指定代理 : 人民法院或者机关 。 o 法定代理 : 根据法律而规定 。

o 无权代理 : 善意 , 行为人无代理权 , 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和他人 , 不违法 , 与第三人 有民事行为能力 。 ? 经理由董事会指派 。

? 合同 : o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因素 : ? 民事行为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 ? 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 判刑 o 职位挪占罪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o 非国家人员受贿 , 最高 5 年以上 。 o 挪用资金 , 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 3 年以下 o 有价证券诈骗 , 不会是单位构成 。

? 犯罪主体 o 一般主体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o 特殊主体 : 违法房贷 , 到帐不入账 , 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背信运用财产 ,。 o 特殊主体包括 , 商业银行 , 证券公司 , 保险公司 , 期货公司 , 经纪公司或其他金 融机构 。

? 金融犯罪实施的主体 o 针对银行的犯罪 ? 外部犯罪 ? 内部犯罪 o 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 抵押 o 实现抵押权的三个方式 : ? 折价 ? 变卖抵押物 ? 拍卖抵押物 ? 本罪主体 o 单位不可以构成主体的是 ? 信用卡诈骗 ? 贷款诈骗 o 只能是自然人 ? 信用卡诈骗 ? 有价证券诈骗 ? 票据诈骗 o 金融凭证诈骗 ? 委托收款凭证 ? 汇款凭证 ? 银行存单 ? ( 本票 , 汇票 , 支票等结算凭证都不是算入金融凭证诈骗。

6.我国设立商业银行受到什么法律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高业银行的条件、主要业务、经营原则、监督管理等商业银行专业性的问题。公司法限定高业银行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等程序性的规定。

所以,在中国,设立商业银行主要受《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投资银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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