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培训 > 正文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5:36
本文关于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危化品企业安全法律法规

比较多,发几个国家的,省市的就不发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号,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二号,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二十二号,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13、《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

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1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1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0号)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1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

2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

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2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2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2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

25、《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原劳动部[1995]56号)

2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2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28、《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13号)

2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31、《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03第1号)(2002版)

32、《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03第2号)(2002版)

33、《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3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3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3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5号)

37、《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

38、《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

2.危险化学品必须设有“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的法律法规是哪些

危化品的法律体系,最高的就是母法——《安全生产法》,这也是危化品唯一可以依据的法律。

危化品监管的具体依据,就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这个是行政法规。

由于危化品监管的繁杂,法律法规不可能规定的这么具体。所以,在法律法规上,我们经常看到“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类似说法。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说要设立周知卡。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规定,在执行的时候,结合了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提出了设立周知卡的要求。

而且,安全监管领域,流行专家查隐患。专家经常提出这些“周知卡”的问题,这也是安监行业的万能条款——警示标识设置不足。即使你查不出隐患,提出这一条,也足以保留你的面子,还能让企业提不出异议。

3.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有哪四个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为“现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技术丛书”之一,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经营、使用各环节安全管理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程与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可作为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工作参考用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8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42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7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63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66

八、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75

九、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03

十、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50

十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76

十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80

十四、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200

十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210

十八、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215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及其它要求的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识别、获取、对内宣传培训教育及对外传达。

二、管理要求

1、相关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由生产安全部每月向安监部门咨询,并及时将法律法规传达到相关部门及企业高管层。

2、设备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由工程设备部负责每季度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咨询、向行业协会团体索要或通过数据库、网络获取,并及时将法律法规标准传达到相关部门、相关方及企业高管层。

3、防盗、交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由后勤部每季度向相关政府部门咨询、向行业协会团体索要或通过数据库、网络获取,并及时将法律法规传达到相关部门及企业高管层。

4、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由综合部每季度向相关政府部门咨询、向行业协会团体索要或通过数据库、网络获取,并及时将法律法规传达到相关部门及企业高管层。

5、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分别由财务部、质量部每季度向相关政府部门咨询、向行业协会团体索要或通过数据库、网络获取,并及时将法律法规传达到相关部门及企业高管层。

6、涉及各类原料、材料、设备设施及配件的标准及其他要求由采购部、工程设备部每月向相关政府部门咨询、向行业协会团体索要或通过数据库、网络获取,并及时将标准及其他要求传达到相关部门、相关方及企业高管层。

7、当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时,相关适用部门必须立即进行识别、获取。当现已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被修订时,识别和获取部门需立即对其进行更新。

8、各部门应将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汇总,列入清单,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宣传、培训。

9、各部门应及时将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传达给相关方。

10、风险评价小组应每年一次对公司获取在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进行一次评审,以确定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是否适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

6.危化品生产企业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有何要求

地方有安全生产条例,上面有具体要求。

安全生产法上貌似没有具体的要求。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道路扬尘的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