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计划免疫有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婴幼儿预防接种疫苗有哪些是国家法律规定免费的
计划免疫用疫苗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新生儿出生后按照免疫接种程序免收疫苗费用必须接种的疫苗,而计划免疫管理类疫苗和扩大免疫服务类疫苗都属自费疫苗。
计划免疫类:
卡介苗:
用于预防结核病,新生儿要尽早接种1个剂量。
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
婴幼儿于2、3、4月龄时各接种(口服)1次,每次间隔不少于28天,1.5~2周岁和4周岁时各进行1次加强免疫。(该疫苗属口服活疫苗,切勿加在温开水或热的食物内服用,服用时只可用凉开水送服;疫苗一定要服食到肚,如有呕出,需补服。
另外,服苗后2小时后才可吃热东西,最好在服苗后2小时内停止吸吮母乳或其他乳制品。)
百日咳、白喉、破伤风混合疫苗:
婴幼儿在3、4、5月龄时各接种1剂量,免疫程序规定两剂次间隔的时间不少于28天,1.5~2周岁加强免疫1剂量,7岁时用精制白破二联疫苗加强免疫1剂量。
麻疹减毒活疫苗:
婴幼儿于8月龄接种第1剂,4周岁时加强免疫1剂量。
乙肝疫苗:
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针,1月龄和6月龄时分别注射第2、3针。
乙脑疫苗:
乙脑疫苗分为乙脑减毒活疫苗和乙脑灭活疫苗,两种疫苗的免疫程序不同:乙脑减毒活疫苗:
婴幼儿满8月龄接种1剂量,满1.5周岁~2周岁和6周岁时各加强免疫1剂量。乙脑灭活疫苗:
婴幼儿满8月龄接种2剂,2剂间隔7~10天;1.5~2周岁、6周岁时各加强免疫1剂量。
计划免疫管理类:
甲型肝炎疫苗:
甲型肝炎疫苗有甲肝减毒活疫苗(包括液体型和冻干型两种剂型)和灭活疫苗两种剂型,其免疫程序不同:甲肝减毒活疫苗:儿童满2周岁时接种1剂。灭活甲肝疫苗:儿童满2周岁接种首剂,间隔6~12个月后加强免疫再接种1剂,共两剂。风疹疫苗:儿童满1周岁时接种1剂。
扩大免疫服务疫苗类: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
婴幼儿满6月龄后接种两剂,两剂间隔3个月,3周岁、6周岁时各加强免疫接种1剂。
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
婴幼儿2月龄、4月龄和6月龄分别接种1剂,满1周岁后再接种1剂量。
水痘疫苗:儿童满2周岁接受免疫1剂。
流行性感冒疫苗:
儿童满6月龄后即可接种,但6月龄~12周岁的儿童只可使用裂解型流感疫苗和亚单位型流感疫苗。全病毒型疫苗严禁接种于12岁以下的儿童。由于流感的严重危害和流感病毒存在变异,世界卫生组织每年都会向全球公布流感疫苗病毒组分,而且接种流感疫苗后产生的抗体有效保护期限约为1年,所以,流感疫苗每年都需要接种。
2.因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事故致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的事故。《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全体医疗卫生人 员,均有执行本条例的责任和义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 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3.涉农法律法规有哪些
还是有很多的。
有国家的还有地方的。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农业部——(2009-6-1) 阅930次 ·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5-31) 阅477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 阅437次 · 农业部关于下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2009-5-27) 阅634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 阅241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 阅263次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农业银行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8) 阅40次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 阅31次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漳州市2009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 阅13次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 阅2次 ·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务院——(2009-5-10) 阅591次 · 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数据分类和标准代码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2009-5-8) 阅394次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2009-5-7) 阅408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6) 阅212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2009-5-5) 阅421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 /兽医局——(2009-4-30) 阅187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4-29) 阅332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2009-4-29) 阅248次 · 农业部关于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 /农业部——(2009-4-27) 阅216次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4-27) 阅27次 ·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23) 阅276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 /农业部办公厅——(2009-4-22) 阅264次 ·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农业局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2009-4-17) 阅8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4-15) 阅227次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4-15) 阅32次 · 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13) 阅514次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13) 阅87次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关于金穗惠农卡发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12) 阅9次 ·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4-10) 阅327次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2009-4-9) 阅2次 ·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2009-4-8) 阅276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4-8) 阅215次 ·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2009-4-7) 阅42次 ·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2009-4-3) 阅502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秸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4-3) 阅200次 · 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农业部——(2009-4-2) 阅408次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 阅44次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 阅86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
4.人口与计划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可以延长生育假期,生育假期间有生育津贴等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预防接种事故造成死亡后如何索赔
一,只能请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我国目前对于预防接种事故造成的死亡如果赔偿尚无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可以参照医疗事故来处理。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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