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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外卖包装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6:48
本文关于食品外卖包装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包装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 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 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 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 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 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 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 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 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 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 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 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包装:指用 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 危 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 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 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 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 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 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

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 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 、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 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 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 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

危险品 包装的危险标志在。

2.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食品包装条例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食品企业必须获得国家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生产食品。二、强制检验制度。

生产食品的企业对其产品必须自检,检验合格方可出厂,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产品实行定期监督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实行加严检验。三、QS标志制度。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标志。 QS标志只是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方面,它代表三个内容: 企业声明。

该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经过国家核定,有市场准入资格。 企业证明。

这个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 企业承诺。

食用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只要购买加贴有QS标志的产品,就是获得国家认定的放心食品。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9种: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的注册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我国现行标准分4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包装相关法规目录 一、质量与管理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二、卫生及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 三、商标、广告及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广告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四、部门及行业包装管理法规 (一) 国务院部门包装管理法规 1986--2000年全国包装工业发展纲要(摘要) 商品包装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药品包装管理的规定 药品包装管理办法 电子产品包装工作的管理办法(暂行) 建材包装物生产、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下放统配水泥包装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木材节约奖惩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限制国内消费和生产易拉罐的通知 关于限制国内消费和生产易拉罐等一次性包装饮料具体实施措施的通知 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通知 关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几项规定 关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几项规定的补充通知 (二)行业及地方包装管理法规 中国包装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关于举办国际包装展览会审批手续的通知 中国包装总公司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项目的管理办法 包装行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 包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铝质易开盖两片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升闭口钢桶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包装工业优质产品评选办法(试行) 南京市包装技术协会关于南京市包装行业实行行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玻璃集装箱化运输办公室关于玻璃集装托架(箱)运输、使用、回空管理办法 陕西省经委、陕西省标准局关于加强包装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重庆市计量局、重庆包装工业公司关于在我市包装印刷行业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工作的意见(摘要) 二、进出口商品包装管理法规 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达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方法的通知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 集装箱检验办法 关于出口商品使用条形码标志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出口商品包装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口岸集装箱货物装载管理办法(草案) 安徽省出口商品包装改进奖励办法 国外包装相关法规介绍及部分法规摘编 国外包装法规综述 国外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分析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产生和发展 加拿大对进口商品标签、包装及规格方面的有关规定 欧共体对食品标签的。

4.产品包装法律法规

1、《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

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2、《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

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

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类。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

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 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包装标签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药物过量、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并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

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按照办法中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6、《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 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

7、《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

8、《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9、《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8日颁布。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取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10、《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

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颁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进行包装。 1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 1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卷烟箱包装体上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中文标注。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

5.产品包装上有哪些是法律规定必须有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并保证其产品或者其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要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及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参考来源: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食品外卖包装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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