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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被实施投资者管理

时间:2021-05-14 13:00
本文关于债券被实施投资者管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4日讯:

1.为什么要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适当性管理就是要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提供给适当的人。我抄来一段对话你看是否明白:

孙小媄:监管层经常谈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什么意思?

阿土哥:现在证券市场交易的品种数量越来越多,有些品种设计也比较复杂。为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监管层必须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孙小媄:说来也是。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各种衍生品,其原理比一般的股票买卖复杂多了,并非每一位投资者都适合入场交易。

阿土哥:再加上我国投资者数量庞大,个人素质和交易经验参差不齐。有些投资者可能会贸贸然做出超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交易行为。所以监管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的举措。

孙小媄: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避免投资者误入高风险区域,也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阿土哥:说来简单,具体要做的工作非常多。首先要收集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知识与交易经验等信息,进行风险评估与分类,有针对性加强对不同类别客户的指导和管理。

孙小媄:还要把握投资者的需求,以需求为导向加大产品开发力度,引导投资者理性选择风险收益特征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品种。

阿。 适当性管理就是要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提供给适当的人。我抄来一段对话你看是否明白:

孙小媄:监管层经常谈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什么意思?

阿土哥:现在证券市场交易的品种数量越来越多,有些品种设计也比较复杂。为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监管层必须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孙小媄:说来也是。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各种衍生品,其原理比一般的股票买卖复杂多了,并非每一位投资者都适合入场交易。

阿土哥:再加上我国投资者数量庞大,个人素质和交易经验参差不齐。有些投资者可能会贸贸然做出超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交易行为。所以监管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的举措。

孙小媄: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避免投资者误入高风险区域,也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阿土哥:说来简单,具体要做的工作非常多。首先要收集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知识与交易经验等信息,进行风险评估与分类,有针对性加强对不同类别客户的指导和管理。

孙小媄:还要把握投资者的需求,以需求为导向加大产品开发力度,引导投资者理性选择风险收益特征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品种。

阿土哥:还要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主动、客观、真实地向投资者介绍情况,揭示风险,指导投资者做出理性判断和选择。

孙小媄:这与国外的电影“分级管理”不是很相似吗?

2.上交所修订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有哪些呢

为与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做好衔接,上交所日前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上交所介绍称,本次修订除立足于使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证监会《办法》相关标准保持一致外,还强化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自律监管职责及法律责任。

为保证制度的统一性,本次修订将此前未纳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管理的存量债券统一纳入。同时,考虑到交易所债券产品的风险性、复杂性及投资者的识别难度等因素,在与证监会《办法》标准保持一致、有机衔接的基础上,围绕防控债券市场风险、确保平稳发展的基本目标,兼顾部分债券品种的自身特点,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证监会《办法》认定“专业投资者”的标准保持一致。同时,落实证监会《办法》关于 “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的规定,新增了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指标的期限要求,即“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二是调整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除了利率债、大公募公司债、可转债和质押式回购出资外,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还可以参与小公募公司债中的高信用等级债券(债券信用评级AAA)的认购、交易。

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现行规则要求不变,个人投资者不参与融资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参与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三是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动态调整的规定,在债券出现评级下调、违约等情形时仅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买入。

四是强化证券经营机构责任。 为确保新旧规则的平稳衔接,并保护投资者利益,上交所设定了自规则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的过渡期。

过渡期结束后,将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债券适当性管理进行调整。新办法规定的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交易的债券,其他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对投资者和发行

1)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双方的利益所作出的规定。

(2)赎回条款是为了保护发行人而设立的,旨在迫使持有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提前将其转换成股票,从而达到增加股本、降低负债的目的,也避免利率下调造成的损失。

(3)回售条款是指发行人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连续低于转股价格后达到一走的幅度时,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有的债券卖给发行人。投资者应特别关注这一条款,设置的目的在于有效的控制投资者一旦转股不成带来的收益风险,同时也可以降低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

4.私募可以通过哪些手段规避合格投资者门槛的限制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或者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由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存量公司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按原办法可以由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存量公司债券,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继续适用原办法的规定。本通知发布之日的这部分存量债券名单、评级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2。

(二)按原办法仅可以由专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存量公司债券,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等存量公司债券,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新办法的规定。

(三)投资者已持有存量公司债券但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不得再行买入该存量公司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二、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适用原办法的存量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披露之日起,仅新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买入该存量公司债券:

(一)发行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为AA-级(含)以下,或主体评级为AA级且评级展望为负面;

(二)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的;

(三)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存量公司债券发生上述情形需调整投资者范围的,本所及时向市场披露。已持有该存量公司债券但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存量公司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三、投资者已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且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停止融资交易。未到期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投资者应继续履行相关交收义务。

四、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的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及时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报备合格投资者名单。

五、本所对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买入的公司债券进行标记,并通过本所网站公布。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不再接受专业投资者、私募债券原合格投资者及风险警示债券原合格投资者账户报备。

七、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14〕4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上证债字〔2012〕1号)同时废止。本所其他规定与新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5.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改善投资组合,有效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债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各类发行人,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 第四条 保险机构可投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中国保监会监管标准,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策略,自主配置债券资产,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独立托管债券资产。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管理政策和规定,适时调整债券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依法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政府债券,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保持一定比例的政府债券。

第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金融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等。 第十条 保险机构投资中央银行票据,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应是政策性银行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 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应是政策性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次级债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资格审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次级债券。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可以免于信用评级。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定向发行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或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其发行人条件和债券信用级别,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投资该债券的余额计入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总比例和单项比例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见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6.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介绍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在1987年3月27日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随着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国务院于1993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施行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发布后,原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债券被实施投资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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