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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拖车费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08:06
本文关于事故拖车费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法律有没有规定肇事车的拖车费谁来承担

对于肇事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而产生的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法律有没有规定肇事车的拖车费谁来承担

对于肇事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停放而产生的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事故车辆的拖车费谁承担

如果属于行政执法范围内,拖车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6)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7)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8)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9)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拖车费

4.交通事故中拖车费和停车费谁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解答如下: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据上所述,公安机关委托XX向您收取拖车、停车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5.拖车费的相关法规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于2011年8月8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用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杜绝“漫天要价”式的拖车费。

按照新规定,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分牵引费和清障施救费两项。牵引费和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牵引费由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组成。牵引5公里(含)以内,按次收取基本公里牵引费;超5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基本公里牵引费。规定分别明确了地面道路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但是单次不能超过一千五百元。

新规定还对“公开、公平、公正”的收费程序作出多项设置:凡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作业车辆和收费场所,都应将开展服务的所有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示;作业前,服务单位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所需的作业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时应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发票上注明所提供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的明细内容,同时向当事人提供规范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并经当事人或委托人确认。 北京市发改委收费处相关负责人2011年表示,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大力整治和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对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收费成本进行监审,拟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市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将严格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行为。要求企业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明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同时应在实施救援前向当事人出示标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收费告知单,由当事人确认后收费。

此外,市发改委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不明码标价、采用误导方式实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民利益。

6.交通事故交警拖车要拖车费吗

违章停车了,交警拖车不需要拖车费用,具体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按照《合同法》来说交警委托第三方保管你的车,是交警与第三方有合同关系,你与第三方并无合同关系。

所以无论是交警提供的拖车或者停车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车主都不该承担这个费用。

7.交通事故拖车费用有没有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处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拖车应是公务性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开支应由财政拨付支出,不能由车主承担。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有明确规定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然后选择适合自己的策略和方式坚持自己的权益,交警是不敢向你开票收费的,而你真的没有义务向停车场缴费,因为你其实与停车场完全没有法律关系。因此,车主有权不支付停车费,并采取相关措施维权。

事故拖车费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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