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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离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16:12
本文关于涉台离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涉台离婚有关规定

6月19日 15:02 1。

先决定清楚是否要离婚。如果是男方要离婚,目前法律有明确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及哺乳期间(孩子一岁以内)男方不得提出诉讼。

2。当然,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那么法律并不干涉,但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所有问题完全协商一致才可以。

换句话说,如果是男方要求离婚,女方相对比较主动,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如果女方不同意,基本上就离不了。3。

从法律上分析一下正常情况下的财产分割问题:以楼主所说,婚后双方买了楼房一套,虽然在女方名下,一般理解这还是婚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共同分割。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房子的市场价给另一方补偿。

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女方、无过错方、带小孩的一方。4。

关于胎儿,目前比较特殊,简单分析如下:从法律上讲,现在孩子还未出生,女方无法在法律上向男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要看女方想如何处理了。

如果不想要此子,后面的一切问题就没了。如果想要此子,既然是协议离婚,可以要求男方在适当支付孩子出生前的相关费用,此费用一次性支付或在分割财产时考虑为宜。

另外,可以提前约定一下,如果此子生育后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和标准。按法律规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按其收入的二到三成支付抚养费。

当然,基于我上面说的第一条理由,现在离婚,基本上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我上面说的法律规定并非强制,仅供参考,双方协议内容不受其限制。 揪错 ┆。

2.涉台离婚有关规定

6月19日 15:02 1。先决定清楚是否要离婚。如果是男方要离婚,目前法律有明确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及哺乳期间(孩子一岁以内)男方不得提出诉讼。

2。当然,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那么法律并不干涉,但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所有问题完全协商一致才可以。换句话说,如果是男方要求离婚,女方相对比较主动,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如果女方不同意,基本上就离不了。

3。从法律上分析一下正常情况下的财产分割问题:

以楼主所说,婚后双方买了楼房一套,虽然在女方名下,一般理解这还是婚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共同分割。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房子的市场价给另一方补偿。

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女方、无过错方、带小孩的一方。

4。关于胎儿,目前比较特殊,简单分析如下:

从法律上讲,现在孩子还未出生,女方无法在法律上向男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要看女方想如何处理了。如果不想要此子,后面的一切问题就没了。如果想要此子,既然是协议离婚,可以要求男方在适当支付孩子出生前的相关费用,此费用一次性支付或在分割财产时考虑为宜。另外,可以提前约定一下,如果此子生育后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和标准。

按法律规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按其收入的二到三成支付抚养费。

当然,基于我上面说的第一条理由,现在离婚,基本上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我上面说的法律规定并非强制,仅供参考,双方协议内容不受其限制。

揪错 ┆

3.关于涉台婚姻的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它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决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②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不支付扶养费。③双方共同财产争议。

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按新婚姻法规定办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无共同财产)。

4.关于跨国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你好,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对于离婚,世界各国确定离婚案件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不尽相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时,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部门登记离婚。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法的冲突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因此,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3.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里的抚养,包括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赔养、扶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员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4.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5.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该项原则又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根据该原则,婚姻当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仍应适用中国法律。

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5.法院可以处理涉台离婚案件有哪些呢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6.怎样办理涉台离婚案件

一、涉台协议离婚方式

1、涉台协议离婚登记的机关

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协议自愿离婚,要求在大陆办理时,如双方已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妥善处理,应共同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自愿离婚登记。

2、涉台离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办理涉台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台胞应提供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资料外,还应提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台胞通行证、身份证。

3、办理涉台胞协议离婚,如果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大陆办理的,大陆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该申请。

二、涉台诉讼离婚方式

双方若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或虽能达成协议,但一方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协议离婚事宜,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

1、涉台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1)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例如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大陆居民一方要求与台胞离婚的案件;

B、大陆一方与台胞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

C、回大陆定居的一方要求与在台胞离婚的案件。

(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三、关于涉台诉讼离婚提供的证据效力相关规定

1、如果涉台婚姻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当事人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的,对来自台湾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需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2、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在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当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3、台湾地区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对大陆地区法院一般不具有预决的效力。但当事人对已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需举证。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则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7.涉外婚姻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8.如何办理涉台的离婚事宜

一、办理涉台湾同胞协议离婚1、办理涉台湾同胞离婚登记的机关台湾同胞与内地居民离婚,要求在内地办理时,如双方已自愿协议 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必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2、办理涉台湾同胞离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同胞在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3、办理涉台湾同胞协议离婚 ,如果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该协议离婚的申请。二、涉台湾同胞诉讼离婚1、诉讼离婚 涉台湾同胞离婚事宜,如果双方就离婚事宜达不成协议,或虽能达成协议,但一方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协议离婚的,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2、涉台湾同胞与内地居民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1)台湾同胞与同内地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乙、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 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丙、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三、涉台诉讼离婚提供的证据效力相关规定1、如果涉台婚姻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当事人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的,对来自台湾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2、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在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当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3、台湾地区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对大陆地区法院一般不具有预决的效力。但当事人对已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需举证。

9.关于涉台婚姻的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它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决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②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不支付扶养费。③双方共同财产争议。

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按新婚姻法规定办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无共同财产)。

涉台离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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