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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评审合同(法务方面的)

时间:2022-10-22 03:51
本文关于怎样评审合同(法务方面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10-22日讯:

合同审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合同主体。看合同各方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比方说,公司是否存在?个人是否成年?有的合同对主体资质有限制,比方说,如果没有建筑资质,就不能签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等; 2、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担保 。这要看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甲方该做什么,乙方该做什么,什么时候该做,出现某种情况应该采取何种措施等等;
3、违约条款。有合同就可能存在违约,什么情况算违约?违约了如何处罚?这也是合同约束力的重要环节,你务必仔细审查;
4、争议处理。合同应该为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处理的途径,首先当然是协商,协商不成的,是诉讼还是仲裁?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仲裁机关是哪一个?这个方面是要重视的。
5、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的合同约定签署后就生效,有的是附条件生效,你要进行审查。

怎么审合同?

一、合法性或效力性审查:主体方面:影响效力的因素有:1、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2、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有限制的情形,如特许经营等;3、代理权瑕疵。4、无权处分;注意营业执照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是否被吊销、未年检、已经超过了经营期限等。若有上述情形,则该方的民事主体资格就可能成为问题。内容方面:首先看有无无效情形,包括《合同法》52条、53条、40条。若有则可以判定合同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部分无效的情形研究是否可以通过修改消除其无效的原因。其次看有无可撤销的情形,也就是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形式方面:可能导致合同不生效力,具体查阅有无审批、登记以及公证等特殊要求。二、目的性审查,权利义务约定是否完整、具体、明确。内容是否便于履行。根据合同,能否顺利实现预期的合同目的,有无其他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三、程序及文字审查:1、名称是否一致,同一用语含义是否一致,条款之间是否存在逻辑矛盾,条文意思是否明确无误。文字是否通顺,有无错别字、语法错误。2、签名是否签名人所签,签名人不是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签的,其授权书是否真实有效,盖章是否完整清晰,章印与名称是否一致,分页合同各页是否都有盖章签名,在整个合同的结尾处是否签名盖章,附件是否签名盖章。

如何在法律的角度上审查经济合同

对于任何需要审查的合同,不论合同的标题是如何表述的,首先应当通过阅读整个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同时,注意平时收集有关的合同范本,尽量根据权威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合同审查的着重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三、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体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装(相互返还);最后,野火四最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四、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
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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