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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8 19:30
本文关于重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重庆市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公开征求《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献言献策并于2017年2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 (二)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三)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联系人:黄园,)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及时合理、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人力社保、民政、市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事务机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征收工作经费,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统筹资金、房源,合理制定本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并附具拟征收范围红线图;专项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专项规划的意见; (二)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意见;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后,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征收项目及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解危改造除外); (二。

2.重庆市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公开征求《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献言献策并于2017年2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二)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三)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附件:1.《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2.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联系人:黄园,)《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及时合理、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人力社保、民政、市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事务机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征收工作经费,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统筹资金、房源,合理制定本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并附具拟征收范围红线图;专项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专项规划的意见;(二)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意见;(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后,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征收项目及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解危改造除外);(二)改变土地房屋。

3.重庆市最新劳动法有什么新内容

接上: 10.关键词:内部制度 职工有权参与修改企业“霸王规章”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这里说的是“讨论”而不是“通过”,“协商”而不是“协商一致”,这条规定使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也具有了更大的权力空间。

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时应该注意: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程序必须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要定性定量;规章制度要体现以人为本,既要合法也要合理,要人性化管理;用词术语应当规范。 公示的形式包括:印制成员工手册请员工签字、在内部醒目的地方公开张贴、在内刊刊登、在内部网公示等。

单位如果没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的制度,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 11.关键词: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新法”首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这是社会最关注的条款。

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有了职业预期,是利好消息,但并非就是“救命稻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 12.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要签订2年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务派遣公司与所招用的劳务人员必须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不得少于两年。 解读:“新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如果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就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用人单位一样了。

并且,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13.关键词:加班时间 加班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否则就视为加班,企业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加班一般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超过这一规定,即使以加班费的形式给予补偿也是不合理的。 14.关键词:终止劳动合同 没缴社保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调整为“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 此外,《劳动合同法》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规定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15.关键词:违约金额 索赔违约金不能“漫天要价”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的应支付违约金,但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

解读:“新法”最明显的变化是违约金的总额受到限制,比如单位为某员工提供的培训费是50万元,以前可以约定500万,但今后就只能设50万违约金。而且,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这两年内单位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不补偿可不保密”。

16.关键词: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满单位也须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读:凡是因劳动者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不封顶。 17.关键词:裁员 裁员20人以上需向工会说明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解读:《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

4.重庆市最新劳动法有什么新内容

接上: 10.关键词:内部制度 职工有权参与修改企业“霸王规章”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这里说的是“讨论”而不是“通过”,“协商”而不是“协商一致”,这条规定使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也具有了更大的权力空间。

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时应该注意: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程序必须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要定性定量;规章制度要体现以人为本,既要合法也要合理,要人性化管理;用词术语应当规范。 公示的形式包括:印制成员工手册请员工签字、在内部醒目的地方公开张贴、在内刊刊登、在内部网公示等。

单位如果没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的制度,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 11.关键词: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新法”首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这是社会最关注的条款。

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有了职业预期,是利好消息,但并非就是“救命稻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 12.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要签订2年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务派遣公司与所招用的劳务人员必须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不得少于两年。 解读:“新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如果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就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用人单位一样了。

并且,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13.关键词:加班时间 加班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否则就视为加班,企业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加班一般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超过这一规定,即使以加班费的形式给予补偿也是不合理的。 14.关键词:终止劳动合同 没缴社保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调整为“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 此外,《劳动合同法》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规定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15.关键词:违约金额 索赔违约金不能“漫天要价”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的应支付违约金,但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

解读:“新法”最明显的变化是违约金的总额受到限制,比如单位为某员工提供的培训费是50万元,以前可以约定500万,但今后就只能设50万违约金。而且,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这两年内单位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不补偿可不保密”。

16.关键词: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满单位也须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读:凡是因劳动者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不封顶。 17.关键词:裁员 裁员20人以上需向工会说明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解读:《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

5.求最近几年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重庆的地方性法规及

2013年颁布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0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01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3-11-2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1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1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1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09-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13-09-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3-08-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0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3-06-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6-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06-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3-05-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5-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04-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04-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3-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04-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2013-01-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3-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3-0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01-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1-0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法院司法拍卖机构名单2014年度》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6.9月1日起哪些重要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据新华网,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3、国家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4、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5、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

6、重庆《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7、安徽《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8、河北《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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