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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9 12:00
本文关于ppp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9日讯:

1.PPP条例有哪些

北京8月22日,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由司法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这意味着影响10多万亿资金规模PPP项目的条例将在今年底出台。业内专家认为,当前PPP行业中的法律问题是难点,通过PPP条例规范发展PPP模式,对不规范的行为纠偏,明确导向,有助于稳定市场各方预期,有效防控风险,有助于进一步有效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助力PPP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体制政策研究室主任吴亚平在“中财PPP大讲堂”上表示,从短期来讲,PPP政策调整比较大,不仅仅是PPP政策,投资、融资涉及到的也比较多,都对PPP行业发展有影响。“政策密集出台,地方政府包括投资人、金融机构要消化政策,这也是对PPP再认识的过程。”

吴亚平表示,“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消化政策之后,或者政策稳定之后,有理由相信PPP会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PPP双库专家薛起堂认为,PPP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法律问题。

因为PPP国内没有统一立法,很多地方政府对于PPP政策理解不当,所以有些项目暂停了。薛起堂说:“具体到PPP里面有若干个问题,比如采购,到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这是分歧之一。

还有政府与企业的合同,到底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涉及到纠纷的时候,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条例出台之后,或会对这些问题有所规范。”薛起堂认为。

财政部PPP库专家、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表示:“在实践中,PPP项目有三个难点,一是法律关系主体比较多,管理比较难,涉及到政府、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方、运营管理方。项目有投资主体、建设主体、运营主体,但是项目最难的不是投资、建设,而是运营。

所以,地方政府往往在签订协议时特别强调运营,能够盈利。这是第二难。

第三,项目周期比较长,回报比较难。所以,造成市场对PPP有畏难情绪。”

“要真正解决PPP问题,不仅仅是顶层设计,在法律层面国家要出台相应的条例。如果从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政府条例,自上而下形成法律条例,界定好权利、义务的界限,使PPP在运营过程当中规避各方面风险,PPP市场潜力是非常大的。”

薛涛说。来自人民网。

2.ppp项目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主要是指由于采纳、颁布、修订、重新诠释法律或规定而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产品/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有效性等元素发生变化,从而对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带来损害,甚至直接导致项目的中止和失败的风险。PPP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加之我国PPP项目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很容易出现这方面的风险。例如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采用BOT融资模式,原先计划于2002年开工,但由于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项目公司被迫与政府重新就投资回报率进行谈判。上海的大场水厂和延安东路隧道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均被政府回购。

3.PPP项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项目立项有关法律风险ppp 项目大多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需要在招募社会资本之前完成项目立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14]53号《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目前已更新至2014年本)以及项目所在地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项申请涉及发改委、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项目立项管理分核准和备案两种,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若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社会资本在投资决策之前应查明项目投资立项有关法律政策,确保项目能够依法立项并准确预估立项工作量及投入,以便在项目投资以及与政府权利义务分配上作出相应安排。二、ppp项目识别及退出有关法律风险ppp项目识别确认由政府主导完成,但近来也出现了不少假伪ppp项目,最终使项目陷入ppp项目合规性困境,进而影响政府采购及相关优惠支持政策的落实。

因此,社会资本需要核查拟投资的ppp项目识别确认结果。根据现行ppp政策规定,政府应将项目列入本级政府ppp备选项目并年度开发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筛选确认,具体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两个论证”后,由本级政府出具ppp项目立项批复。

社会资本方应及早核查ppp项目上述识别确认文件及其有效性。此外,在ppp项目“能进能出”制度下,对于确已通过ppp项目识别的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可能使项目持续满足ppp项目各项必备特征,以免被主管部门清出ppp项目。

4.PPP项目会涉及哪些法律文,各自的关系以及出现的阶段是什么

一个完整的PPP项目从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到移交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会涉及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资审文件(包括资格后审)、招选文件(多为招标文件)、响应文件(多为投标文件)、谈判文件、PPP 协议(包括附件及其补充协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期评估报告、移交方案与清单后评价报告等法律文本。

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当属实施方案和PPP协议,实施方案相当于PPP项目自身的立项文件,需经编制评审后报当地政府申请批复,而PPP 协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也是今后PPP项目执行、移交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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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PP项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项目立项有关法律风险ppp 项目大多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需要在招募社会资本之前完成项目立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14]53号《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目前已更新至2014年本)以及项目所在地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项申请涉及发改委、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项目立项管理分核准和备案两种,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若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社会资本在投资决策之前应查明项目投资立项有关法律政策,确保项目能够依法立项并准确预估立项工作量及投入,以便在项目投资以及与政府权利义务分配上作出相应安排。二、ppp项目识别及退出有关法律风险ppp项目识别确认由政府主导完成,但近来也出现了不少假伪ppp项目,最终使项目陷入ppp项目合规性困境,进而影响政府采购及相关优惠支持政策的落实。

因此,社会资本需要核查拟投资的ppp项目识别确认结果。根据现行ppp政策规定,政府应将项目列入本级政府ppp备选项目并年度开发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筛选确认,具体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两个论证”后,由本级政府出具ppp项目立项批复。

社会资本方应及早核查ppp项目上述识别确认文件及其有效性。此外,在ppp项目“能进能出”制度下,对于确已通过ppp项目识别的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可能使项目持续满足ppp项目各项必备特征,以免被主管部门清出ppp项目。

6.PPP项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项目立项有关法律风险 ppp 项目大多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需要在招募社会资本之前完成项目立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14]53号《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目前已更新至2014年本)以及项目所在地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项申请涉及发改委、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 项目立项管理分核准和备案两种,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若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社会资本在投资决策之前应查明项目投资立项有关法律政策,确保项目能够依法立项并准确预估立项工作量及投入,以便在项目投资以及与政府权利义务分配上作出相应安排。 二、ppp项目识别及退出有关法律风险 ppp项目识别确认由政府主导完成,但近来也出现了不少假伪ppp项目,最终使项目陷入ppp项目合规性困境,进而影响政府采购及相关优惠支持政策的落实。

因此,社会资本需要核查拟投资的ppp项目识别确认结果。 根据现行ppp政策规定,政府应将项目列入本级政府ppp备选项目并年度开发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筛选确认,具体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两个论证”后,由本级政府出具ppp项目立项批复。

社会资本方应及早核查ppp项目上述识别确认文件及其有效性。 此外,在ppp项目“能进能出”制度下,对于确已通过ppp项目识别的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可能使项目持续满足ppp项目各项必备特征,以免被主管部门清出ppp项目。

三、采购价款纳入预算有关法律风险 在政府收入支出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下,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本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因此,为确保社会资本获得投资回报,对涉及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需要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制作预算方案报本级政府和人大审批,通过审批后再报上级政府备案,并且保证因本项目采购不会导致本级政府负担的ppp项目财政预算支出总额超过本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此外,根据财金[2015]109号文规定,政府应将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和数据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综合信息平台。实务中,社会资本方无法直接查询本级政府参与的其他ppp项目及有关财政预算支出负担情况,无法确认因所拟投项目的增加是否触碰了本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故应要求政府方进行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并在协议中设置有关风险防范条款。

四、项目采购方式有关法律风险 本项风险包括项目采购方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和项目采购程序法律风险。现行ppp项目采购规则规定了ppp项目可采取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5种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条件,项目实施机构应依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采购方式并按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若错误选择采购方式或采购程序不当,可能导致社会资本方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社会资本方尤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若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的,应通过招标选择社会资本,否则ppp合同法律效力无法保证; ②采购程序应严格规范操作,否则采购程序可能因其他(潜在)投标人投诉而受阻; ③ 在将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养一体打包采购的ppp项目中,若社会资本方由投资方和epc总包方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确保项目采购按将社会资本招标和项目epc总包招标“两标合一标”的模式操作,而非简单的“联合体投标”模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普通联合体招标中,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而若真正投资方没有epc总包资质,则会陷入被动。 ④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资人若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不再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物资供应商。

但该情形仅限于针对“已通过招标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若非经招标程序选择的社会资本方或虽经招标程序但属于非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应社会资本方即便本身具有施工承包或物资供应资质条件,但能否直接作为项目施工承包方或物资供应方而不进行招标,法律尚未明确作出规定,存在合法性风险。 五、项目实施机构资格有关法律风险 ppp项目实施机构须按ppp政策规定由项目所属县级以上政府明确授权,未经授权,所签ppp合同效力即存在不确定性。

实务中,有某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所属管理办公室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任ppp项目实施机构的情况,社会资本方核查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所属管理办公室相关职责权限或授权文件。 对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可以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但若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尚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

六、采购价款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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