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国家基金类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我国货币资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目前已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有:
刑法(1979年通过,2011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通过,200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
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各种类型的货币犯罪行为做出了详细的界定,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为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规范反假货币工作的操作与管理,维护持有人权益和国家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2.慈善基金的管理条例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 原发布者:北大法宝 基金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证券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4.03.08【实施日期】200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四年三月八日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
3.开放式基金的法律规定
新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因而有关赎回的问题,除法律规定外,投资者还应注意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现实中,开放式基金赎回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对巨额赎回的限制。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将被视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也就是说,基金经理根据情况可以给予赎回,也可以拒绝这部分的赎回,被拒绝赎回的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当然,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日。
4.基金管理人有哪些义务
深圳前海大概率资管为您解答:(1)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将本基金项下资金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根据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交易数据、投资文件及基金其他相关数据与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0)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1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妥善保管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合同原件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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