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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21-05-03 22:48
本文关于旅馆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不用年审,哪部法律或法规有明确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进行定期检验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但现实中,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精神,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不处罚,同样,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乱作为。

我的理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的权利。且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这一职能足以替代年检年审。 具体规定详见下列通知中第五条第(一)项关于年审的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浙公通字[2006]5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馆业的开业许可 (一)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 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 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5.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派民警对相关情况进行实地审验,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要求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关于接待旅客住宿浴室的管理 接待旅客住宿的浴室(简称'宿夜浴室'),是指通宵营业,可以接待顾客住宿及通宵休息的各类洗浴场所。开办宿夜浴室,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填:宿夜浴室)。

对原先已经开办但未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宿夜浴室,必须在2006年6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申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超过时限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通宵营业。继续营业的,将依照《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开设于宾馆、饭店、渡假村等旅馆单位内的宿夜浴室,由该旅馆单位直接经营的,应按照要求落实相关防盗、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后,可以直接在原证的经营范围上加注'宿夜浴室'(需加盖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专用章)或重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属于转让或由他人承包经营的,应另行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宿夜浴室应当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明确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员; (2)凌晨2时至清晨7时进入洗浴场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员。

三、关于住宿登记 (一)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二)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旅馆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并在1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

2.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酒店、宾馆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

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对一些最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如客人入住时间与收费的界定问题、吃饭时的开瓶费和自带酒水问题等都有相关规定。

《规范》还明确了对会员饭店违反《规范》的处理办法,根据情节的轻重,协会将分别给予会员饭店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和除名的处理。 2、《浙江省饭店业行业规范(试行稿)》 由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饭店业的一般规定,预订、登记、入住的规定,收费规定,保护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保管宾客贵重物品和一般物品的规定,餐饮的规定,洗衣的规定,停车场管理的规定,争议处理的规定,等等。该规范试行稿对停车收费、可收两天房费情形、行规的效力、带有歧视条规等热点都进行了规定,它的出台对饭店的自律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饭店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但对一些条款的制定是否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违背,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本标准首次于1993年9月1日发布,修订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在引用标准中加入了《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并在各星级中做了具体要求;(2)对各星级、各工作岗位的语言要求有所改变;(3)对三星级以上客房数最低数量的要求由原来的50间改为 40间;(4)对四星级以上饭店客房最小面积的要求量化为20平方米;(5)对厨房的要求更加细化;(6)对三星级以上饭店加入了选择项目,使饭店能够根据自己的经营实际需要来确定投资和经营哪些项目。

选择项目共79项,包括客房10项,餐厅及酒吧9项,商务设施及服务5项,会议设施10项,公共及健康娱乐设施42项。其中要求三星级至少选择11项,四星级至少选择28项,五星级至少选择35项;(7)删去了标准中第8、9两个与本标准无关的部分。

4、《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于1989年3月30日发布,1990年1月1日起试行。主要内容有加收服务费的项目及对象、加收服务费的条件和审批权限、加收服务费的标准及办法、服务费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对加收服务费的管理等,外商投资饭店如何缴纳对外宣传推广费的问题另定。

其他非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如加收服务费,也要按该规定执行。 5、《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3年7月29日发布,主要内容为:(1)扶植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的发展;(2)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3)设立饭店管理公司的条件;(4)申报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文件;(5)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6)管理合同;(7)饭店管理公司的资信条件;(8)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方式;(9)饭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权利、义务;(10)饭店管理公司的收费;(11)对全民所有制饭店管理公司的主要优惠政策;(12)国家对饭店管理公司的分级管理方式及内容;等等。

6、《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于1993年8月30日颁布并实施,主要内容为(1)饭店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2)各饭店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尤其要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3)各级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4)旅游部门要同公安机关密切合作;(5)各饭店要本着“内紧外松” 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6)提高饭店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管理意识;等等。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该《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配套条件等。

其中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 8、《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具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3)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儿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等等。

9、《旅店业卫生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它引用标准是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及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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