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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企业法律法规培训

时间:2021-05-05 22:30
本文关于个体私营企业法律法规培训,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私营公司经营者需要学习哪方面的法律法规

个人创办公司,进行投资活动,首先应了解法律。

公司得按时纳税,依法经营,得保护职工权益。其次,公司必须依法成立,组建不同的公司,要依照不同的法律来规范。

再次,要依法定程序同别人做生意,必须 遵守“合同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保护法”等。 再者,若所办的公司是涉外公司,那么还需熟悉《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如海商法、代理法、保险法)等。

公司即使是要破产了,也有法规相伴。《破产法》就是为此而设立的,而其他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条款对公司的消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投资选项时就应该明确投资的各项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依法行事。 (1)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和工商法规。

私营公司经营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取得合法经营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为此,创业者应熟习《个人独资法》之外,还得应懂得《公司法》、《外商投资公司法》、《私营公司条例》等。

这些法规既是公司的组织法,又是公司的行为法。 (2) 税务法规。

任何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都有纳税的法定义务,无法逃避,公司纳税也是义不容辞的。在我国,有关税收的方法分为三种:① 所得税的法规,如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② 流转税的法规。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③ 其它地方税的法规,如城市建设维护税。 税收负担是公司投资活动的一项费用,是公司现金的流出。

如何减少税负而又不违反税法,则是每个公司投资者无法回避的问题。(3) 财务法规。

财务法规主要是公司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等。(4) 自己从事行业所涉及的行为管理规定。

(5) 其他法规。 除上述法规外,作为投资者还应熟悉政府的经济政策,国家对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某些行为的优惠及鼓励政策等。

2.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都有哪些要求

一、培训要求:

1. 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2. 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1.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2. “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对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3. 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4.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5. 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

6. 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

7. 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8. 针对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准备

1. 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2. 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3. 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4. 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

四、考核

1. 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2. 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五、培训管理,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

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1. 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

2. 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3. 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

4. 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5. 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3.营业执照(不含教育培训等法律法规规定须许可审批项目)是什么意思

开办教育培训机构流程与资料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需先到当地教育局进行前置审批,办理相关办学许可证,再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或个体营业执照。

向当地教育局教育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经民政局核准后的名称)、办学具体地点(包括楼层、面积)、办学原因、目标、办学项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可行性分析、招生对象等。(A4规格纸打印) 2.办学场所的“三证”。 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抗震强度等级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报告(原建筑为非教学用途的须在消防部门指导下进行二次装修,并提交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报告)。(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

营业执照办理: 一、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本人办理无需提供)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办学的提供教育局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印件应当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4.让企业交钱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合法吗

属于民事范畴,遵循自愿原则,若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由用人单位承担培训费用,是合法的。但用人单位一般会要求签订服务期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的,需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5.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

中广网北京5月26日消息 目前,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中小企业停产倒闭现象增多,吸纳就业减少,而且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针对形势的变化,近期政府抓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稳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增加专项资金规模 《意见》专门提出,要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措施。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还应考虑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如扩大贷款规模、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尽快推出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等。

《意见》提出,要增加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在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给予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等。同时,采取更加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充分发挥非国有经济拉动经济和就业增长的积极作用。

简化手续清理壁垒 不断降低创业门槛 良好、平等的政策环境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土壤。《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简化创办企业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同时,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大力推行阳光收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相关手续,建立创业绿色通道。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此类政策将有效节约中小企业的办事成本,鼓励创业的积极性。 创业门槛也在不断降低。

《意见》要求,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而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等。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将使创办的中小企业和项目得到稳定发展,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扩大担保融资服务 统筹安排创业场地 创业服务体系是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的创立、发展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社会化服务的网络。对于中小企业,最急需的创业服务就是解决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据了解,全国目前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3729家,近5年累计为近6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贷款担保总额8000多亿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壮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扩大担保融资服务。

创业场地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载体。《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

创业基地建设要因地制宜,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基地。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通过创业基地建设,可以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稳定率。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编:陈江南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

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

6.请问与企业培训相关的法律条例有哪些

您好,1、核心法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明确因为培训所签订的类似于《培训协议书》之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培训协议书》对劳动期限、待遇、岗位进行约定,也就对单位与职工所签的《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作了调整。《培训协议书》无疑是聘用合同的组成部分。

所以,《培训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一样,其内容要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培训协议书》一般均由单位起草,如果不注意协议书具体约定的有关事项,导致合同无效,则单位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承担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责任。

3、培训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考虑到职工参加培训要花费精力和时间,采取扣发部分工资和奖金的做法。按照《劳动法》第46条“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如果职工脱产学习,或者因为参加学习而不能或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量和考核标准,适当调整工资和奖金发放标准。

4、职工单方解约时培训费的承担问题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单位的利益,由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交通费”、“教材费”的范围和标准,在《培训协议书》中要作明确约定。

但在实际中,有些单位对所支付的款项用语不统一,采用“培训费用”、“补助金”、“培训补贴”等,有些事业单位甚至使用“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的名义,这样无疑将造成混乱和争议。5、服务年限的约定问题为保证职工接受培训后安心在单位工作,用所学技能和知识服务单位,达到单位出资培训职工的目的,而在《培训协议书》中规定“5年”、“10年”的服务期限,是现实中经常采取的方式之一。

而按照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这种约定实际上是没有多少实际效用的。无论是《劳动法》的规定,还是劳动部制定的《劳动合同书》格式以及人事部门制定的《聘用合同书》格式,均对职工的解约权有充分保障。

按照规定,职工单方解除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即可。

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7.如何加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学法用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已组建党组织的企业36户65个党支部,组建党组织的企业户数约占辖区非公企业户数的32.7%。

没有党员和党组织的企业约占辖区企业户数的67.3%。辖区非公企业户数约占全区非公企业户数的5.5%。

非公经济在我区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这就决定了加强和改进非公党建工作不能松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新城工商所抓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具备组建条件的36户非公企业中全部组建党支部,共组建党支部65个,组建率达100%。同时,新城工商所党支部对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开展也得到了部分企业的认可,社会各界对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提高。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个人认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二、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一)部分企业主对党建工作不够重视。

非公企业主由于各自经历不同,文化程度、觉悟程度也不同,对开展党建工作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的企业主对党的宗旨缺乏正确的认识,对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目的、作用、意义没有正确理解,有的企业主认为只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就行了,不需要组建党支部,由于这些认识的存在,使有的企业主,表面上支持企业建立党组织,实际上是把党组织当作摆设,有的企业主迫于外部环境压力而建立党组织,但对党组织的活动持冷漠的心态。(二)私营企业党员流动性大,数量不固定,已建立党组织企业的巩固率低。

一些规模不大、生产经营不稳定、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员工流动性大,党组织的稳定性也受到影响,就新城工商所辖区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属于技术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力经过简单的学习培训便可以上岗。这些从农民转化而来的员工,普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最大动机,追求思想进步的热情不高,党组织的教育引导收不到很好效果。

新城工商所辖区85%以上的私营企业属小型企业,企业规模小,党员数量少,并且流动性大。(三)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增长与非公有制企业中党组织发展滞后的矛盾,使党建工作不能有效覆盖非公经济。

如:新城工商所辖区目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非公企业仅占辖区非公有制企业的32.7%,有22户非公企业仅有1-2个党员,有52户非公企业无党员,党员数仅占从业人员的11%。(四)党组织在一些非公企业中作用发挥不明显,影响了企业主的积极性。

有些已建立党组织的企业起步较为容易,特别是改制企业,在原党委的指导下,按照要求建立起了党组织,但由于企业改制,党组织工作进展就缓慢了,并且党组织对企业的作用也不大,认为只会给企业添麻烦,还要花费时间、人力、物力来应付。(五)企业中党员的状况还不能满足党建工作的需要。

党组织是由党员个体组成的,党员队伍的状况影响着党组织作用的发挥。从新城工商所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员队伍的现状来看,还不尽人意。

部分党员存在“单纯雇佣思想”,认为工作是临时的,没有把自己的个人目标同党的建设的整体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只追求现实的经济利益,淡化了党的宗旨意识。三、对策和建议(一)加强对企业主的团结、帮助、引导和教育工作。

我们要努力把非公党建工作向中小规模企业延伸,力争中小企业党建工作取得进展。坚持提升非公企业整体素质,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做好非公企业主的思想工作,加强对企业主的团结、帮助、引导和教育工作,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党群众基础。

同时,采取“进百家企业门、知百家企业情、解百家企业难”和抓非公党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大走访,大了解,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送上门,把企业的困难记心中,把非公企业党建情况底子要摸清,切实做到走不漏户,户不漏人,数据准确。(二)落实措施,不断探索,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是优化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外部环境的重要因素。基层工商所党支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大投入。

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基层工商所党建工作的总体格局,进一步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党建工作的巩固、规范和提高。同时,要加大人才投入,配强配好党支部书记,把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的党务干部下派到基层工商所,把服务、管理、监督工作与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齐抓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网络化运行机制。

(三)做好企业主的团结、教育和引导工作。企业主的认识,关系到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成效,工商所党支部要重视对企业主的团结、教育和引导,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业主的思想认识,使他们真正从内心支持党组织的工作,要加强对企业主的教育培养,重视做好吸收优秀分子入党的工作。

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措施,在提高企业主经营管理能力、增强依法生产经营自觉性的同时,进行党的知识的启蒙教育,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示范,提高企业主对党组织作用的认识,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阵地,深入宣传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有意。

8.个体经营户有什么法律保护

《个体工商户条例》是为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4月16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是为维护个体工商户所招用从业人员的权益,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私营企业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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