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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

时间:2021-05-10 10:05
本文关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0日讯:

1.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意义何在

记者20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证监会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为筹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规定,公开发行股票 、可转债等证券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将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详细>>> [中国证券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还待细化 应拓宽来源的渠道 实际上,鉴于当前我国保护证券投资者的统一而全面的法律制度远未形成,监管部门对于该保护基金的设立也尚未形成清晰的监管思路。

不仅保护基金的筹集来源和规模有待明确,而且连最基本的基金由谁运用、如何运用乃至怎样保护投资者也不得而知,因而目前设立和运作投资者保护基金尚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 详细>>> [上海证券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纵横谈 据报道,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方案已得到国务院的批准。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出台,表明我国市场化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建立的步伐正呈加快之势。 陈丽棠:国家“买单”转向市场化运作 王东 曹勇:谨防投资者保护基金带来道德风险 李季先:对待保护基金 投资者应信而不迷 何为:建立保护基金不能“一劳永逸” 皮海洲:投资者需要怎样的“保护基金” 胡飞雪:要把好经念好 详细>>> [南方周末]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亡羊补牢 弱市之下设立该基金,自然有稳定市场之意。

但目前最为市场所关注的问题是,该基金所需大额资金是由财政出资,还是由券商业界一体分担?该基金由谁来运作,谁来监管?对于券商和广大投资者而言,该基金的设立究竟意味着什么? 详细>>> [权力法网]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显示出券商在未来可能出现重组和退出的浪潮,而证券投资者不应在市场风险外还额外承担券商倒闭的风险,国外通常的做法是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我国已经发生几起券商经营不善而被迫退市的例子,但大多以行政干预的手段解决。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IPC)从建立至今已有32年,其运作经验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

详细>>> [中国期货网] 海外投资者保护基金比较及对我国期货业的借鉴 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上,期货投资者等客户的利益保护受到了充分的重视。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将“保护投资者”列为对资本市场三大监管目标之一,欧洲证券委员会论坛(FESCO)更在2001年2月发布了《协调保护投资者的核心商业行为准则》。

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运用行政手段(或行业协会形式的准行政手段)对期货公司执行以财务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二是明确期货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建立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等措施,在期货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通过破产、并购等方式退出市场时,能够及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

2.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投资者保护三大流派

1、契约论。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

2、法律论。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法系差异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进一步,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一不完备法律理论。2002年7月,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正引起欧美经济学界与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兴趣与关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见解,可以进一步诠释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受到了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用于法律分析虽剐开始,但极具潜力。该理论的出发点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内在不完备的,事实上,法律上的不完备问题比合同l中的要更为深刻。不完备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上,不完备法律理论很好的解释了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基金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支出。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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